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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标准体系一、环境检测概念、分类环境检测概念环境监测是通过对人类和环境有影响的各种物质的含量、排放量的检测,跟踪环境质量的变化,确定环境质量水平,为环境管理、污染治理等工作提供基础和保证。环境检测分类按照检测对象分类环境质量检测污染源检测环境检测分类按污染物存在的介质分类水和废水检测环境空气和废气检测土壤检测固体废弃物检测生物污染监测噪声检测振动检测放射性检测环境检测分类按照检测手段分类手工检测自动检测手工采样+实验室分析二、检测工作程序、要点1检测准备2落实检测条件(安全设施、测孔、平台、电源等是否满足要求)3核实工况或检查现场情况4合理布设检测点位5组织现场监测(采样)工作做好相应记录6实验室分析样品,合理保存运回分析7对现场出具数据,分析、判断数据的合理性8清点仪器,完成现场检测工作核查工况/检查情况抵达监测现场,分配任务(需要时和委托方沟通)若不满足条件现场监测(采样)工作判断现场监测数据的合理性不合理,分析原因重新采样布设监测点位保存运输样品送实验室,整理清点采样设备接到监测任务,成立监测组监测准备目录1第一节环境标准定义、作用、特性2第二节环境标准体系3第三节环境标准的实施与实施监督4第四节主要环境标准名录一、环境标准的定义环境标准是为了防止环境污染,维护生态平衡,保护人群健康,对环境保工作中需要统一的各项技术规范和技术要求所做的规定。具体讲,环境标准是国家为了保护人民健康,促进生态良性循环,实现社会经济发展目标,根据国家的环境政策和法规,在综合考虑本国自然环境特征、社会经济条件和科学技术水平基础上规定环境中污染物的允许含量和污染源排放污染物的数量、浓度、时间和速度以及监测方法和其他有关技术规范。二、环境标准的作用1.环境标准是国家环境保护法规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环境标准是国家环保部组织制订、审批、发布;地方环境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组织制订、审批、发布;我国环境标准从制(修)订到发布实施有严格的工作程序,使环境标准具有规范性特征。国家环境标准又是国家有关环境政策在技术方面的具体表现2.环境标准是环境保护规划的体现我国环境质量标准就是将环境规划总目标依据环境组成要素和控制项目在规定时间和空间内予以分解并定量化的产物。具有鲜明的阶段性和区域性特征的规划指标3.环境标准是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的依据环境标准是强化环境管理的核心,环境质量标准提供了衡量环境质量状况的尺度,污染物排放标准为判别污染源是否违法提供了依据4.环境标准是推动环境保护科技进步的一个动力标准的实施还可以起到强制推广先进科技成果的作用,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的步伐,使切合我国实际情况的无废、少废、节能、节水及污染治理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尽快得到推广应用,5.环境标准是进行环境评价的准绳6.环境标准具有投资导向作用三、环境标准的特性环境标准不同于产品质量标准,环境标准(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其独特的法规属性。环境标准属于技术法规,具有强制性,必须执行。环境标准与产品质量标准在内涵、外延和制定标准的目的等方面有着本质的区别。(1)在标准体系方面,环境保护标准中的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只有国家和地方两级,而产品质量标准除国家和地方级标准外,还有行业级标准和企业级标准。(2)在各级标准和优先执行关系上,环境保护标准与产品质量标准也截然不同:环境质量标准以国家级标准为主,地方环境质量标准补充制订国家级标准中没有的项目,国家级标准和地方级标准同时执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项目可以是国家级标准中没有的项目,若与国家级标准项目相同的要严于国家级排放标准,执行标准时地方级标准优先于国家级标准;而产品质量标准以国家级标准的效力最高,有国家级标准的就不能再制定相同适用范围的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3)环境保护标准的内涵不同于产品质量标准。第二节环境标准体系1.国家环境保护标准(1)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环境质量的目标标准(2)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污染源控制的标准(3)国家环境监测方法标准:(4)国家环境标准样品标准:(5)国家环境基础标准:(6)国家环境保护行业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2.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地方环境标准是对国家环境标准的补充和完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近年来为控制环境质量的恶化趋势,一些地方已将总量控制指标纳入地方环境标准。(1)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出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并报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备案。(2)地方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a)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b)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已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c)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机动车船大气污染物地方排放标准严于国家排放标准的,须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分为强制性和推荐性标准。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执行的其它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强制性标准以外的环境标准属于推荐性标准。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环境标准,推荐性环境标准被强制标准引用,也必须强制执行。三、环境标准之间的关系1.国家环境标准与地方环境标准的关系执行上,地方环境标准优先于国家环境标准执行。2.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之间的关系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分为,跨行业综合性排放标准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性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即:有行业性排放标准的执行行业排放标准,没有行业排放标准的执行综合排放标准。3.环境标准体系的体系要素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是环境标准体系的主体,它们是环境标准体系的核心内容,从环境监督管理的要求上集中体现了环境标准体系的基本功能,是实现环境标准体系目标的基本途径和表现。环境方法标准、环境标准样品标准构成环境标准体系的支持系统。环境基础标准是环境标准体系的基础。四、环境质量标准与环境功能区之间的关系环境质量一般分等级,与环境功能区类别相对应。高功能区环境质量要求严格,低功能区环境质量要求宽松一些。五、污染物排放标准与环境功能区之间的关系国家排放标准不分级别,不再根据污染源所在地区环境功能不同而不同,而是根据不同工业行业的工艺技术、污染物产生量水平、清洁生产水平、处理技术等因素确定各种污染物排放限值。其次国家排放标准与环境质量功能区逐步脱离对应关系,由地方根据具体需要进行补充制定排入特殊保护区的排放标准第三节环境标准的实施与实施监督一、环境质量标准的实施(1)在实施环境质量标准时,应结合所辖区域环境要素的使用目的和保护目的划分环境功能区(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环境质量标准时,应按国家规定,选定环境质量标准的监测点位或断面。经批准确定的监测点位、断面不得任意变更。(3)各级环境监测站和有关环境监测机构应按照环境质量标准和与之相关的其他环境标准规定的采样方法、频率和分析方法进行环境质量监测。(4)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应按照环境质量标准进行环境质量评价。(5)跨省河流、湖泊以及由大气传输引起的环境质量标准执行方面的争议,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协调解决,协调无效时,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协调解决。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时,应根据下列因素或情形确定该建设项目应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1)建设项目所属的行业类别、所处环境功能区、排放污染物种类、污染物排放去向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的时间。(2)建设项目向已有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区域排放污染物时,应执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于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没有规定的指标,执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相应的指标。污染物含量的阀值(3)实行总量控制区域的建设项目,在确定排放排污单位应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同时,还应确定排污单位应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4)建设从国外引进的项目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验收及投产后,均应执行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所确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排放污染物,应按所属的行业类型、所处环境功能区、排放污染物种类、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相应的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三、国家环境监测方法标准的实施(1)被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强制性标准引用的方法标准具有强制性,必须执行。(2)在进行环境监测时,应按照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确定采样位置和采样频率,并按照国家环境监测方法标准的规定测试与计算。(3)对于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规定的项目。(4)因采用不同的国家环境监测方法标准所得监测数据发生争议时,由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裁定,或者指定采用一种国家环境监测方法标准进行复测。四、国家环境标准样品的实施(1)对各级环境监测分析实验室及分析人员进行质量控制考核;(2)校准、检验分析仪器;(3)配制标准溶液;(4)分析方法验证以及其他环境监测工作。五、国家基础标准与国家环境保护行业标准的实施(1)使用环境保护专业用语和名词术语时,执行环境名词术语标准;(2)排污口和污染物处理、处置场所图形标志时,执行国家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标准;(3)环境保护档案、信息进行分类和编码时,采用环境档案、信息分类与编码标准;(4)制定各类环境标准时,执行环境标准编写技术原则及技术规范;(5)划分各类环境功能区,执行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6)进行生态和环境质量影响评价时,执行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及规范;(7)进行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时,执行自然保护区管理的技术规范和标准;(8)对环境保护专用仪器设备进行认定时,采用有关仪器设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标准;六、环境标准的监督实施1.实施监督部门(1)国家环保部负责对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环境标准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在全国环保执法检查中要将环境标准执行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保部门在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环保部门汇报环保工作时,应将标准执行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2.实施监督方式标准实施的监督可分为自我监督和管理性监督。自我监督主要由排污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承担管理性监督主要由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体现对标准实施的监察与督导。总体来说,环境标准实施监督系统应形成归口管理一实施一自我监督一管理性监督的运行机制。第四节主要环境标准名录一、大气环境标准1.大气环境质量标准(1)《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2)《保护农作物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GB9137—88(3)《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18883--20022.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1)《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04(2)《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03(3)《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4)《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5)《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6)《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一1996(7)《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8)《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二、水环境标准1.水环境质量标准(1)《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2)《海水水质标准》GB3097—1997(3)《渔业水质标准》GB11607—89(4)《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92(5)《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2.污染物排放标准(1)《柠檬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9430--2004(2)《味精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943l一2004(3)《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4)~(6)《兵器工业水污染
本文标题:环境监测分类、流程和环境标准体系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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