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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并购流程及法律文件清单一,并购流程1、收购意向的确定(签署收购意向书)收购股权涉及一系列复杂的法律问题及财务问题,整个收购过程可能需要历经较长的一段时间,包括双方前期的接触及基本意向的达成。在达成基本的收购意向后,双方必然有一个准备阶段,为后期收购工作的顺利完成作好准备。这个准备过程必然涉及双方相关费用的支出及双方基本文件的披露,如果出现收购不成或者说假借收购实者获取对方商业秘密的行为,必然给任一方带来损失,同时为防止被收购方有可能与他人磋商收购事宜及最终拒绝收购的问题,必须有个锁定期的约定,因此这个意向书必须对可能出现的问题作出足够的防范。2、收购方作出收购决议在收购基本意向达成后,双方必须为收购工作做妥善安排。收购方如果为公司,需要就股权收购召开股东大会并形成决议,如果收购的权限由公司董事会行使,那么应由董事会形式收购决议,决议是公司作为收购方开展收购行为的基础文件。如果收购方为个人,由个人直接作出意思表示即可。3、目标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其它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这点是基于的《公司法》规定而作出的相应安排,我们知道,股权收购实质上是目标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的行为,该行为必须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转让股权必须经过公司持表决权股东过半数同意,其它股东对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那么要顺利完成收购,目标公司的股东必须就上述事项召开股东大会并形成决议,明确同意转让并放弃优先购买权。上述股东会决亦是收购和约的基础文件。4、对目标公司开展尽职调查,明确要收购对象的基本情况尽职调查是律师开展非诉业务的一个基本环节,也是律师的基本素质要求,在尽职调查过程中,律师必须本着勤勉、谨慎之原则,对被调查对象做全方位、详细的了解,在此过程中,必要情况下可聘请相关会计机构予以协助调查。尽职调查所形成的最终报告将成为收购方签定收购和约的最基本的判断,对尽职调查的内容,可根据《律师承办有限公司收购业务指引》规定的内容操作,实践中根据收购的目的作出有侧重点的调查。5、签订收购协议在前述工作的基础上,双方就收购问题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并签署收购协议,收购协议的拟订与签署是收购工作中最为核心的环节。收购协议必然要对收购所涉及的所有问题作出统一安排,协议一旦签署,在无须审批生效的情况,协议立即生效并对双方产生拘束,同时协议亦是双方权利义务及后续纠纷解决的最根本性文件。二,企业并购的法律文件清单(一)并购协议签署前的协议性文件有哪些?其效力如何?并购协议签署前,并购各方需共同对洽商及阶段性成果进行确认。这个阶段通常采取备忘录、保密协议、框架性文件、意向书与约束性报价等形式。(1)备忘录并购双方在并购前期谈判、磋商过程中会就某些双方关注的问题、解决的方案等事项形成书面的备忘文件。备忘录在形式上一般比较简单,通常备忘录不具有法律效力;如果明确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那么对在该备忘录上签字的各方则均应遵约执行。(2)保密协议并购双方在达成初步意向时,并购双方之间一般会签订保密协议,就双方在洽商过程中知晓的任何一方的商业秘密约定在一定期限内的保密责任。双方一经签署,一般即产生法律效力。上市公司在收购时尤其是触及重大资产重组标准的,还需要委托与接受委托的中介机构、交易对象签订保密协议。(3)框架文件框架文件是并购双方在洽商过程就交易模式(架构)、主要内容等达成一致意见后予以确定而订立的阶段性文件。并购双方在签订正式的合同前一般会签订相应的框架性协议,约定各方的权力义务、合作的基本原则等,正式合同的签署一般以框架性协议为基础。具备合同要素有明确的权力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的约定的框架性协议,双方一经签署,一般即产生法律效力。(4)意向书与约束性报价意向书一般是在并购双方在初步沟通后对并购都有意向时就双方设想予以确认的书面文件。一般列明各方当事人、初步达成意向性意见、排他性条款等。对于意向书中未明确排除法律约束力,一方履行义务后,另一方应当遵照执行,即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并购双方在沟通初期基于对估值的初步判断而约定一个初步的报价,该报价有可能是约束性的报价,也可能是非约束性报价。约束性报价一般明确一个具体的价格区间,并约定在未来订立正式的并购(合同)协议时,不得超出该价格区间。而非约束性报价是虽然该报价经双方协商并均以接受,但后期可能会因为并购事项发生变化而变化。(二)并购协议与其补充性文件有哪些?其效力如何?并购双方达成一致收购意见后,通过签订并购协议即补充性文件的方式就双方的一致性意思表示通过书面形式予以确定。并购协议及补充性文件主要包括并购交易方案、各方权力和义务、实施程序、法律责任等。补充性文件作为并购协议的重要组成部分,除并购双方另有约定外,一般与并购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交易方案是并购协议的核心,包括但不限于估值、业绩承诺和补偿、业绩奖励、支付手段与方式、时机、并购后的整合安排等内容。交易方案一般需要并购双方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市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如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还需要通过中国证监会审批。因此,并购协议一般约定为经并购双方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和经中国证监会审核通过后生效。(三)法律意见书与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有哪些?其作用如何?法律意见书与律师工作报告是并购活动的重要文件,主要揭示和反应律师在并购尽职调查活动中发现的问题、风险、并进行分析、评价、进而发表法律意见,做出处置方案等内容。法律意见书是律师应委托方的委托,为委托方的并购目的,根据监管机构的要求,对并购所涉事项的基本法律状态和合法合规性、法律风险做出分析、判断与结论性意见,供委托方、监管机构、投资人等掌握和了解并购交易的合法合规性。律师工作报告是法律意见书的全面深化,对法律意见书起到细化、证据支撑、意见论证的作用。并购的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主要由引言和以下八个方面购成,具体如下:1)、目标公司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目标公司的设立、变更、存续的基本情况;目标公司生产经营取得的各项资质和许可、各项法律资格等。2)、目标公司的财产情况,如房产、土地、无形资产、在建工程、车辆等。3)、目标公司的重大债权债务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目标签订的重大合同,对外担保、侵权之债等。4)、关联方和关联交易情况,包括关联方的基本信息、关联方与目标公司发生的各项交易涉及的合同、关联方的批准等。5)、劳动关系,包括但不限于目标公司与劳动者签署劳动合同的情况、社保和公积金的缴纳情况以及潜在的解聘补偿金支付等。6)、税收和财政补贴,包括但不限于目标公司执行的税种、税率,享受的税收优惠和财政补贴情况。7)、重大法律纠纷、行政处罚情况,包括尚未了结或潜在的诉讼、仲裁、行政处罚事项。8)、本次收购须注意的法律问题。除上述主要内容外,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可根据具体的尽职调查情况、委托方或监管部门的要求增加相应的内容。中国证监会于2001年3月1日发布了《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通知》(证监发【2001】37号)规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和已上市公司增发股份、配股,以及已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律师应按该规则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并制作工作底稿。该规则对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均做出了具体的规定,但该规则的部分内容不适用于增发股份、配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发行人律师应结合实际情况,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并提供适当的补充法律意见。在涉及上市公司、公开资本市场的并购活动中,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是法定的申报必备文件之一。(四)公司合并应准备的相关法律资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企业发生合并,应准备以下资料:1、当事方企业合并的总体情况说明。情况说明中应包括企业合并的商业目的。2、企业合并的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3、企业合并各方当事人的股权关系说明。4、被合并企业的净资产、各单项资产和负债及其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等相关资料。5、证明重组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资料,包括合并前企业各股东取得股权支付比例情况、以及12个月内不改变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原主要股东不转让所取得股权的承诺书等。6、工商部门核准相关企业股权变更事项证明材料。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证明。
本文标题:企业并购流程及法律文件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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