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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新西兰政府关于电子电器产品及其部件合格评定的合作协定》下照明电器产品实施认证的补充要求目录1前言.........................................................22适用范围.....................................................23型式试验的检测标准、项目、方法及检测报告.....................24获证后的监督.................................................35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使用.....................................36认证收费.....................................................3附件:基于《中新协定》的中新标准差异...........................41前言本文件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新西兰政府关于电子电器产品及其部件合格评定的合作协定》(以下简称“协定”),对《电气电子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照明电器》(CNCA-01C-022:2007)(以下简称“照明电器CCC实施规则”)制定的补充要求。在对出口新西兰的照明电器类产品实施认证时,除应按照“照明电器CCC实施规则”中适用的要求外,还应按照本补充要求实施认证。2适用范围本补充要求适用于“协定”中的特指产品列出的照明电器设备,包括:电源电压高于36V和不超过1000V的嵌入式灯具、固定式通用灯具、可移式通用灯具;电源电压不超过1000V的荧光灯用镇流器、放电灯(荧光灯除外)用镇流器、荧光灯用交流电子镇流器。注:特指产品是指“协定”实施安排一中的列表A.1列出的电子电器产品及其部件。3型式试验的检测标准、项目、方法及检测报告对于特指产品,“照明电器CCC实施规则”所列检测标准(4.2.2.1条)不再适用。适用的检测标准见附件。对于特指产品,“照明电器CCC实施规则”所列检测项目(4.2.2.2条)仍适用。但需增加:1)基于“协定”的中新标准差异的检测项目;2)“照明电器CCC实施规则”附件2所列关键元器件、材料,还应满足整机检测标准的要求。对于特指产品,“照明电器CCC实施规则”所列检测方法(4.2.2.3条)仍适用。但对于基于“协定”的中新标准差异,还应依据“协定”中对应新西兰标准规定的和/或引用的方法和/或标准进行检测。对于特指产品,“照明电器CCC实施规则”所列型式试验报告和产品描述报告(4.2.3条)仍适用。但对于特指产品的检测报告,还应补充“协定”的中新标准差异测试项目部分的试验报告内容。4获证后的监督对于特指产品,获证后的监督还应增加:1)检查新西兰标志的使用情况;2)认证机构应根据“协定”的要求对其认证的产品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并根据跟踪调查的结果对认证证书的状态进行相应的处理;3)认证证书的使用应符合“协定”的要求。5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使用对于特指产品,持证人还应遵守“协定”的规定。对于特指产品,“照明电器CCC实施规则”所列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6.1条)不再适用。仅涉及安全的认证标志为:既涉及安全又涉及电磁兼容的认证标志为:6认证收费对于特指产品,“照明电器CCC实施规则”所列收费(7条)不再适用。认证收费由认证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协定”实施安排一中所列明的标准差异项目收取。附件:基于《中新协定》的中新标准差异通用GB7000.1-2002交流设备的额定频率应为50Hz,或为包括50Hz的频率范围。单相设备的额定电压至少应为230V,或为包括230V的额定电压范围。三相设备的额定电压至少应为400V,或为包括400V的额定电压范围。然而,儿童感兴趣的灯具必须是Ⅲ类灯具,额定电压不超过24V。任何必要的安全性说明和标志必须提供其英文版本。额定电流不超过10A的交流单相可移式设备,电源连接采用带插头电源线的方式时,此插头应符合AS/NZS3112中规定的适用性要求。额定电流不超过10A的交流单相设备,电源连接采用插脚方式,用于插入一个插座时,插脚应绝缘,并且符合AS/NZS3112附录J中规定的适用性要求。灯具GB7000.1-2002GB7000.10-1999GB7000.11-1999GB7000.12-1999GB7000.1修改如下:13.3耐燃烧、防明火此条款替换为:辅助设备,包括变压器、镇流器、电容器、电极连接件、自动开关设备及类似设备,其外壳应由另一种金属覆盖或用适宜材料完全密封,达到有效阻止燃烧蔓延的目的。注1–适宜材料指能经受850°C灼热丝试验的材料。固定载流部件或安全特低电压部件就位的绝缘材料部件,以及提供防触电保护的绝缘材料制成的外部部件应耐燃烧、防明火。合格性用13.3.1和13.3.2和13.3.3的试验检验,陶瓷材料除外。边饰,旋钮,电线绝缘层和其他不可能被引燃的部件,或不会从灯具内部助燃的部件,不适用此要求。13.3.1固定载流部件就位的绝缘材料部件应经受下述试验:用加热到750°C的镍铬灼热丝对部件进行试验。GB/T5169.10中说明的是试验的仪器和程序。样品的任何火焰或燃烧物应在移开灼热丝30s后熄灭。落下的燃烧物或融化物不应使用水平辅置在样品下200mm±5mm的ISO4046-4条款4.187规定的薄纸着火。灯具能提供有效措施挡住落下燃烧物,或绝缘材料是陶瓷。这些情况下,此分条款不适用。13.3.2不固定带电部件就位的、但提供防触电保护的绝缘材料部件,以及固定安全特低电压部件就位的绝缘材料部件应经受下述试验:用加热到650°C的镍铬灼热丝对部件进行试验。GB/T5169.10中说明的是试验的仪器和程序。样品的任何火焰或燃烧物应在移开灼热丝30s后熄灭。落下的燃烧物或融化物不应使用水平辅置在样品下200mm±5mm的ISO4046-4条款4.187规定的薄纸着火。灯具能提供有效措施挡住落下燃烧物,或绝缘材料是陶瓷。这些情况下,此分条款不适用。13.3.3进行13.3.1和13.3.2灼热丝试验过程中,火焰高度和持续时间需要进行测量。另外,部件虽然经受了灼热丝试验,但灼热丝试验时产生火焰,而且其周围部件只进行针焰试验,根据GB/T5169.5测量火焰持续时间,应在30s内,或者更短的时间内熄灭。适用于下述情况:–周围部件与此部件的间距在火焰高度之内,并且–火焰可能会紧挨着周围部件。如果采用一个单独的屏障将已符合针焰试验要求的周围部件挡开,无需进行此试验。GB5169.16中定义的FV-0或FV-1材料制成的部件不进行针焰试验。需进行GB5169.16试验的样品,样品材质不能比相应部件厚。注:火焰可能会紧挨着周围部件的情况是指部件在一个直径10mm垂直圆柱外围,该圆柱高度等于火焰高度,部件位置在灼热丝之上。部件,外壳除外,不能经受条款13.3.1和13.3.2的灼热丝试验,火焰或燃烧物在移开灼热丝30s后不熄灭,这种情况下,50mm距离内的所有非金属材料部件,或进行条款13.3.1和13.3.2灼热丝试验时,火焰可能会紧挨着的周围部件,这些部件都需要进行为时30s的针焰试验。如果采用一个单独的屏障将已符合针焰试验要求的周围部件挡开,无需进行此试验。注1–外壳不能经受灼热丝试验时,无需进行随后的试验,就可认为控制装置不满足条款13.3的要求。注2–由于引燃薄纸,其它部件的灼热丝试验不通过,如果这意味着燃烧物或灼热物会落在控制装置下的外表面,无需进行随后的试验,就可认为控制装置不满足条款13.3的要求。注3–火焰可能会紧挨着周围部件的情况是指部件在一个直径10mm垂直圆柱外围,该圆柱高度等于火焰高度,部件位于材料支撑架的灼热点上,与灼热点接触,或靠近该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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