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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考勤管理规定第1章总则第1条目的:为了规范员工考勤,维护员工利益,并保证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有序开展,特制订本制度。第2条原则:本制度依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订,员工入厂必须遵守本制度,自觉接受本制度约束。本制度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修订及企业实际情况的变化随时更新、修订。第3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XXXXXXXX有限公司全体员工。第2章基本规定第4条定义:4.1考勤:是指对员工的出勤情况进行考核记录,内容包括出差、请假、加班、调休、迟到、早退、旷工以及休假等。4.2请假:是指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员工因个人原因不能正常出勤上班,经履行手续并获批准后离开工作岗位。4.3事假:员工因办理个人事务而占用工作时间,经批准后的请假。4.4病假:员工因病需要就医或休息,经批准后的请假。4.5加班:是指因工作需要而延长的工作时间。4.6调休:是指员工在加班后,利用其正常工作时间对加班时间进行补休。4.7迟到:超过上(换)班时间,而未到达工作岗位,在30分钟以内的。4.8早退:未到下(换)班时间,而提前离开工作岗位,在30分钟以内的。4.9脱岗:在当班工作时间内未经主管批准离开工作岗位。4.10串岗:当班时间不坚守岗位,未经许可或无正当事由擅自滞留在他人岗位或部门。4.11旷工:未正常出勤超过30分钟且没有正常请假手续的,为旷工。旷工不到半天的按旷工半天处理,不到一天的按一天处理。以下情况,视同旷工处理:(1)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而缺勤;(2)超过已批准的请假期限又没有及时续假;(3)以虚假理由请假;(4)紧急事务以短信或口头形式请假,到岗当日未办理请假手续;(5)迟到、早退或脱岗超过30分钟的。第5条公司实行每天8小时工作制,每周休息两天。国家法定节假日正常休息,特殊情况另行通知。生产部根据实际排产计划,可以对生产部及相关部门员工采用其它工作时间安排,由生产部提出建议,经公司批准后,由行政人事部公布实施。第6条员工正常工作时间为:每年5月1日至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3:00-17:00;每年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2:30到16:30。特殊情况由行政人事部另行通知。第7条为保障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公司要求所有员工必须在当班上班时间至少提前10分钟到岗,下班(交接班)后至少5分钟离岗,违者按迟到、早退处理。就餐时必须等到就餐铃响后才能离岗就餐,上班铃响前必须返回工作岗位。第8条公司考勤周期为每月第一个工作日的上班时间到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的下班时间。第9条员工上班、下班一律使用指纹考勤机登记考勤。设在公司办公楼一楼入口处的指纹考勤机负责在办公楼工作的员工的考勤;设在门卫的指纹考勤机负责非在办公楼工作的员工的考勤。第10条行政人事部每周检查指纹识别考勤记录一次,对本周出现的未考勤或迟到、早退者及时落实情况。行政人事部每月对未进行考勤登记的员工进行统计,当事人必须做出书面解释并由部门经理审核批准方可由行政人事部计入考勤;没有正当理由或未作解释的,视为旷工。第11条员工在上班时间内一律不得擅自离开公司。员工外出办理业务应填写《出门证》,并由部门经理签字批准。《出门证》交门卫当班保安。部门经理不在时,应由行政人事部代签《出门证》。外出人员返回公司时由保安人员填写返回公司时间。第12条工间短休12.1午餐时间为半小时,实行错时就餐,工人岗位员工11:45-12:15,其它岗位员工12:00至12:30。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就餐时间的,应提前4小时通知行政人事部。12.2工人岗位员工在各班中间时间有10分钟短休时间,用于员工集中调节休整,短休以铃声为准,不得超时。12.3员工当班时的短暂间歇,如饮水、上洗手间等,以不影响自身及他人正常工作和生产秩序为原则,且不应超过5分钟/次。工人岗位员工在连续作业线工作的,离线短歇需经过当班班长同意方可离岗。12.4接听电话:在岗员工不得接听私人电话,有私人事务的可利用短休时间处理。第13条试用期员工请假的,按照请假天数延长试用期。第3章假期管理第14条事假14.1员工因私事必须亲自处理者,允许请事假,但必须保证不影响公司、班组的正常工作和生产秩序。14.2原则上每人每月事假累计不得超过3天。14.3事假期间不计发工资,并按实际请假天数扣减各类补助、补贴。第15条病假15.1员工非因工负伤、患病或生理原因必须治疗或休养者,可以申请病假。员工须向公司提交县级以上医院开具的病假条以及病历。医院开具的每张病假条,不得超过14天。15.2员工可享有的医疗期(病假)期限,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而定:参加工作年限本单位工作年限可获准的医疗期医疗期安排10年以下5年以下≤3个月6个月内休完5年以上≤6个月12个月内休完10年以上5年以下≤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9个月15个月内休完10年以上15年以下≤12个月18个月内休完15年以上20年以下≤18个月24个月内休完20年以上≤24个月30个月内休完15.3员工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应按相关程序及时办理退职手续。公司不鼓励带病工作,不实行停薪留职。15.4因违法犯罪或违反交通秩序等行为致伤请假的,不在病假范围内。15.5员工病假按照XX市当年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80%计发病假工资。各位补助、补贴按实际请假天数扣减。第16条工伤假:16.1员工因工伤需要治疗,而确不能出勤须请工伤假,须向公司提交县级以上医院开具的病假条以及病历。医院开具的每张假条,不得超过14天。16.2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第17条婚假17.1员工婚假假期,按照XX省有关规定执行。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男女双方晚婚(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4天。(结婚年龄以《结婚证》上的登记日期为准。)17.2员工申请婚假,需提供《结婚证》原件、复印件,原件交行政人事部审核,复印件存档。17.3《结婚证》上登记的结婚日期应晚于员工入职日期,否则不予批准婚假。17.4员工需在《结婚证》上登记的结婚日期1年内申请休婚假。17.5婚假期间工资照发。第18条产假18.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18.2已婚妇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妊娠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女方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天。18.3员工请产假,应在子女出生1个月内向行政人事部提交《出生证明》电子照片,待上班后提交《出生证明》原件、复印件,原件交行政人事部审核,复印件存档。第19条流产假19.1女员工妊娠不满2个月流产的,产假为15天;妊娠2个月以上不满3个月流产的,产假为20天;妊娠3个月以上不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为30天;妊娠4个月以上流产、引产的,产假为42天。19.2员工申请流产假,需提交县级以上医院病历。19.3流产假期间工资照发。第20条护理假20.1男员工配偶属于晚育的,可享受7天护理假。20.2员工申请护理假,需提交子女的《出生证明》。20.3护理假期间工资照发。第21条产检假21.1女职工属于晚育的,怀孕期间在工作时间内进行例行常规产前检查的,按正常出勤计算,但应提前办理请假手续;需进行非常规检查的,按事假处理。21.2孕期在7-9个月的,每月给假2次,每次半个工作日;孕期在10个月的,每周给假1次,每次半个工作日。21.3员工请产检假,需提交县级以上医院病历复印件。第22条哺乳假22.1哺乳期内的女员工,每个工作日给予两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直至婴儿满周岁结束。每个工作日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员工往返路程较远的,可申请路程假,每天路程假不超过1小时。22.2哺乳假期间工资照发。22.3女员工哺乳假期内可书面申请,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可办理一次性每日固定的哺乳时间,并办理进出门卫的手续,报行政人事部备案。行政人事部在核定考勤记录时按批准手续予以办理。超出本规定日期和时限的按事假处理,有迟到、早退现象的按章处理。第23条丧假23.1员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配偶父母)死亡,可休丧假。丧假为3天。丧假在亲属葬亡一个月内使用。23.2员工请丧假的,需提供直系亲属的《死亡证明》复印件。23.3丧假期间工资照发。第24条年休假24.1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24.2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24.3员工入职(或离职)当年的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工作的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24.4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1)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2)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3)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24.5在确保完成生产工作任务和管理正常运转的前提下,公司有权统筹安排员工年休假。24.6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如确因工作繁忙,年休假可延续至次年3月31日前。24.7公司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员工休年休假的,经员工本人同意,可不安排员工休年休假。对员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公司按照员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24.8员工入司前的工作年限以员工提交的社保缴纳记录或者劳动合同为准;员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按照实际服务年限为准。第25条国家法定节假日25.1公司参照国家法定节假日的规定统一安排休假。25.2法定节假日由公司统一安排休假的,如果假期包含周六,则由公司统一安排使用年休假调休;年休假不足调休的,由行政人事部记录欠班,员工在当年度使用加班冲抵欠班,至年底仍有欠班的则在12月份工资中按缺勤处理。第4章请假管理第员工请假、休假必须服从公司的统一安排,并按规定逐级26条申请、审批,批准后到行政人事部备案。假期一律按日历天数累计计算。26.1请假26.1.1除婚假、产假外,员工请假须提前1天申请,填写《请假条》(附表1),注明请假种类、假期、起止时间、事由,并上交相关证明材料,履行审批手续。26.1.2员工请婚假、产假,提前7天申请,填写《请假条》,注明假期、起止时间,并上交相关证明材料,履行审批手续。26.1.3审批主管不在公司时,请假人需经短信或电话征得领导同意后方可视为请假,待审批主管返回公司当日补签。26.1.4若遇紧急情况,或时间不允许时,必须本人用电话向本部门经理口头请假;本人确实无法通知时可委托他人代为请假。待员工返岗后须第一时间补办请假手续。26.1.5请假的最小时间核算单位为30分钟。26.2销假:员工在申请的请假时间结束前返回公司上班的,应办理销假手续,在《请假条》“销假”栏填写实际返岗时间,员工与部门经理签字确认;未确认实际返岗时间的,按照申请的请假时间段计算当次请假时间。26.3续假:员工在申请的请假时间结束后仍不能出勤上班的,须在假期结束4小时前办理续假手续。上级主管要据实查清,如无恰当事由,或未事先请示者,按旷工处理。26.4批假:请假人员必须按本制度程序审批假,不得出现越级现象;审批假期不得超越权限,且所有假条必须报行政人事部备案。第27条除事假、调休假外的各类假期均按日历天数累计计算,不得按周日、节假日分段计算。第28员工申请事假的,须先使用可换休的加班时数进行换休,换休时数不足的方可申请事假。员工有可换休的加班时数条不进行换休,仍然申请了事假的,仍按照事假处理,但相应加班时数作废。第5章加班管理第29条因工作需要需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办理业务或工作的,经相关主管批准可按加班办理,加班的最小核算单位为30分钟。第30条管理岗位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没有完成的业务需
本文标题:员工考勤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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