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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尊重著作權,如需引用,請註明出處1目錄一.計畫書及流程P2二.#影響婚姻暴力婦女使用法院家庭暴力事件服務處之相關因素探討-以高高屏地區為例發表人:謝懷嫻研究生評論人:潘淑滿副教授主持人:林慈玲執行秘書三.#家庭暴力事件服務處社工參與家暴保護服務網絡之初探—以苗栗家庭暴力事件服務處為例發表人:王宜芬督導、張玉芳社工員評論人:吳慈恩助理教授主持人:葉郁菁副教授四.#勵馨東區辦事處社工員服務原住民婚暴個案經驗之初探發表人:吳曉琪督導、李春滿社工員評論人:王增勇助理教授主持人:陳星宇局長五.#庇護所在受暴婦女復元過程中的角色功能與成效-以台北市蘭心家園為例發表人:李玉華督導評論人:游美貴助理教授主持人:彭淑華教授六.#家暴婦女就業意願與就業服務需求研究發表人:杜瑛秋研究專員評論人:王麗容教授主持人:紀惠容執行長附錄一.發展在地的服務策略-台北縣家暴婦女服務成果報告P199二.陪同出庭很難嗎?~家暴服務處社工的難為與可為P217三、與會成員名冊P232請尊重著作權,如需引用,請註明出處2婦女與家庭暴力實務研討會壹、緣起勵馨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對於家暴婦女(以下簡稱受暴婦女)的服務歷史源自民國八十二年勵馨園的庇護服務,當時提供受暴婦女及其兒童一個短期安全的庇護居住處所,隨後民國八十六年本會接受台北市政府委託承辦台北市龍山婦女服務中心,提供給萬華、中正及大同地區家庭暴力婦女在地性的社工專業服務。民國九十年再度接受台北市政府委託承辦蘭心家園庇護所,以更專業的社工人員及輔導人員協助家暴婦女。民國九十二年先後在苗栗、屏東及台東接受當地縣市政府委託成立家庭暴力事件服務處。民國九十三年接受台北縣政府委託遭受婚暴婦女之個案管理與輔導外,還有苗栗縣政府委託辦理「蘭恩家園」婦女庇護中心、台東縣政府委託辦理『馨天地』婦女庇護中心,以及高雄縣市政府委託辦理成立家庭暴力事件服務處。民國九十四年接受高雄縣市政府委託辦理的遭受家暴婦女之個案管理與輔導,及接受南投縣政府委託辦理「溫馨家園」,以及接受桃園縣、南投縣及台北縣政府委託成立家庭暴力事件服務處。從上述服務範圍內可得知本會家暴服務涵蓋家庭暴力事件服務處、113接線、家庭暴力庇護服務、家暴婦女後續追蹤等。同時本會長期致力家庭暴力服務,累積多年實務經驗外,進而結合實務與學術,期待召開研討會,進行實務論文的發表,分享給家暴相關領域之實務、學術或學生,做為實務改進機會,同時透過此研討會提供溝通平台,為了家暴議題而有相互討論外,也提供給家暴相關機關、機構作為其規劃家暴服務的參考。貳、指導單位內政部參、主辦單位財團法人勵馨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肆、協辦單位萬華社區大學伍、辦理時間95年11月8日(星期三)陸、辦理地點國立台灣師範大學進修推廣部一樓演講堂台北市和平東路一段162號柒、參加對象直轄市、縣(市)政府家暴服務相關人員請尊重著作權,如需引用,請註明出處3民間團體從事家暴服之工作人員以及相關系所研究生,共100人捌、研討會內容及流程場次時間講題/主講人主持人/評論人9:00--9:30報到9:30--9:40開幕式主持人:紀惠容執行長勵馨基金會貴賓林慈玲執行秘書內政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第一場09:40︱10:50影響婚姻暴力婦女使用法院家庭暴力事件服務處之相關因素探討-以高高屏地區為例發表人:謝懷嫻研究生發表30分鐘、評論10分鐘、討論20分鐘、回應10分鐘主持人:林慈玲執行秘書內政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評論人:潘淑滿副教授國立師範大學社會工作研究所10:50︱11:00休息時間第二場11:00︱12:10家庭暴力事件服務處社工參與家庭暴力保護服務網絡之初探—以苗栗家庭暴力事件服務處為例發表人:王宜芬督導、張玉芳社工員發表30分鐘、評論10分鐘、討論20分鐘、回應10分鐘主持人:葉郁菁副教授國立嘉義大學幼兒教育系評論人:吳慈恩助理教授長榮大學12:10︱13:20午休第三場13:20︱14:30勵馨東區辦事處社工員服務原住民婚暴個案經驗之初探發表人:吳曉棋督導、李春滿社工員發表30分鐘、評論10分鐘、討論20分鐘、回應10分鐘主持人:陳星宇局長苗栗縣社會局評論人:王增勇助理教授陽明大學衛生福利所請尊重著作權,如需引用,請註明出處414:30︱14:40休息時間第四場14:40︱15:50庇護所在受暴婦女復元過程中的角色功能和成效-以台北市蘭心家園為例發表人:李玉華督導發表30分鐘、評論10分鐘、討論20分鐘、回應10分鐘主持人:彭淑華教授國立師範大學社會工作研究所所長評論人:游美貴助理教授文化大學社會福利學系15:50︱16:00休息時間第五場16:00︱17:10家暴婦女就業意願與就業服務需求研究發表人:杜瑛秋研究專員發表30分鐘、評論10分鐘、討論20分鐘、回應10分鐘主持人:紀惠容執行長評論人:王麗容教授台灣大學社會工作學系主任綜合座談17:10︱17:30綜合座談主持人:紀惠容執行長勵馨基金會貴賓王麗容教授台灣大學社會工作學系主任捌、預期效益一、預計舉辦一場透過婦女與家暴實務研討會,邀請各相關單位及相關系所的學術及實務人員與會,預計將有100人參與會議。二、經由婦女與家暴實務研討會的學術與實務結合,提供給家暴相關領域的實務工作人員、學者及學生溝通交流的平台。三、透過婦女與家暴實務研討會發表家暴實務相關論文,提供給各相關單位作為未來家暴服務規劃之參考。請尊重著作權,如需引用,請註明出處5第一場論文發表影響婚姻暴力婦女使用法院家庭暴力事件服務處之相關因素探討-以高高屏地區為例1發表人:謝懷嫻(勵馨基金會實習生)2指導老師:高桂足3長榮大學社會工作學系助理教授主持人:林慈玲執行秘書評論人:潘淑滿副教授1本文根據長榮大學社會工作學系碩士論文初稿,擷取與本論文發表會相關內容進行撰稿,由於碩士論文尚未完成最後審核,若有疏漏,尚請諸位先進惠允批評指教。特別感謝勵馨基金會南區辦公室的協助,使得本研究得以順利完成。2711台南縣歸仁鄉長榮路一段396號,E-mail:shiau2@ms35.hinet.net3711台南縣歸仁鄉長榮路一段396號,E-mail:kao@mail.ncpes.edu.tw請尊重著作權,如需引用,請註明出處6一、前言本研究為探討高高屏地區曾遭受婚姻暴力之婦女在接受「法院家暴事件服務處」方案相關服務項目中,影響婦女接受服務意願的因素:一、服務使用者的背景與影響服務使用變項間的相關情形。二、使用者接受方案服務過程之需求、獲得服務情形與方案服務項目滿意程度等三者間的關係。三、社會支持系統對於使用者個人的需求、獲得服務情形與滿意程度的重要情形與三者間的關係等。以結構式問卷針對高高屏地區所屬台灣高雄地方法院、台灣屏東地方法院兩處之「家暴事件服務處」,以使用者系統角度剖析使用方案人口特質,進行方案評估。二、研究目的內政部曾於2002年針對全國15至64歲婦女,訪問3,820人進行「婦女生活狀況調查報告」發現:有關婦女特殊遭遇項目,其中婦女曾遭受不好(不幸)事件,以遭受家庭暴力佔第二位,而配偶暴力更佔家庭暴力中的首位,佔有效樣本數的8.6%。以高雄、屏東之法院家暴事件服務處為例;在2006年第一季,高雄法院家暴服務處的女性服務使用者為943人次,佔所有服務使用人次的90.6%。同一時期屏東法院家暴服務處的女性服務使用者為844人次,佔所有服務使用人次的70.3%。由此可知,使用法院家暴服務處的女性比例高達七成以上。可見婚姻暴力中,女性受暴是佔多數,而且值得深入探討。本研究以研究者本身曾有多年服務受婚姻暴力婦女的經驗,輔以先導調查,研究者而後執行結構性訪談,本研究不僅擷取一般方案評估,同時親自訪談,使本研究具備理論與實務的特色。張錦麗(2003)針對逐年增加的婚姻暴力案件數,以及有關家暴防治成本效益評估報告提出建議,她認為這樣的服務方案,似乎有必要同時將民間資源納入,以公辦民營等委託辦理的型態,讓家庭暴力防治資源網的建構更臻綿密。然而將民間部門納入家庭暴力防治網絡,則需要進一步探討,從社會資源提供角度,與資源使用者的服務選擇的情形兩個部份來說明服務方案的可近性與成效,以下分為兩點說明:一、就社會資源角度而言(Gourash,1978;周月清,1996;邱貴玲,2001),社會資源分為非正式和正式兩種,其中非正式資源包括個人家人和親友支持網絡,受虐婦女在私人網絡得不到有效支持時,或認為私人資源無法有效解決問題時,才會轉而向正式資源包括專業機構和公權力機構如警察、法院等等單位求助(Gelles,1976;邱貴玲,2001)。二、就資源使用者而言,台灣地區的家庭暴力專業機構以及公部門的介入,對任何階層的婦女均具有保護的作用(邱貴玲,2001)。Emerson&Russell(1992)認為,特殊的方案與立即的目標對於使用服務者而言,唯有透過意識價值層面的改變,才可能牽動個人行為的改變。從社會資源的不同類型,以及對於資源使用者的意義,若由人群服務的觀點來看,藉由公私部門集結以共同治理的合作模式,整合家庭暴力防治服務網絡,以達到資源有效運用,進而將資源轉化為服務,再透過組織網絡整合性實務工作,對於型塑組織網絡的積極作為,將可彈性地看待地方實際需求,加以選取適當的服務項目,以因地制宜方式,落實在地使用者需要,因此,不斷創新的高品質家庭暴力防治服務網絡,可能會是家暴防治方案的選項之一(楊鸞貞,2004)。請尊重著作權,如需引用,請註明出處7三、研究的重要性社會福利人群服務,近年來在福利多元主義的潮流下,已然進入績效管理的時代,而像婚姻暴力這一類的保護性業務也不例外。Schoech(2005)發表的「保護性服務的績效測量與決策支援」的議題中,提到有關福利服務傳統取向的機構,通常運用理論、邏輯甚至專業基礎來決定採取的決策,而這些係屬於管理層級的控制,並非作為提供服務決策決定,而是在與實務過程對照後的一種資源或支援;然而在福利服務方案提供的過程中,等待保護性服務的使用者作決定,是複雜且不易管理其績效的。例如:婚姻暴力案件是否決定聲請保護令或離婚等決定,對使用者的生涯將可能產生關鍵性的改變。保護性服務方案的績效評量,也可能因為短時間內使用者無法明確作成決定,存在著不確定性。再者,績效評量的數字所代表的意義,恐怕也很難表示或說明服務提供或輸送過程的轉折,以及傳遞對服務使用者的意義。本研究希望透過服務使用者的意見進行瞭解,進而提供社會服務方案管理的參考。國內目前針對提供服務者(即工作者)的角度,以檢視方案服務的效能者居多,鮮少是針對服務使用者本身,尤其是他們對服務輸送中與接受服務過程後的轉變情形;例如:他們的問題是否改善或變好,或是使用上的困難等意見蒐集,或進一步檢視方案或政策的需求與滿意評估。家庭暴力防治法公布後的四年,透過跨單位的協調而成立的「家庭暴力事件服務處」;最早的名稱為「婦幼聯合服務處」,而後經司法院統一更名。由台北市政府社會局以社工人員輪派進駐士林地方法院開始方案試行,是為全國首次由社工人員進駐法院體系進行家暴事件服務的濫觴。在方案進行半年後,也就是在民國2002年由民間團體現代婦女基金會,開始接受政府部門方案委託,家庭暴力事件服務處,正式以方案委託型式進行服務,隨後引起其他縣市政府及各地方法院的參考,截至目前為止,全國已有十六個地方法院、二個法院簡易庭設立家暴事件服務處(參見表1),而高高屏地區也在民國2003年,由地方政府委託勵馨基金會設立這樣的服務處。由法院所提供的場地作為家暴事件服務型態,大致可以分為:單一臨櫃式服務、單一獨立會談室、集合臨櫃式服務與獨立會談室等三種服務類型。從受暴婦女接受服務的歷程來看,警察、社會服務機構(例如:家暴中心、法院服務處)、司法、醫療等正式資源,往往是在家庭成員、姻親、鄰居、朋友等非正式資源無法滿足時的重要選擇(黃一秀,2000)。可見正式、非正式資源扮演的角色均不容忽視。四、文獻探討以台灣社會福利民間參與之發展脈絡,分別從:社會服務民營化之背景、社會福利民營化的形式、社會服務機構組織與管理,進一步探討家庭暴力事件服務處影響此一福利服務方案中「服務使用者」,亦
本文标题:计画书及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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