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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文件环水体[2018]16号关于加强固定污染源氮磷污染防治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为进一步加强固定污染源氮磷污染防治工作,按照《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文件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固定污染源氮磷污染防治近年来,全国水污染防治形势面临新的变化,总磷逐渐成为重点湖库、长江经济带地表水首要污染物,无机氮、磷酸盐成为近岸海域首要污染物,部分地区氮磷污染上升为水污染防治的主要问题,成为影响流域水质改善的突出瓶颈。氮磷污染来源较多,工矿企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畜禽养殖场等固定污染源氮磷排放仍是重要来源,在一些地方还是主要来源。长期以来,总氮、总磷未纳入国家污染物减排考核约束体系,不少地方重视不够,对工矿企业以及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氮磷达标排放监测不力、监管不严,导致固定污染源氮磷排放存在底数不清、治理能力不足等问题,个别地方甚至存在一个企业污染一条河流的情况。各地要高度重视氮磷污染防治工作,以重点行业企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氮磷排放达标整治为突破口,强化固定污染源氮磷污染防治;重点流域要以实施排污许可制为契机和抓手,严格控制并逐步削减重点行业氮磷排放总量,推动流域水质改善。二、全面推进固定污染源氮磷达标排放(一)明确重点行业企业并建立台账。依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综合考虑历年环境统计氮磷排放数据、行业氮磷实际排放强度、行业企业数量规模等因素,选择肥料制造、农药制造等行业,以及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等作为氮磷排放重点行业(详见附件)。地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依托排污许可证核发管理逐行业掌握氮磷排放重点行业企业信息,排污许可证每覆盖到一个重点行业,督促各重点行业企业建立氮磷排放管理台账。(二)摸清重点行业氮磷排放底数。省级及以下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督促指导重点行业企业按排污许可证要求及相关规定开展总氮总磷自行监测、记录台账、报送监测结果并向社会公开。已申领排污许可证的重点行业企业及城镇污水处理厂应按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定期上报氮磷达标情况及相关监测数据,地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据此汇总行业企业氮磷达标情况及监测数据,摸清该行业排放浓度和排放总量情况。氮磷排放重点行业的重点排污单位,应按照《关于加快重点行业重点地区的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工作的通知》(环办环监〔2017〕61号)要求,于2018年6月底前安装含总氮和(或)总磷指标的自动在线监控设备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三)提升氮磷污染防治水平。督促指导相关工矿企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优化升级生产治理设施,强化运行管理,提高脱氮除磷能力和效率。重点开展磷肥和磷化工企业生产工艺及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改造,提高磷回收率;推进磷石膏堆场标准化建设,实现磷石膏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规范化建设并严格管理磷矿采选企业尾矿库,杜绝尾矿库外排水不达标排放。推动氮肥、合成氨等行业生产和治理工艺提升,进一步提高氨或尿素回收。提高农副食品加工、食品制造等行业水循环利用率,强化末端脱氮除磷处理。有条件的地区,可在排污单位污水排放口后或支流汇入干流、河流入湖等位置,因地制宜建设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进一步减少入河湖的氮磷总量。三、实施重点流域重点行业氮磷排放总量控制企事业单位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氮磷许可排放量即为该单位氮磷排放总量控制指标。重点流域重点行业所有企业氮磷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汇总,形成重点流域重点行业氮磷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生态环境部将依据《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提出的实施氮磷排放总量控制区域,结合流域水质现状和改善需求,确定实施氮磷排放总量控制的流域控制单元及对应行政区域。对于已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的重点行业,根据排污许可证氮磷许可排放量信息确定相关流域控制单元及对应行政区域的行业总量控制指标,实施行业总量控制。对于氮磷超标流域控制单元内新建、改建、扩建涉及氮磷排放的建设项目,环保部门应当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原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和《关于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排污许可制衔接相关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2017〕84号)相关规定,实施氮磷排放总量指标减量替代,并严格落实到相关单位排污许可证上,严控氮磷新增排放。四、加强固定污染源氮磷排放执法监管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指导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在制定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工作方案中,强化氮磷排放达标管理。对氮磷排放不达标的企业建立整改台账,记录超标问题、整改责任、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限,每季度公布整改进度和整改结果,整改不到位不得销号。对达标无望的企业,应依法提请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关闭。对重大问题应实行挂牌督办,跟踪整改销号。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对超标单位实施联合惩戒。2019年底前,基本完成氮磷排放重点行业企业超标整治工作。生态环境部优先将工作成效显著地区的氮磷减排工程纳入水污染防治中央项目储备库,对工作任务不落实、工作目标未完成的地区采取挂牌督办、约谈、限批等措施,将重点区域氮磷污染防治工作问题突出的纳入中央环保督察。生态环境部2018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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