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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整理精品文档,仅供个人学习使用-1-/11关于支持和促进文化发展的若干优惠政策(试行)为加快文化先进县建设,现就支持和促进文化产业事业发展制定如下优惠政策。县财政每年安排万元的文化产业扶持资金,用于推进我县文化产业事业的发展和繁荣。一、促进文化产业发展。(一)本实施意见所称文化产业,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文化产品及其相关产品的生产服务活动的集合,具体参见国家统计局颁布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重点扶持文化旅游业、工艺美术业、文化创意业、影视演艺业以及具有产业优势和良好市场前景的文化产品生产制造业等。(二)加强资金扶持。资金扶持方式分为:贷款贴息、配套资助、资金奖励。同一项目不得同时享受贷款贴息或配套资助。.贷款贴息对象及标准:对市场前景良好、已形成一定规模、能起到产业带动效应的重点文化产业项目,可在贷款日起一年内申请文化产业扶持资金贷款贴息。贷款万元以上的,给予的贴息,最高不超过万元;贷款万元以上(含万元)的,给予的贴息,最高不超过万元。单个项目贴息期不超过年,对逾期利息和罚息不予贴息。.资助对象及标准:对自带大型文化产业项目入驻我县的企业,新增投资额在万个人整理精品文档,仅供个人学习使用-2-/11元以上的,可视情况一次性给予创业资金资助,最高不超过万元。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市场前景良好、投资额在万元以上的新办文化产品生产和文化服务企业,视情给予至万元的资金资助。对列入县重点文化企业的经营用房(不包括生产用房和仓储用房)首次装修费用给予一次性资助。资助标准为元平方米,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万元。对列入县重点文化企业的经营用房(不包括生产用房和仓储用房)租赁费用给予一次性资助。资助标准为元平方米,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万元。对以宣传洞头为主并在我省立项的影视剧、动漫创作项目给予扶持资助。影视剧资助标准最高不超过万,动漫剧资助标准最高不超过万。对引进的知名艺术家、作家、音乐家、画家,或高等院校、研究院,以及县内国家级的知名专家学者等,在我县古村落内成立工作室或文化创意机构,每年活动时间在个月以上的,对其租赁房子产生的租金、修缮等费用给予资助,每年最高不超过万。对文化企业在县内举办有较大影响力的创意大赛、文化会展等重要文化活动,经认定后可申请资金资助。单个项目资金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万。对古建、艺术(美术、摄影)、广告等类别高校学生,由学校统一组织到洞头采风创作,经认定后,给予景区门票免费或优个人整理精品文档,仅供个人学习使用-3-/11惠。有较高质量的采风作品集册的,经认定后,给予不超过万元的资金资助。.奖励对象及标准:注册资本万元以上(含万元)、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新办文化企业,自经营年度起三年内,按企业地方财政贡献额的给予奖励。对从事我县重点发展的文化旅游业、工艺美术业、文化创意业、影视演艺业等行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新办大型文化企业,自获得第一笔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连续年,给予一定额度的财政资金奖励,奖励金额一般每年不超过万元。对在我省立项并在各级电视台播出或获奖的影视剧、动漫剧给予奖励。电视连续剧、动漫剧在中央电视台播出的(电视连续剧每部集及以上、每集分钟及以上;动漫剧每部集及以上),一次性给予不超过万元奖励;在省级电视台黄金时段播出的,一次性给予不超过万元奖励;在市级电视台黄金时段播出的,一次性给予不超过万元奖励。电影、动漫作品(单部分钟及以上)在国内院线播出或在中央电视台电影频道播出的,一次性给予不超过万元的奖励。微电影作品在国家、省、市级重大比赛中获奖的,分别给予不超过万、万、万奖励。对获得市级以上表彰的文化企业和个人,给予不超过万元奖励。(三)对文化企业参加由县委宣传部或县文体局组团的重点个人整理精品文档,仅供个人学习使用-4-/11展会,展位费给予全额资助,参展人员(原则上个企业个人)给予一定比例的资助,参展费用给予最高不超过万元的资助。(四)鼓励文化企业品牌塑造。对新获得温州市名牌产品(含知名商标)、浙江省名牌产品(含著名商标、知名商号)、中国名牌产品(含国家工商管理总局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的文化企业,分别给予万元、万元、万元的一次性品牌塑造项目奖励(参照洞委发〔〕号文件执行)。(五)按照《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扶工兴贸工作的意见》(温政发〔〕号)规定,放宽对文化企业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方面的要求,允许文化企业以集中办公区中经过物理分割的独立区域作为住所;对于土地用途为工业、交通运输、仓储等用地,利用原建筑物临时从事文化经营活动,符合条件的可用于企业住所登记,但申请人申请登记时应一并提交租赁双方关于该建筑物拆迁不按商用房标准补偿的书面承诺。对产权人无法提交产权证明的,经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明确权属所有并同意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证明,即可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六)用地单位按照“三不变”原则(土地性质不变、建筑主体结构不变、权属关系不变),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等存量房产和土地资源兴办文化产业园区和文化产业项目,且其建设内容符合《关于加快推进中心城区功能转变和产业结构优化的补充意见》(温政办〔〕号)规定的,五年内免收土地收益金;五年个人整理精品文档,仅供个人学习使用-5-/11后不改变土地性质的,土地收益金按收取。(七)对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等存量房产和土地资源兴办文化产业,不涉及重新开发建设且无需转让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的,且符合国家规定、属于地区产业升级和城市功能布局优化的,依法办理临时变更建筑用途审批手续后,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权类型可暂不变更。(八)对用于文化创意产业的生产性服务业类用地,以挂牌出让方式供地,并参照工业用地供地政策执行,不再设定保留底价。(九)对文化企业税费优惠、金融支持等政策均按《中共温州市委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和促进文化发展的若干意见》(温委发〔〕号)相关政策执行。对重大文化产业项目、文化产业园区建设,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特殊优惠政策。(十)同一事项涉及多项优惠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二、加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管理(十一)公共文化设施建设要优先安排用地指标。对非营利性公共文化设施用地,给予划拨建设用地。公共文化场所应规划建设在交通便利、人口集中、便于群众参与活动的区域,不能设在政府部门办公场所内。选址、设计、功能安排等应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报上级文化行政部门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十二)县本级新建的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规划设计方案应达到文化部规定的一级馆标准。个人整理精品文档,仅供个人学习使用-6-/11(十三)街道(乡镇)新建综合文化中心室内面积要达到平方米以上。要建有文化广场,设有图书馆分馆、影剧院、排练厅、培训室、电子阅览室等设施;新建农村新社区文化服务中心,室内面积要达到平方米(城区社区为平方米)以上,设有综合文化活动室、社区图书馆(含农家书屋)、文化信息共享工程服务网点或公共电子阅览室以及必须的文化活动设备和体育健身器材;积极推进农村“文化礼堂”建设,努力打造人民群众的精神家园。(十四)县财政采取以奖代补形式支持基层文化建设。对整合提升或改扩建街道(乡镇)综合文化站、新建新社区文化服务中心、整合或改扩建新社区文化服务中心,分别一次性给予万元、万元、万元奖励。(十五)对全年免费开放的民办博物馆、美术馆、非遗展示馆等,由县财政按陈列展览面积每年给予元平方米奖励,最高不超过万元。(十六)公共文化服务免费开放经费保障和公共文化设施日常运营经费由县财政予以安排。街道(乡镇)综合文化站每周开放时间不少于小时。(十七)切实提高公共文化支出占财政支出比例,建立公共文化财政投入稳定增长机制。文化事业增幅不低于当地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幅,人均事业费要高于本市水平。(十八)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挤占、挪用公共文化设施,凡有挤占、挪用公共文化场所设施行为的,不得参加评选“市文化个人整理精品文档,仅供个人学习使用-7-/11强镇”“市文化示范新社区”“幸福社区文化型社区”等文化示范荣誉。已经挤占、挪用的应限期返还,限期不归还的,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三、推进文艺精品创作生产。(十九)县委宣传部牵头联合相关单位并聘请较高艺术造诣的专家学者成立县文艺精品扶持奖励专家评审小组,开展县级重点创作题材的论证、审核、认定。(二十)对列入县级重点题材的文学、戏剧、广播剧、音乐、舞蹈、曲艺等社会影响较大的重点艺术作品创作给予扶持。文学作品最高不超过万,音乐、舞蹈、曲艺作品最高不超过万,广播剧最高不超过万,戏剧作品最高不超过万,其他类别艺术作品最高不超过万。对予以扶持的作品,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完成并形成公开面世的有效传播产品的,须退还已经获得的全部扶持资金。(二十一)对在各级评奖活动中获奖的文艺作品给予奖励。对以缴纳费用等有偿方式获奖的作品,不予奖励。.获文化部、中国文联、国家相关部门文化艺术类(表演方面)、文学作品类、视觉艺术类(美术、书法、摄影)等艺术门类一等奖(含金奖)、二等奖(含银奖)、三等奖(含铜奖)的优秀作品,给予万元至万元奖励。.获中国文联下属专业文艺协会的文化艺术类(表演方面)、文学作品类、视觉艺术类(美术、书法、摄影)等艺术门类一等奖(含金奖)、二等奖(含银奖)、三等奖(含铜奖)的优秀作品,个人整理精品文档,仅供个人学习使用-8-/11给予万元至万元奖励。.获省文化厅、省文联、省级相关部门文化艺术类(表演方面)、文学作品类、视觉艺术类(美术、书法、摄影)等艺术门类一等奖(含金奖)、二等奖(含银奖)、三等奖(含铜奖)的优秀作品,给予万至万元奖励。.获省文化馆、省文联下属专业文艺协会文化艺术类(表演方面)、文学作品类、视觉艺术类(美术、书法、摄影)等艺术门类一等奖(含金奖)、二等奖(含银奖)、三等奖(含铜奖)的优秀作品,给予万元至万元奖励。.获温州“五个一工程奖”、“星光奖”、“温州文艺创作奖”、“金鹿奖”、“银鹿奖”的给予万元至万元奖励。.个人奖项、少儿文化艺术类奖项按以上标准的予以奖励。.由政府相关单位打造,并选送获奖的,不再予以奖励。四、加强文化人才引进培养(二十二)对我县引进和培养的文化人才,经认定符合相关人才政策规定或县里专题会议研究确定的,给予人才奖励、生活补助、健康体检、住房、家属就业、子女就学等方面扶持,具体标准参照《洞头县引进高层次和紧缺人才暂行办法》洞委发〔〕号文件执行。对晋升加入国家级各协会的,给予千元奖励。(二十三)乡镇综合文化站要具备独立法人、独立阵地、独立产权资格。由乡镇文化中心主任(站长)担任法定代表人,站长享受街道(乡镇)中层正职待遇。文化站长和文化员不得随意个人整理精品文档,仅供个人学习使用-9-/11调离、解聘或借调,如确因特殊原因需调离、解聘或者借调的,应事先征得县文化行政部门的同意。(二十四)街道(乡镇)招录文化员,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有关政策,协同县文化行政部门,首先进行文化业务考试,再按一定比例参加公共科目笔试。(二十五)对文化部门急需的,且属于我县紧缺的人才,可通过“绿色通道”引进。(二十六)对民间文艺表演团队每年参加县级(部门单位牵头)以上演出场次或市级演出场次以上的,经县委宣传部、县文体局认定,给予团队资助万元。(二十七)开展优秀文化志愿者评比和文化志愿者活动示范点评比活动,对入选示范点一次性给予万元的资金补助。(二十八)凡获得国家级、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称号的,在国家、省级财政补贴的基础上,每年再给予元的配套补助。凡获得省“民间优秀文化人才”称号的,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元。(二十九)做好重点文化创新团队和人才的培育,加强对重点文化创新团队的培养资助。入选省、市、县各级重点创新团队的,给予相应专项人才奖励,具体标准参照《洞头县引进高层次和紧缺人才暂行办法》洞委发〔〕号文件执行。对我县文化产业发展有重大影响,并能带来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创新团队,相关扶持措施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落实。五、附则个人整理精品文档,仅供个人学习使用-10-/11(三十)本文件与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文件内容与我县其他有关文件内容或标准不一致时,或同一项目符合本文件多项条款的,按“就高不重复
本文标题:关于支持和促进文化发展的若干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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