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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建筑/环境 > 工程监理 > 四川省养殖场大中型沼气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四川省发改委、四川省农业厅印发《四川省养殖场大中型沼气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国家补助投资的养殖场大中型沼气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程序和行为,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补助投资的养殖场大中型沼气工程建设项目的申报、批复、实施和监督管理。第三条养殖场大中型沼气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必须坚持开发能源、改善环境、农牧结合、科学建设的原则。第四条四川省农业厅和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全省养殖场大中型沼气工程建设项目建设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农村能源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和同级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殖场大中型沼气工程建设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第二章项目申报与审批第五条养殖场大中型沼气工程建设项目应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和项目申报要求做好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编制、申报、评审及审批等前期工作。第六条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养殖规模较大、周边有足够农田消纳沼渣沼液和一定资金自筹能力的养殖企业或合作社可作为项目业主申报养殖场大中型沼气工程建设项目。县级农村能源管理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共同负责对项目业主是否具备申报养殖场大中型沼气工程建设项目条件进行审核和查实。第七条养殖业主根据自身需要委托具有农业或环境工程乙级以上咨询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逐级上报到省发展改革委和省农业厅。第八条养殖场大中型沼气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原则上应委托有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评估(评审)机构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特殊情况下可由省发展改革委和省农业厅组织工艺、工程和投资等方面的专家进行评审,重点审核项目的真实性,工艺技术的先进性,建设内容的完善性,投资造价的合理性以及投资效益的显著性。专家组综合形成专家意见,组织评审单位综合专家意见后形成项目评审意见。承担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业务的机构,不得承担同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评审任务。第九条省发展改革委根据评审意见会签省农业厅后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审批。第十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和项目投资计划下达后,由项目业主委托具有农业或环境工程乙级以上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逐级上报到省农业厅和省发展改革委。第十一条省农业厅负责组织工艺、工程和投资等方面的专家对养殖场大中型沼气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进行评审,并根据专家组出具的评审意见和初步设计概算表会签省发展改革委对项目初步设计进行审批。第十二条项目初步设计概算总投资变更超过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10%以上的,要重新向省发展改革委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施工图预算总投资变更超过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总投资5%以上的,要重新向省农业厅报批初步设计。第三章项目建设与管理第十三条项目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等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招投标制度,通过招标方式择优选择施工单位,不得将工程肢解发包、转包和违法分包,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招标结果应逐级上报省农业厅和省发展改革委备案。第十四条项目建设实行从业资质准入制度。从事养殖场大中型沼气工程建设的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从事养殖场大中型沼气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运行及管理的技术人员必须持有沼气生产工中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第十五条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在项目投资计划下达后的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须向当地发展改革部门和农村能源管理部门申请延期开工,并报省发展改革委和省农业厅备案;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1.5个月。项目投资计划下达后,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3个月的,省发展改革委将暂停下达项目投资计划,责令限期整改;整改达不到要求的,撤销建设项目,收回已下达的投资。第十六条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复的项目建设内容和投资规模组织实施,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地点、建设性质、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等。国家补助投资主要用于购置安装厌氧消化器、沼气净化、储存及利用装置及居民供气管网等。确因客观原因需调整的项目,须逐级向原项目审批单位申请办理变更。第十七条项目所在地农村能源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养殖场大中型沼气工程建设项目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对项目建设进度、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对年度投资计划执行不力,不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擅自变更建设单位、建设地点、建设性质、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和投资规模,挤占、挪用、截留、滞留建设资金或不落实配套资金,以及有其他严重问题的建设单位,视情节轻重采取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停止拨款、撤销项目、收回投资、停止安排新建项目等措施,并建议追究有关单位责任人的责任。各级农村能源管理部门对辖区内的养殖场大中型沼气工程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实行安全事故报告制,及时组织对安全事故的处置。县级以上农村能源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项目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建设进度和资金的合理、安全使用,提高投资效益。第十八条项目资金管理须严格执行财政部、农业部联合制定的《农村沼气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办法》,按照“先建后补、分段拨付、竣工验收、统一结账”的原则,由所在地农村能源管理部门设立专帐,实行专款专用,所有的财务原始凭据存档备查。项目建设资金实行县级报账制,凭所在地农村能源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进度报告,分阶段拨付资金。县级发展改革部门和农村能源主管部门负责资金监督管理。第四章项目验收第十九条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要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审批和委托有关部门或机构出具审计报告,并向市、州发展改革委和农业局提出项目初步验收申请报告。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及时收集、整理、归档从项目提出到工程竣工验收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对项目建设形成的固定资产,未经项目原审批机关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同意,任何单位不得随意变更用途或擅自处置。第二十条各市、州发展改革部门和农村能源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合格并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向省发展改革委和省农业厅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省发展改革委和省农业厅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第二十一条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限期整改,直至验收合格。第五章项目运行管理第二十二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安排持有沼气生产工高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专人负责养殖场大中型沼气工程建设项目的运行管理。第二十三条项目建设单位应积极推进沼气工程的持续有效运行,结合技术和设备更新及时对运行管理及操作人员进行岗位培训,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安全运行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发现运行异常时,必须采取应对措施,组织上报有关情况,记录处理过程和后果。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和省农业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本文标题:四川省养殖场大中型沼气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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