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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食品生产许可工作流程(2010版审查通则)一、拟设立食品生产企业(一)申请受理1、食品申请企业在申请前,应详知国家对食品生产许可的相关政策,在工商部门预先核准名称后,填写《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并提交申请书电子版(有关填写说明和要求见附件1);2、食品生产企业携带填写好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及电子版到省政务中心质监窗口办理受理;3、省政务中心质监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①对于《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符合要求的,窗口凭《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及电子版开具《食品生产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见附件2),并在《食品生产许可流程登记表》(见附件16)“食品生产许可申请受理部门”栏中签字。②对于《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不符合要求的,窗口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补正后符合条件的,按照①的要求办理受理。逾期未补正的视为自动撤销申请。③对于不属于食品生产许范围的,窗口开具《不予受理决定书》。4、省政务中心质监局窗口在受理申请后,收取《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及电子版,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和《食品生产许可流程登记表》交到省局食品处,并将电子版录入《食品生产监管系统》。2注:电子版包括申请书、工商核名材料、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制度、委托检验协议的扫描件。(二)组织审查1、省局食品处在2个工作日内核对《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填写的内容,对符合许可条件的填写《对设立食品生产企业的申请人规定条件审查工作计划表》(附件4),并开具《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生产许可现场核查通知书》(附件5)报处领导批准。经处领导审批同意后,由省局食品处将申请材料和计划表送达审查组长,具体承办人在《食品生产许可流程登记表》上签署时间和姓名。2、审查组长收到《对设立食品生产企业的申请人规定条件审查工作计划表》后,应在《计划表》的规定时间内完成申请企业现场审查,并通知当地质监局派人到场。审查结束后在《食品生产许可流程登记表》(附件16)签署时间和姓名。审查结果(《对设立食品生产企业的申请人规定条件审查记录表》(见附件6)和《对申请人规定条件的审查报告》(见附件7))应在2个工作日内报送省局食品处。若核查结论项中有基本符合需整改时,审查组应填写《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改进表》(附件10)3、省局食品处根据审查组的审查结果提出准予(或者不准予)食品生产许可决定意见,待处领导和局领导同意后,填写《准予食品生产许可决定书》(见附件8)或《不准予食品生产许可决定书》(见附件9)。①若《对申请人规定条件的审查报告》中核查结论项为“符合3规定条件”,省局食品处应在《准予食品生产许可决定书》下达后10个工作日颁发设立食品生产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书和副本。②若《对申请人规定条件的审查报告》中核查结论项为“基本符合需整改”,申请人所在县级或市级局应监督申请企业在10日内完成整改,并将《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改进表》,签字盖章后报省局食品处。(三)生产许可检验1、食品企业在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书,申请人持食品生产许可证办理或变更工商营业执照。在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前申请企业不得试生产产品。2、申请企业应在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后3个工作日内向省局食品处提出发证产品检验申请,并填写《生产许可检验申请书》(见附件12)。3、省局食品处收到申请企业检验申请后,及时通知具有发证产品检验资质的机构(发证检验机构名单见附件)。4、检验机构应在收到《生产许可检验申请书》后2个工作日内派出2名抽样人员到企业,按照《细则》规定的抽样方法抽取发证产品样品,并填写《食品生产许可检验抽样单》(附件13),将《收到生产许可检验申请书回执》交申请企业。5、发证检验机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对抽取的发证产品进行检验,并将检验报告分别送达省局食品处和申请企业。申请企业在未经许可确定食品生产许可的品种范围前,禁止出厂销售试产产品。4(四)发放许可证证书副页1、对检验合格的向食品生产企业换发生产许可证副页。副页产品种类依据检验报告所填写的产品种类确定(见附件15)。申请企业的样品因检验不合格的产品,可以申请复检,但不得超过2次复检。2、经检验全部产品合格的,食品处在10个工作日内根据检验报告确定合格产品种类,并颁发许可证证书副页。3、经检验部分产品合格的,食品处在10个工作日内根据检验报告确定合格产品种类,并颁发许可证证书副页。4、经检验全部产品不合格的,食品处收回并注销许可证书,半年后企业方可重新申请。二、已设立食品生产企业和延续换证食品生产企业(一)申请受理同拟设立食品生产企业。(二)组织审查和生产许可检验1、省局食品处在2个工作日内核对《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填写的内容,对符合许可条件的填写《对设立食品生产企业的申请人规定条件审查工作计划表》(附件4),并开具《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生产许可现场核查通知书》(附件5)报处领导批准。经处领导审批同意后,由省局食品处将申请材料和计划表送达审查组长,具体承办人在《食品生产许可流程登记表》上签署时间和姓名。2、审查组长收到《对设立食品生产企业的申请人规定条件审查5工作计划表》后,应在《计划表》的规定时间内完成申请企业现场审查,并通知当地质监局派人到场。审查结束后在《食品生产许可流程登记表》(附件16)签署时间和姓名。审查结果(《对设立食品生产企业的申请人规定条件审查记录表》(见附件6)和《对申请人规定条件的审查报告》(见附件7))应在2个工作日内报送省局食品处。若核查结论项中有基本符合需整改时,审查组应填写《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改进表》(附件10)3、省局食品处根据审查组的审查结果提出准予(或者不准予)食品生产许可决定意见,待处领导和局领导同意后,填写《准予食品生产许可决定书》(见附件8)或《不准予食品生产许可决定书》(见附件9)。①若《对申请人规定条件的审查报告》中核查结论项为“符合规定条件”,省局食品处应在《准予食品生产许可决定书》下达后10个工作日颁发设立食品生产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书和副本。②若《对申请人规定条件的审查报告》中核查结论项为“基本符合需整改”,申请人所在县级或市级局应监督申请企业在10日内完成整改,并将《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改进表》,签字盖章后报省局食品处。4、抽样和现场核查同时进行。①经现场审查合格的企业,申请企业当场或提出发证产品检验申请,并由审查组对发证产品进行抽样工作,按照《细则》规定的抽样方法抽取发证产品样品,并填写《食品生产许可检验抽样单》6(附件13),将《收到生产许可检验申请书回执》交申请企业。②对整改企业,整改完成后申请企业提出发证产品检验申请,申请人所在县级或市级局应在收到《生产许可检验申请书》后2个工作日内派出2名抽样人员到企业,按照《细则》规定的抽样方法抽取发证产品样品,并填写《食品生产许可检验抽样单》(附件13),将《收到生产许可检验申请书回执》交申请企业。5、申请企业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发证样品送达有发证产品检验资质的机构。6、发证检验机构应在收到样品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发证产品检验,并将检验报告分别送达省局食品处和申请企业。发证检验机构应在《食品生产许可流程登记表》上签署时间和姓名。(三)许可证证书及副页1、经检验合格并符合发证要求的,在10个工作日内向食品生产企业换发生产许可证证书和副本及副页。副页产品种类依据检验报告所填写的产品种类确定(见附件15)。申请企业的样品因检验不合格的产品,可以申请复检,但不得超过2次复检。因食品生产企业变更(迁址、增项、更名)都应填写《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经受理决定后,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现场核查。检验符合许可条件后,经办人员对相关材料整理归档,并收存原许可证书,并发放变更后的生产许可证书。食品处经办人员负责整理申请材料并归档。7三、有关要求(一)严格按照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0版)开展食品生产许可工作;(二)依据《食品生产许可流程登记表》进行食品生产许可工作,做好各环节的相互衔接,确保各环节的工作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凡因本环节延误所造成的后果将被追查问责;(三)质监系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食品审查许可,强迫申请企业签订委检协议。代办包办其生产许可,并收取有偿服务费等。8食品生产许可工作流程图(拟设立食品生产企业)受理部门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受理部门自材料接收之日起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受理的决定,并出具书面通知书企业提出申请,到省政务中心质监窗口办理受理,并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书》符合要求《申请书》不符合要求许可机关(审查组织机构)在2个工作日内组成审查组并制定现场核查计划审查组在自收到现场核查计划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核查工作现场核查符合或基本符合检验机构应在收到《生产许可检验申请书》后2个工作日内派出2名抽样人员抽样许可机关在10个工作日内根据检验报告确定全部食品种类,并颁发许可证证书副页县级或市级质监局在10个工作日内监督企业完成整改许可机关在10个工作日内下达《准予生产许可决定书》并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和副本申请人持食品生产许可证办理或变更工商营业执照申请企业在3个工作日内向许可机关提出发证产品检验申请发证检验机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对抽取的发证产品进行检验全部产品检验合格全部或部分产品检验不合格许可机关注销食品生产许可证书部分产品检验合格许可机关在10个工作日内根据检验报告确定部分食品种类,并颁发许可证证书副页许可机关告知申请人检验结果和可以申请复检。申请人复检的向许可机关提交申请,安排复检。全部产品检验不合格现场核查不符合许可机关下达《不予生产许可决定书》,并告知企业视为自动撤销申请补正后符合条件逾期未补正不属于食品生产许可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出具受理决定书,申请人缴费符合基本符合整改不合格9食品生产许可工作流程图(已设立食品生产企业、延续换证企业)受理部门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受理部门自材料接收之日起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受理的决定,并出具书面通知书企业提出申请,到省政务中心质监窗口办理受理,并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书》符合要求《申请书》不符合要求许可机关(审查组织机构)在2个工作日内组成审查组并制定现场核查计划审查组在自收到现场核查计划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核查工作现场核查符合或基本符合审查组在现场核查时对产品样品进行抽样、封样许可机关在10个工作日根据检验报告确定全部食品种类,并颁发生产许可证证书和证书副页县级或市级质监局在10个工作日内监督企业完成整改发证检验机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对抽取的发证产品进行检验全部产品检验合格全部或部分产品检验不合格许可机关注销食品生产许可证书部分产品检验合格许可机关在10个工作日根据检验报告确定部分食品种类,并颁发生产许可证证书和证书副页许可机关告知申请人检验结果和可以申请复检。申请人复检的向许可机关提交申请,安排复检。全部产品检验不合格现场核查不符合许可机关下达《不予生产许可决定书》,并告知企业视为自动撤销申请补正后符合条件逾期未补正不属于食品生产许可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出具受理决定书,申请人缴费符合基本符合整改不合格申请企业在2个工作日内将发证样品送达发证检验机构申请企业在3个工作日内向许可机关提出发证产品检验申请现场核查和许可检验同时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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