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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国内外工程招投标的异同前言国内外投标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优化资源配置的有效手段,它具有公开、公平和公正的特点,是国际上普遍采用的一种市场交易方式。然而由于各国法律体系及配套制度环境的不同,招投标制度在不同社会背景下的制度演化和实施机制亦是存在着一定差异。研究比较国外招投标实施方法,有助于学习国际先进经验,促进我国招投标方法的改进和完善。1.美国建设工程招标与投标办法1.1美国建设工程招投标概述。在美国,政府的宏观调控对美国的建筑市场也进行规范的管理,美国的工程招标和工程计价方法具有:买卖自由化、调控宏观化、管理专业化、手段现代化、价格市场化等特点。在美国,建筑产品同其他产品一样采用市场经济规律实施。在交易招投标过程中,实行市场定价和双方自愿原则。在美国,工程建设分私人投资和政府投资两部分。私人投资的工程,约占全部投资72%~75%。对私人投资工程的招投标,政府只用技术标准要求达到一定的标准,至于如何招标,政府实行不干预政策。而对政府投资的工程,政府有关部门设立专门机构,掌握工程投标和工程计价问题,同时对工程全过程的质量安全、施工工期进行监管,以达到政府投资的综合效益。1.2美国建设工程招投标实施办法。1)美国工程投标报价办法。由于美国的市场经济,没有统一标准的工程计价方法,所以在编制标书时没有统一的工程量清单。标书的编制主要依靠投标人根据图纸计算工程量,根据市场上现行的材料、设备、劳务、管理费和利润来计算价格。对分包的工程,由分包人进行工程计算,并列出工程造价汇总到工程总价中。在美国,各类建筑工程造价可以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为直接费用,另一部分为间接费用。直接费用:与工程直接有关的所有费用,通常由于工程量和组成的不同而异。大致分五个方面:第一方面:人工费;第二方面:材料费;2第三部分:施工机械使用费;第四部分:企业管理费;第五部分:开办费。间接费用:不是与工程直接有关的所有费用。间接费通常因工期的长短而不同,通常都是有适当的确定合理工期,在工程确定直接费用后,才被确定。由于美国工程报价没有统一的标准,市场上报价通常以两种方式进行:(1)以许多社会中介组织为基础,收集整理出一些基本资料,由图书出售商整理编印,供社会及投资者报价或作估价应用。(2)众多的报价工作人员,收集历史资料和已应用的施工方法和程序,在实践中不断修正和改进,进而形成有规律报价方式,提高自己报价的准确性。(3)社会有关部门发布有关工程价格信息供社会应用,如“房屋建筑造价资料”、“机械电器造价资料”、“电器工程造价资料”等。2)美国工程评标、定标办法。在美国,建筑工程评标是以价格为中心,但并不是以最低报价为中心,而以综合评价最低的标价方可中标,而不是我们执行的报价最低中标,我们认为只有将工程报价同工作的损益价相加,综合价格最低,才能成为中标人。例如高速公路工程进行招标普遍使用“费用工期”(A+B)模式进行,使用这种方法可以有效改善公路工程施工工期长,并且可以减少在施工过程中导致交通堵塞造成的地方经济影响。“A+B”招标法的基本原理是:在A部分,即项目施工的费用概算,承包商就象在其它传统的竞标体系一样竞投标价。如果中标,这个中标价格将作为其中标工程施工费用的偿付基础。在被称为B的部分,即项目建设工期概算,由业主确定某一单位施工时间(如1天、1小时或1周等)对于业主的价值。该数值被称为道路使用者成本(RUC——RoadUserCost),它包括交通延误(时间、距离)和诸如检查及其它要素等的费用。该RUC的具体数值也包括在招标文件之中。每个投标者必须确定自己的竣工时间。当收到所有标书之后,业主就根据以下公式确定哪一个承包商的A+B综合报价最低:LCB=A+B×RUC式中,LCB为某承包商的最低综合报价;A为该投标者的工程施工费用概算;3B为该投标者的工期概算(天);RUC为业主确定的道路使用者成本(美元/单位时间)。采用“A+B”招标法,会出现这样的情况:综合报价最低的投标者中标,但其工程施工费用的报价并不是最低的。比如:承包商乙的报价为2000万美元,工期预算为600天,甲承包商的工程施工报价为1500万美元为最低报价,工期预算为670天,最后乙承包商中标。乙的报价比最低的承包商甲要高出500万美元,这表示公众需要多花500万美元来完成这个工程,但公众获得了70天缩短的工期,如果道路使用者成本为7500美元/天,那么公众可以获得525000美元的净效益。1.3美国建设工程招标方式。在美国的建设工程无论是政府工程还是非政府工程,主要采取两种招标方式:○1竞争性招标,即采用无标底招标,报价最低者中标。这种招标方式的优点是:(1)建筑商可以平等竞争;(2)业主(owner)也可以尽可能地降低建设成本。缺点也是显而易见的:(1)因为采取的是最低价中标,所以,建筑商为了取得工程的承包权,就不得不压低报价,而压价的结果就是项目亏本,从而逼得建筑商之间相互串标,抬高报价,从而损害业主的利益;(2)项目极易变成钓鱼(fish)工程,业主与建筑商之间的关系常常由合作关系变成敌对关系,最终对项目不利;(3)这种招标方式只考虑了造价这一因素,而实际上,时间、质量等级等也是应该考虑的重要因素,因此有它的局限性。现在,美国工程界已对这一招标方式作了改善。如,将工程完成时间折算成造价,纳入建筑商总报价,仍实行最低价中标,但工期的折算值不作为业主付款的依据。在预防和打击串标方面,美国工程界、学术界和司法界也在不断地摸索更加有效的管理机制和法律制裁措施。○2协商性招标,即由业主根据已掌握的信息,选择几家条件和信誉较好的建筑商进行协商。这种招标方式的优点是:(1)省去了采用竞争性招标必需的较长时间和烦琐手续;(2)业主与建筑商之间易建立信任关系。2.日本建设工程招标与投标办法2.1日本建设工程招投标概述。日本政府工程招标主要由公团或公社具体负责实施。公团与公社介于政府与民间之间,社会地位特殊,具有“国营”性质,是“官办自营”式的特殊法人单4位。它负责政府投资或贷款工程的建设、开发和改造。日本道路公团负责高速公路和其他汽车专用公路的规划、建设、营运管理部门。日本建设省所属的住宅、道路实践来看,实施的工程技师基本上都达到优良水平,工程工期也未出现拖期现象。另外,大工程基本都是以共担风险的联合体(JointVenture-JV)形式进行投标,进而承包工程。在政府工程中,采用联合体形式非常常见。这样做的好处表面有两个方面,一是能充分发挥各自优势,体现团队作战精神;二是利益分割,大家都有受益均衡。另外,政府为保护小企业生存,对地方工程,要求联合体一定要接受地方政府指定,对工程的某些部分或整个工程工作量的一定比例,由当地小企业施工。在联合体投标前先确定各家公司的份额,中标后由份额最大公司(不一定超过50%)派出主要管理人员(作业所所长、副所长及各分项负责人),其他公司亦派员参加管理,但不是按所占份额派出相同比例人员,作为所只负责管理,而专业承包商的选择及主要建材采购等都由公司决定。2.2日本建设工程招投标实施办法。○1日本工程投标报价办法。在日本的承包商进行建设工程投标时,工程报价主要由四部分组成:预算单价、工程量、先进合理且可靠的施工方案、单位工料消耗。这四部分的后三部分受政府法规以及企业或发包方各自的标准、经验和策略所制约,一般变化不大,因而寻求一个可供共同参考的预算单价,就十分必要。在日本,工程造价管理采用“活市场、活价格”,其价格参考《建筑物价》(建设物价调查会主办)和《计算资料》(经济调查会主办)公布的市场各种建筑材料工程价、材料价、印刷费、运输费和劳务费(按都道府排列),其价格的资料来源于各地商社、建材店、货场或工地实地调查所得。每样价格都标明由工厂运至工地,或库房、商店运至工地的差别,并标明与上个月相比价格的高低情况。根据这二份资料,企业与发包人就可以找到一个共同可供参考的数据,作出的工程预算更符合实际,体现出市场经济的特点,并且不同地区不同价,有利于投标方在同等条件下竞争报价。○2日本工程评标、定标办法。在日本,设计公共事业工程的中标原则是最低价格中标,但其价格若超过预算价格也不能中标,预算价格是指由发包者根据积算基准积算所得的工程费,并5规定为价格上限,即拦标价。以前,日本国家项目是不公布预算价格的,但现在决定中标者之后要公布参算价格。地方公共团体多数情况下事后公布预算价格,但也有事先公布的团体。当然,投标也不只以价格为基准,还须对照其他要素进行综合评价,选定中标者,引法称为“综合评价方法”。在日本,一般合同签订后,发包方应支付给承包方一定数额的工程预付款。须交预付款的工程,一般指规模在50万日元至24亿日元之间,也有规定为100万日元以上的,其全由地方自主决定。预付款通常是工程预算价额30%,其中土木建筑工程可达40%,但最多不应超过2.4亿日元。当政府的工程预付款达到2亿日元以上时,要由主管官员批准,地方则由知事批准。工程造价在50万日元以下或工期在两个月内的工程由不支付预付款。2.3日本建设工程的招标方式。在日本进行建设工程招标时,主要采取的方式有:(1)一般竞争招标。一般竞争招标是指通过公布竞争招标的工程概要,希望招标者全部(指具备一定资格的投标者)参加竞争投标,原则上以最低价格的投标者作为中标者的招标方式。在日本,政府公共工程原则上按合同法采用一般竞争招标。在日本,把设计公共事业工程最低投标价格低于发包者规定的预算价格作为合同的条件。为防止倾销,还设置了低投标调查制度和最低限制价格制度。一般竞争招标方式的对象工程为预算价格在7亿3000万日元以上的工程。(2)指名竞争招标。指名竞争是指发包者事先通过对参加竞争者的资格审查编制有资格的企业名录,在个别工程发包前从名录中选择多家满足发包工程等级、技术条件、地理条件等的公司予以指名,通过这些公司的竞争投标而缔结合同的方式。指名竞争招标的原则亦为低价中标原则。《会计法》规定,根据合同性质或目的,若参加竞争者少,没有必要采用一般竞争招标,或者认为采用一般竞争招标比其他情形更为不利,并仅限于其他法令允许时,可以采用指名竞争招标。实际上,以前采用较多的是指名竞争招标。其流程是:有指名竞争资格的公司登记,选定指名公司,指名通知,现场说明会,投标,签订合同。3.国外招标投标制度对于我国完善工程招投标制度的启示6把发达国家或地区的招标投标制度联系起来看,大都是因为法律、法规的齐全与配套,无论是招标者还是投标者均无空子可钻,只能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办事。所以说,没有健全的法律、法规,要想实现招标投标的“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是不可能的,在健全的法律、法规约束下,使人们从开始的被动、强制性的依法操作,逐步变为自觉的依法办事,这样,招标投标制才能真正在我国得到健康的发展。在我国,招投标制度作为工程承发包的主要形式,在国际国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中广泛应用,它是一种富有竞争性的采购方式,是市场经济的重要调节手段。它不但为业主选择好的供货商和承包人,而且能够优化资源配置,形成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其本质特征是“公开、公平、公正”和“充分竞争”。在我国完善工程招投标制度的主要方向。(1)我国应加快制定《招标投标法》的配套制度法规。研究制定相应的配套法规是保障《招标投标法》顺利施行的重要条件。有关部门应加快立法步伐,就招标文件编制、投标人资格审查、评标委员会组成、标底(设有标底的)以及合同的履行等招标投标的具体操作规程做出明确规定,并提供规范化的招标文件和合同文本,为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等中介组织依法进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提供进一步的法律依据。(2)我国应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当前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种种不规范现象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监督不力,实施机制不健全。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强化法治意识和责任意识,切实履行自身职责,不断研究和探索适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招标投标监督形式,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要建立对招标投标全过程实施监督的监督机制,重视对招标投标活动的事后跟踪监督,督促各项合同落到实处。(3)我国应进一步完善有形建筑
本文标题:小议国内外工程招投标的异同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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