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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邡市市政设施交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市政设施工程的交接管理工作,明确市政设施建设单位和市政设施养管行政管理单位的责任、权利与义务,保证新建、改建、扩建等市政设施建成后正常投入使用,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我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市政设施工程,建成后的设施需要财政出资负担养护管理的,其设施交接均适用本办法。市政设施包括:道路(含人行道)、广场、路灯、红绿灯及其配套设施、排水管道(雨水、污水)、桥梁、排水泵站河道等。第三条什邡市城市管理办公室是我市市政设施养管行政主管部门,什邡市市政管理所是市政设施专业管理单位。第四条我市市政设施工程由设施建设单位移交给市政设施养管行政主管部门前,应满足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有关市政道路、路灯、红绿灯、排水管道、桥梁、河道、排水泵站的验收标准以及质量要求的相关规定;二、市政设施工程必须符合市政设施专业规划和设计要求;三、市政设施工程竣工技术资料(包括建设文本)必须符合我市城建档案管理要求;四、市政设施工程竣工资料应按要求于竣工后及工程施工保修期限满前的二个月送达市政设施专业管理单位;五、市政设施工程应当按国家规定执行质量保修制度;六、市政设施工程应按照设计图纸、工程招标文件要求的工程内容和工程范围完成工程的建设;七、市政设施在施工前期、施工中和验收等关键工序,必须征得市政设施养管行政主管部门和专业管理单位的意见;八、不能满足后期设施运营、维护、管理需要的,将不予接收。九、非我市财政投资建设的市政设施需要由市财政负责养护管理的,由市政设施建设单位向市政府申请,经批准同意后,方可进行设施移交。第二章市政设施移交第五条市政设施工程在设施建设前应先向市政设施养管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并填写《市政设施项目移交申请计划表》(见附件一)。市政设施养管行政主管部门将根据设施情况,组成监管小组参与新建设施建设的关键工序的管理。环节包括:1、参与对项目的设计方案、工程规模、设计标准和使用功能等进行的认定。2、参与施工期间的阶段性验收及竣工验收(具体见附件六),并提出意见。市政设施工程竣工后必须经验收合格,方可进行移交。验收合格后达到施工保修期限(一般为一年)的市政工程才具备移交条件,在工程施工保修期限满的前二个月应申请设施移交并填写《市政设施移交申请表》(见附件二),对于一年以后未进行移交的设施,市政设施养管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延期移交工程的重点部分提出合理的检测鉴定要求,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鉴定机构重新做出检测鉴定。第六条市政设施工程竣工后,未办理设施正式移交手续而要求投入使用的,建设单位可以和市政设施养管行政主管部门协商办理临时看管手续,建设单位与市政设施养管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专业管理单位签订临时看管协议(见附件三),委托专业管理单位临时看管竣工设施,双方在协议中将看管期间的责、权、利进行明确。看管时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第七条在办理桥梁工程移交手续前,应由桥梁建设单位组织对桥梁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测,检查评定桥梁的初始技术状态是否符合原设计标准。桥梁评定未达到设计标准的桥梁工程,不得进行设施移交。第八条市政设施在新建、改建、扩建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备齐竣工资料,报送市政设施专业管理单位。竣工资料应包含如下内容:一、工程前期文件(一)立项、建设计划批准文件(二)规划许可、拨地、定桩验线资料(三)建设项目招标文件、招投标资料、施工承发包合同、协议文件二、地质勘察报告三、综合施工技术文件(一)综合施工技术文件(二)原材料、成品、半成品出厂合格证和试(检)验报告(三)检测结果汇总(四)工程部位质量评定表四、变更文件五、竣工图六、监理资料(一)综合文件(二)工程质量监理文件(三)工程进度监理文件(四)费用监理文件(五)合同管理文件(六)监理日志(按标段管理)(七)照片和录像(雨、污水管内部摄像资料)七、验收文件(一)竣工验收文件(二)工程总结(三)市政设施养管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监管小组参与新建设施建设的关键工序的管理的意见回复和落实情况。第九条市政设施移交时,由市政设施养管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进行交接验收。交接验收分别对移交设施的资料和设施实物进行核查,市政设施建设单位和市政设施施工单位必须现场同步配合核查,并对核查结果予以确认。对核查设施及资料存在的问题,市政设施养管行政主管部门将以书面形式送达建设单位,核查合格后,才能办理正式接收手续。第十条交接验收合格的设施,建设单位应与市政设施养管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市政设施正式移交书》(见附件四),并将所需的资料、设施实物转交接收方管理,设施完成正式移交手续。第十一条办理设施移交申报手续的回复时间为一周。第十二条履行完正式移交手续的设施养管归市政设施养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未履行正式移交手续的设施,仍由原建设单位负责养管。第十三条对于设施存在的问题,设施养管行政主管部门将以书面形式通知建设单位,并由建设单位组织进行整改;整改完毕,将再进行复查,复查合格后,才能履行正式接收手续。整改仍不合格的设施,将不与接收。第十四条在设施资料移交时,建设单位应同时向市政设施养管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相关市政设施的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应当明确建设工程保修内容、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1.工程在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立即无条件组织维修,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2.设施超过保修期后,但还未正式移交,出现质量问题的,应由建设单位负责履行维修组织义务,并立即无条件组织维修。3.已经正式移交,设施出现质量问题的,由市政设施养管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评估,经评估认定为建设过程中的质量问题的,由原建设单位承担责任,并及时组织维修。为尽快恢复设施使用功能,由市政设施养管行政主管部门安排抢修的设施,其抢修费用必须由原建设单位负责。在维修过程中,发现与竣工资料不符的情况,由原建设单位承担所有费用。第三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10年2月1日起执行。附件1市政设施项目移交申请计划表项目名称项目性质立项基本概况项目投资单位项目建设单位项目地点预计投资额计划开、竣工时间工程简况意见设施养管行政主管部门意见:设施专业管理单位(盖章)年月日设施移交登记编号()第号备注1.本表双线以上部分由项目建设单位填写后并报送设施行政主管部门。2.本表一式三份,作为该设施建成移交接收的基础依据,由项目建设单位、市政设施养管行政主管部门、接收专业管理单位和各执一份。附件2市政设施移交申请表申请日期:年月日建设单位项目名称项目负责人联系电话开竣工日期工程位置设施养管行政主管部门专业管理单位设施移交主要内容自检情况备注市政设施移交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移交具备条件进行自检,并将自检结果填入“自检情况”一栏。附件3市政设施临时看管协议甲方(项目建设单位):乙方(设施养管行政主管部门):丙方(设施专业管理单位):由甲方承担建设的工程事物已建成完工,甲方计划移交接收管理。因该设施(设施保修期未到、某重大病害责任不清)根据上级指示设施必须投入运行的,尚未全部完成新建设施移交接管工作程序,依据《市政设施建设工程交接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六条的规定,甲方向乙方申请,经乙方同意,委托丙方将该设施临时代为看管,丙方实施代管,三方就该设施的临时看管签订本协议。1.该设施临时看管有效期为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2.甲、丙双方依设施移交、接管的相关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条款等各自承担该设施临时看管有效期内的工作义务:(1)在该设施临时看管期间,甲方承担该设施的管理及运行养护责任及维修、维护工程以及材料损耗费用,由甲方负责处置。丙方负责设施的路政执法、运营操作、生产调度。(2)该设施临时看管期间,因外力、突发事件、不可预见产生的设施毁损,其的维修工程,由甲、乙方协调落实解决。(3)甲方必须于年月日前完成该设施移交接管的全部工作程序。逾期未完成,本临时看管协议自动失效,由甲方承担该设施的随后的管理及运行养护责任,并承但由此发生相关的费用。3.其它:(1)本协议中未尽宜均依各相关协议落实解决。甲方乙方丙方经办人:经办人:经办人: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附件4市政设施正式移交书设施基础情况设施名称设施量结构形式描述开工日期竣工日期验收日期保修截止时间建设单位质量监督单位勘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相关文件质量备案文件□齐全□不全□无竣工资料□齐全□不全□无市政工程质量保修书□齐全□不全□无双方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有□无设施实物情况设施移交相关部门意见建设单位意见(盖章):年月日参加人员:设施专业管理单位意见(盖章):年月日参加人员:设施养管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盖章):年月日参加人员:附件5市政设施项目简述建设单位(盖章)建设项目工程位置项目负责人开竣工日期联系电话移交设施简述备注项目简述:应包含项目内容、范围、投资,主要工程量,以及结构作法,发生的变更调整,质检、整改情况等。附件6市政工程建设期间关键工序一、道路1.路基(槽底)检查2.渣石回填3.结构层分层检查4.检查井、收水井、支管安装5.沥青面层检查6.竣工验收二、排水管道1.管沟开挖检查2.管道基础3.管道安装4.闭水实验5.管道回填6.竣工验收三、桥梁1.桥梁支座检查2.桥面铺装混凝土3.桥面防水4.桥面排水5.桥面沥青面层检查7.桥梁照明8.桥梁主体和竣工验收四、路灯(含红绿灯)1.所有隐蔽工程(基础、预埋件、穿管)2.线路接头、包封3.控制系统4.竣工验收什邡市园林绿化及设施交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市规划范围园林绿化及设施交接管理工作,明确园林绿化及设施建设单位和园林绿化设施养管行政主管部门的责任、权利及义务,保证新、改、扩建的园林绿化及设施正常投入使用,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什邡市城市规划区域内新、改、扩建的园林绿化工程,建成后园林绿化及设施需要财政出资负担养护管理的,其设施的交接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什邡市城市管理办公室是什邡市城市规划区内园林绿化及设施养管行政主管部门,什邡市园林绿化管理所是园林绿化及设施的专业管理单位。第四条什邡市园林绿化及设施建设工程由设施建设单位向园林绿化及设施养管行政主管部门移交前,应满足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规定,符合有关园林绿化及设施的验收标准以及质量要求;二、园林绿化及设施建设工程必须符合园林绿化设施专业规划和设计要求;三、园林绿化及设施工程竣工技术资料(包括建设文本)必须符合什邡城建档案管理要求;四、园林绿化及设施工程竣工资料应按照有关要求于工程竣工后及施工养护期限满前的二个月送达园林绿化及设施专业管理单位;五、园林绿化及设施工程应当按建设工程合同规定执行质量保修制度;六、园林绿化及设施工程应按照设计图纸、工程招标文件要求的工程内容和工程范围完成工程的建设;七、园林绿化及设施在建设前期、施工和竣工验收等的关键工序,必须征求园林绿化设施养管行政主管部门和专业管理单位的意见;八、不能满足后期设施运营、维护、管理的需要,将不予接收。九、新开发的区域,绿化设施量达到5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区域范围达到2平方公里,绿化建设单位应当同期考虑配备绿化养管用房(面积不小于240平米),并办齐土地及产权手续,在设施移交时一并移交给绿化设施养管行政管理部门。十、非什邡市财政投资建设的园林绿化及设施需要由市财政出资负担养护管理的,由园林绿化及设施建设单位向市人民政府申请,经批准同意后,方可进行设施移交。第二章园林绿化及设施移交第五条园林绿化及设施工程在开工建设前应先向绿化设施养管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并填写《园林绿化及设施项目移交申请计划表》(见附件二)。园林绿化及设施行政养管主管部门将根据设施情况,组成监管小组参与新建设施建设的关键工序的管理。环节包括:1、参与对项目的设计方案、工程规模、设计标准和使用功能等进行的认定。2、参与施工期间的阶段性验收及竣工验收(见附件六),并提出意见。园林绿化及设施工程竣工后必须经验收合格,方可进行移交。验收合格后达到施工养管期限(一般为一年)的工程才具备移交条件,在工程养管期限满的前二个月应申请设施移交并填写《绿化及设施移交申请表》(见附件三
本文标题:市政设施交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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