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销售管理 > 丽水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认定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
丽水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认定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的管理,进一步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的发展,营造有利于科技型创业企业成长的良好环境,根据《浙江省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浙科发高〔2009〕178号)、《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众创空间管理与评价试行办法的通知》(浙科发高〔2015〕193号)、《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全市经济平稳发展的若干意见》(丽政发〔2015〕51号)和《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补齐科技创新短板的若干意见》(丽政办发〔2016〕99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科技企业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公共科技创业服务平台。本办法所指众创空间是指为创业团队、创业企业提供包含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等在内的各类创业场所,通过市场化机制、专业化服务和资本化途径构建的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新型创新创业孵化服务机构。第三条孵化器、众创空间的主要功能是以科技型创业企业(团队)为服务对象,通过开展创业培训、辅导、咨询,提供研发、试制、经营的场地和共享设施,以及政策、法律、财务、投融资、企业管理、人力资源、市场推广和加速成长等方面的服务,以降低在孵企业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长性,培育成功的科技企业和企业家。第四条市科技局负责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认定工作,并依照国家、省有关规定负责组织推荐国家级、省级孵化器、众创空间。各县(市、区)、开发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孵化器、众创空间进行业务指导。第二章市级孵化器的认定第五条申请认定市级孵化器,应具备下列条件:1、在本市注册的独立法人。2、发展方向明确,功能定位准确。3、孵化器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为具有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和运营经验的专职管理人员,机构设置合理,管理团队具有相适应的管理能力和经营水平,管理人员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人员的比例占50%以上。4、孵化器管理制度健全,孵化器正式运营不少于1年,孵化绩效良好。5、当地政府或主管部门重视、支持孵化器建设工作,已制定出台扶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的相关政策,并设立种子或孵化专项资金。6、具有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综合孵化器可自主支配的场地面积不少于6000平方米,专业孵化器可自主支配的场地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孵化器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占场地总面积的40%以上。7、具有一定数量的在孵企业。综合孵化器在孵企业总数不低于30家,专业孵化器在孵企业总数不低于20家。8、综合孵化器累计毕业企业数达10家(含)以上,专业孵化器累计毕业企业数达5家(含)以上。第六条孵化器在孵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1、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孵化器场地内,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企业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5年,注册资本一般在500万元以下。2、孵化时间一般不超过2年,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延长1年。3、从事研究、生产的主营产品应符合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及我市主导产业的方向,知识产权明晰。4、企业领导班子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企业员工队伍结构合理,科技人员占企业员工总人数10%以上。5、企业具有开拓创新精神,技术水平较高、商品化、产业化前景较好,市场潜力较大。第七条孵化器毕业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1、有1年以上的运营期,经营状况良好,孵化器在孵企业年技工贸总收入达到300万元以上且有5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和自有资金。2、被认定为省级高成长科技型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第三章市级众创空间的认定第八条申请认定市级众创空间,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在本市注册的独立法人,运营主体成立并实际运营3个月以上,可自主支配的场地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如为租赁场地,租期须在一年以上。(二)为创客企业(项目)提供开放共享式办公场地、宽带接入、互联网资源等设施,能够为创业企业项目孵化提供一站式服务,有条件的众创空间可提供生活服务设施。(三)拥有至少2名具备1年以上创业投资或创业服务等相关业务经验的管理人员;企业管理运作规范,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四)建立创业导师工作机制和服务体系,借助成功企业家、投资人和专业人士等为主的专、兼职创业导师队伍,为创业者提供创业辅导、培训等服务。(五)设有或签约长期合作的面向众创空间内创客企业(项目)的创投基金,为创业者提供投融资服务,促进创业者持续创业。(六)众创空间应组织开展创业大赛、技术论坛、创新产品展示、创业导师培训、创业沙龙等活动。(七)创业服务特色明确,有完善的创新创业服务体系和创客企业(项目)管理制度,有明确的服务对象评估筛选、毕业与退出机制等。第四章孵化器、众创空间管理第九条孵化器、众创空间所在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坚持正确导向、强化目标管理、推动体制创新,把发展孵化器、众创空间事业作为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要内容,探索市场化运行机制,引领孵化器的创新发展。孵化器、众创空间所在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在科技计划安排中对孵化器、众创空间及在孵企业予以支持,并对孵化器、众创空间实行年度统计、审核和动态管理。第十条各类孵化器、众创空间要加强科技创业服务品牌建设,拓展、完善孵化功能,提高服务水平。应积极开展对在孵企业的培训、咨询、辅导服务和对毕业企业的跟踪服务。围绕大学生的创业与就业工作,积极创建大学生科技创业见习基地。众创空间和孵化器要加强合作,众创空间的毕业企业可择优推荐至孵化器加速孵化,逐步形成企业的孵化梯队,推动科技企业加速器建设,满足科技型高成长企业的发展需求。第十一条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认定程序:1、申报主体填写《丽水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认定申报书》,并向各县(市、区)、开发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相关材料。2、各县(市、区)、开发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向市科技局提出推荐意见。3、市科技局受理并组织专家评审,确定拟认定名单并进行网上公示,公示无异议发文公布,并统一授牌。第十二条已认定的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应在显著位置悬挂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标牌。孵化器、众创空间的性质、产权、地点、场地面积若发生变更,应及时将变更情况上报市科技局,并视其变更情况办理相关手续。孵化器毕业企业、到期尚未毕业企业或改变科技性质的企业,一般应在规定期限内迁移出孵化器,并办好有关法律和约定手续。第十三条市科技局按照新增孵化面积(众创空间按其装修和设备投资)、运行和服务投入、运营绩效等因素,每两年对已认定的市级或市级以上孵化器、众创空间进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年度绩效评价为优秀的,市本级孵化器给予20万元绩效奖励,市本级众创空间给予10万元绩效奖励;良好的,市本级孵化器给予10万元绩效奖励,市本级众创空间给予6万元绩效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予以通报。对符合省级或国家级认定条件的孵化器、众创空间,由市科技局推荐申报省级或国家级孵化器、众创空间。第十四条市本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的给予一次性认定奖励。其中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孵化器的,一次性给予孵化器100万元、50万元认定奖励;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的,一次性给予众创空间20万元、10万元认定奖励。市本级每家孵化器、众创空间的财政奖励累计分别不超过300万元、120万元。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在组建、认定、评价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信息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的,或累计2次绩效评价不合格的孵化器、众创空间,取消其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称号,不再受理申报。第十六条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各县(市、区)请参照执行,所涉及兑现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承担。涉及其他政策的,按就优原则,不重复享受。涉及“一企一策”优惠政策的,不重复享受。涉及开发区企业的奖励和补助资金,由市财政、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分别承担50%。
本文标题:丽水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认定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6615829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