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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支教团志愿者选拔及管理办法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校研究生支教团志愿者选拔及管理工作,根据《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管理办法》《中国青年志愿者研究生支教团管理细则》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一章工作机构第二条学校设立研究生支教团志愿者选拔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分管本科教学工作和研究生工作的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纪委办公室、党委学生工作部、教务处、科研处、人事处、研究生院、计划财务处、校团委以及各学院的主要负责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校团委。办公室负责对研究生支教团志愿者的招募、选拔、预备期培训、集中派遣、表彰激励、跟踪培养等工作进行全过程管理。办公室设主任一名,由校团委书记担任。第三条各学院成立由党总支书记、总支副书记、分管本科教学工作和研究生工作的副院长、团委书记、毕业年级辅导员组成的学院研究生支教团志愿者选拔管理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配合领导小组做好支教团志愿者的推荐、招募、选拔、培训、管理和督导服务等工作,并及时向领导小组汇报有关工作情况。第二章招募对象第四条研究生支教团的招募工作由领导小组统筹安排,办公室具体实施。第五条研究生支教团志愿者招募条件:(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政治立场坚定,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品德良好,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记录,在校期间未受到任何处分;(二)截至报名时须取得西南政法大学党校(或同级党校)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结业证书;(三)热心公益,在校期间有多次参加志愿服务工作的经历,截至报名时志愿服务时长不少于100小时,志愿服务工作经历须由西南政法大学青年志愿者协会认定;(四)综合素质强,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表达能力,学习成绩优良,国家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为合格(或425分)及以上,所有课程无补考记录,必修课程排名在本年级本专业40%以内(含40%);(五)身心健康,具备在艰苦条件下开展支教扶贫工作的意志品质。第六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学生,可优先招募:(一)中共党员;(二)热心服务师生、表现优秀的学生干部;(三)校辩论队、艺术团、运动队种子队员;(四)在校期间获得共青团系统或教育系统一次国家级表彰或至少两次省级表彰的学生;(五)在校期间参加全国正式比赛并获得三等奖及以上成绩的个人或团队主力队员,或者参加省级正式比赛并获得至少两次三等奖及以上成绩的个人或团队主力队员。第七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具备报名资格:(一)有考试作弊记录;(二)有剽窃他人学术成果记录;(三)申请材料中提供虚假信息。第三章招募程序第八条研究生支教团志愿者面向全校公开招募。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发布招募启事,招募名额由团中央和教育部文件确定。第九条应募学生以学院为单位报名,报名材料包括研究生支教团志愿服务申请书、个人简历、本科成绩单、志愿服务经历证明、体检健康证明(体检标准参照西部计划志愿者体检标准执行)、党校结业证书等。经学院工作小组、党政联席会对应募学生进行资格审核后,报送学校研究生支教团领导小组办公室。第十条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应募学生进行资格复审,并按要求组织笔试、面试(试讲)、心理测试三轮选拔。选拔结果由学校研究生支教团领导小组审定后提交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进行公示。第十一条入选名单公示无异议,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全国项目办批准后,组织支教团志愿者签订支教协议,支教团正式成立。支教团志愿者不得在签订支教协议后要求解除协议,如遇特殊情况确无法完成支教任务及研究生学业,需提交领导小组讨论决定。第四章管理培养第十二条研究生支教团志愿者应自觉接受团中央、团市委、学校及支教服务地的共同管理第十三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支教团志愿者开展岗前培训。培训工作通过理论学习、教学实习、社会实践等形式,培训内容包括思想政治教育、师范技能、国情教育、志愿服务等基本知识、各类志愿服务工作和组织能力训练等,着力提升支教团集体荣誉感、团队凝聚力及自我管理能力,提高支教团志愿者的思想认知和教学水准。第十四条在预备期培养期间,支教团志愿者须按照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安排到校内外岗位进行社会实践。支教团成员要认真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管理。第十五条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全国项目办统一安排对支教团进行集中派遣。支教团志愿者应按规定完成支教任务,并积极开展各种志愿服务工作。违反服务协议情节严重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报请学校取消研究生入学资格。第十六条研究生支教团设团长、副团长,符合成立党团组织条件的应设立临时党、团支部,加强对支教团志愿者的教育和管理。第十七条支教团志愿者须于规定时间内办理申请入学手续,确保次年按规定按时入学。第十八条支教团志愿者就读研究生期间,应参与学校各职能部门岗位锻炼,并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考核。第五章政策保障第十九条入选支教团的我校应届本科毕业生享有我校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的资格,可供选择推免专业根据学校当年推免生政策确定。第二十条支教团志愿者在服务期内保留一年研究生入学资格,人事关系挂靠在学校,党、团组织关系转到志愿服务所在地的党、团组织。第二十一条完成扶贫接力计划的志愿者,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服务单位做出书面鉴定并记入档案,作为落实工龄计算等政策的依据。第二十二条服务期间表现优秀的志愿者个人及集体,在学校的各类评优评奖中予以优先考虑。第二十三条参加学生支教团的志愿者,享有《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管理办法》《中国青年志愿者研究生支教团管理细则》等相关文件和学校相应政策所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学校审批通过之日起施行,原《西南政法大学学生支教团志愿者招募及管理办法》(西政校发〔2012〕294号)同时废止。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校团委、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本文标题: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支教团志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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