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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密基本知识试题(共281题)一、填空题(共41题)1.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2.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3.加强和改进保密工作总体要求的基本原则,应坚持党管保密、依法管理、综合防范、创新驱动。4.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保密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实施。5.中央保密委员会是党中央统一领导党政军保密工作的领导机构。6.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保密工作。7.绝密级国家秘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8.各级国家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应当按照国家秘密及其秘密具体范围的规定确定秘密。9.定密责任人在职权范围内承担有关国家秘密的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10.摘录、引用密件中属于国家秘密的内容,应当以其中最高密级和最长保密期限作出标志。11.保守国家秘密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义务。12.涉密人员是指因工作需要接触、知悉、管理和掌握国家秘密的工作人员。13.涉密人员上岗前要经过保密审查和培训。14.涉密人员脱离涉密岗位必须实行脱密期管理,其中核心涉密人员脱密期为3年,重要涉密人员为2年,一般涉密人员为1年。15.从事弹道导弹,核武器,军用核动力,核潜艇等等装备的核心技术专家脱密期不少于5年。16.涉密人员脱离涉密岗位前,必须清退管理,使用的全部国家涉密载体并签订保密承诺书。17.国家保密载体保密期限需要延长的,由原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的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决定。18.禁止在普通手机通话,发送短信,社交媒体通讯过程中,通过明语或暗语谈论,传递国家秘密。19.不得在连接互联网计算机上储存、处理、传递国家秘密信息。20.不准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物流方式传递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21.涉密人员因公携带国家秘密载体外出,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并采取可靠的保密措施。22.销毁国家秘密载体,应当采用物理或者化学方法彻底销毁,确保信息无法还原。23.不得在涉密计算机和非涉密计算机上交叉使用移动存储介质。24.不得使用普通传真机和一体机传输涉密信息。25.涉密系统不得直接或间接连接国际互联网,必须实行物理隔离。26.涉密计算机的密级应按照存储和处理信息的最高密级确定。27.计算机一旦存储和处理过一份涉密信息,就应当确定为涉密计算机,并粘贴相关密级标志。28.未经审批的涉密信息系统,在试运行期间不能存储和处理涉密信息。229.未经本单位信息化管理部门批准,不得自行对涉密计算机进行格式化并重装操作系统。30.涉密办公自动化设备现场维修时,应由有关人员全程旁站陪同。31.存储在涉密计算机或存储介质中的电子文件,只要内容涉密,就应当标明密级。32.机密级涉密计算机的系统登录如采用用户名加口令的方式,则系统口令更换周期不得长于一周。33.秘密级计算机采用一次性口令或者生理特征身份识别措施。34.符合国家保密要求的涉密计算机屏幕保护程序启动时间要求是不超过十分钟。35.高密级的移动存储介质禁止在低密级的计算机使用。36.携带涉密计算机和存储介质外出应当履行审批手续。37.携带涉密计算机和存储介质外出,带回时应当进行保密审查。38.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保密资格单位对外发布信息应当进行保密审查和审批。39.机关、单位日常工作中产生、传递、使用和管理绝密级或较多绝密级、秘密级国家机密的内设机构称为保密要害部门。40.保密管理要与涉密科研管理同计划、同部署、同检验、同总结、同奖惩。41.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武器装备科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定办法》内容试题(共86题)一、填空题(共28题)1.对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实行保密资格认定制度。2.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三个等级。3.一级保密资格单位可以承担绝密级、机密级、秘密级科研生产任务。4.二级保密资格单位可以承担机密级、秘密级科研生产任务。5.三级保密资格单位可以承担秘密级科研生产任务。6.取得保密资格的单位,列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名录》。7.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是指承担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研制项目或研制产品本身涉及国家涉密。8.申请保密资格的单位应当在1年内未发生泄密事件。9.申请保密资格的单位应当具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3年以上的法人,无违法犯罪记录。10.申请保密资格的单位应当承担或者拟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项目、产品涉及国家机密。11.现场审查结果分为“通过”“不通过”或者“中止”。12.现场审查中止的单位,3个月内不重新进行现场审查。13.现场审查达不到《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评分标准》所列基本项要求,中止审查或者复查。314.未通过现场审查的单位,6个月内不受理再次申请。15.保密资格证书有效期为5年。16.取得保密资格的单位应当实行年度自检制度。17.取得保密资格的单位,每年1月31日前向作出审批决定的行政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单位基本情况变化和保密资格标准落实情况自检报告。18.未通过复查的单位,3个月后重新复查,复查仍未通过的,撤销其保密资格。19.取得保密资格的单位,需要提高保密资格等级的,应当重新申请。20.取得保密资格的单位,其涉密场所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重新申请。21.取得保密资格的单位,法人依法终止的,应当注销保密资格。22.申请单位在申报过程中,隐瞒重要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1年内不受理申请。23.严重违反保密规定,发生重大泄密事件的,撤销保密资格。24.被撤销保密资格的单位,自被撤销之日起1年内不得重新申请保密资格。25.取得保密资格的单位,超出批准的保密资格等级承接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暂停其保密资格,收回其保密资格证书。26.取得保密资格的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年度自检的,暂停其保密资格,收回其保密资格证书。27.取得保密资格的单位,发生泄密事件隐瞒不报或者存在重大泄密隐患经警告逾期不改的,撤销其保密资格。28.取得保密资格的单位,保密资格暂停期间,擅自承接新的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撤销其保密资格。《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标准》内容试题(共331题)一、填空题(共95题)1.《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标准》包括保密责任、归口管理、保密组织机构、保密制度、保密管理和监督与保障等6个方面的内容。2.《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标准》的实施要求之一为业务工作谁主管,保密工作谁负责,促进保密工作与业务工作相融合。3.《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标准》的实施要求之一为业务工作谁主管,保密工作谁负责,促进保密工作与业务工作相融合。4.《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标准》的实施,要求规范定密,严格按照工作需要控制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5.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责任人应当为单位保密工作提供人力、财力、物力等条件保障。6.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保密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7.分管保密工作负责人对本单位保密工作负具体领导责任。8.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保密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49.涉密部门或者项目负责人对本部门或者本项目的保密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10.涉密人员对本职岗位保密工作负直接责任。11.单位职能部门,应当明确职责,结合各自业务工作实际,归口负责业务工作范围内的保密管理工作和相关工作制度制定。12.保密委员会(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由单位负责人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13.保密委员会(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实行例会制度,对本单位保密工作进行研究、部署和总结,重要问题应当及时研究解决。14.一级保密资格单位保密委员会主任由单位负责人担任。15.二级保密资格单位保密委员会主任(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单位负责人担任。16.三级保密资格单位保密委员会主任(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单位负责人担任。17.保密委员会(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实行例会制度。一级保密资格单位应当设置专门负责保密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18.一级保密资格单位涉密人员100人以下的,可不设立专门部门,但应当确定一个部门履行保密管理职责。19.二级保密资格单位涉密人员200人以下的,可不设立专门部门,但应当确定一个部门履行保密管理职责。20.三级保密资格单位应当确定负责保密管理工作的机构,在保密委员会(保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独立行使保密管理职能。21.一级保密资格单位,涉密人员1000人(含)以上的,专职保密工作人员配备不得少于4人。22.一级保密资格单位,涉密人员500人(含)以上1000人以下的,专职保密工作人员不得少于3人;100人(含)以上至500人以下的,专职保密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100人以下的,专职保密工作人员不得少于1人。23.二级保密资格单位涉密人员1000人(含)以上的,专职保密工作人员配备不得少于3人;200人(含)以上1000人以下的,专职保密工作人员不少于2人;200人以下的,专职保密工作人员不得少于1人。24.三级保密资格单位涉密人员100人(含)以上的,专职保密工作人员不得少于1人;100人以下的,配备兼职保密工作人员。25.保密委员会成员应当每年向保密委员会报告履职情况。26.一级保密资格单位涉密人员超过100人(含)的部门,应当配备1名专职保密工作人员。100人以下的,配备兼职保密工作人员。27.专职保密工作人员2人(含)以上的,应当配1名保密技术管理人员。28.保密工作机构人员应当经过保密知识技能培训。29.一级保密资格单位,保密制度分为基本制度和专项制度。30.二级保密资格单位,保密制度分为基本制度和专项制度。31.保密制度应当全面、规范,具有可操作性,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33.单位应当明确定密程序,制定《国家秘密事项范围细目》,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34.单位对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应当及时确定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工作。532.保密制度应当包括保密责任(含归口管理责任),定密工作,涉密人员,保密教育培训,国家秘密载体,密品,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信息系统、信息设备和存储设备,新闻宣传,涉密会议,协作配套,涉外活动,外场试验,保密监督检查,泄密事件报告和查处,考核与奖惩等方面基本要求。35.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对单位定密工作负总责。36.定密责任人应当接受定密培训,经考核具备上岗能力。37.定密责任人在职责范围内承担有关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38.单位应当每年组织对本单位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进行审核,做好国家秘密变更和解除工作。39.涉密岗位和人员的涉密等级分为核心、重要和一般三个等级。40.进入涉密岗位的人员应当通过审查和培训,签订保密承诺书,并定期组织复审。41.一级保密资格单位应当对在岗涉密人员进行保密教育培训,每人每年度不少于15学时。42.二级保密资格单位应当对在岗涉密人员进行保密教育培训,每人每年度不少于15学时。43.三级保密资格单位应当对在岗涉密人员进行保密教育培训,每人每年度不少于8学时。44.涉密人员严重违反保密制度的,应当及时调离涉密岗位。45.单位应当根据涉密人员涉密等级,给予相应的保密补贴。46.单位应当及时将涉密人员,在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备案。47.挂职返聘借调、学习实习人员从事涉密工作以及临时参与涉密业务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涉密人员进行管理。48.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应当与单位签订保密承诺书,并按照有关规定对其实行脱密期管理。49.国家秘密载体应当相对集中管理,建立台账,做到账物相符,追溯期限不少于3年。50.国家秘密载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出国家秘密标志,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51.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保存、维修和销毁国家秘密载体,包当符合有关规定。52.国家秘密载体的管理和使用,禁止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53.国家秘密载体的管理和使用,禁止非法复制、记录、储存国家秘密。54.国家秘密载体的管理和使用,禁止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秘密载体。55.国家秘密载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