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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国际贸易支付法律制度汇付、托收、信用证第一节汇付(remittance)一、概念买方委托银行以汇款的方式直接将货款支付给卖方。当事人:汇款人(remitter)汇出行(remittingbank)汇入行(receivingbank)收款人(payee)二、种类电汇(telegraphictransfer,T/T)。买方将货款交进口地银行,填妥电汇申请书,由汇出行用电报或电传通知卖方所在地银行,委托其向卖方付款。信汇(mailtransfer,M/T)。买方将货款交进口地银行,由银行开出汇款委托书通过邮局(航空)递交卖方所在地银行,委托向卖方付款。票汇(demanddraft,D/D)。指买方向进口地银行购买银行汇票寄给卖方,卖方或其指定人持票向卖方所在地银行取款。进口地银行在开出汇票时向卖方所在地银行寄发“付款通知书”,卖方所在地银行凭此验对汇票后付款。三、特点商业风险顺汇第二节托收(collection)一、概念1.是由卖方委托银行向买方收取货款的结算方式。2.《托收统一规则》(UniformRulesforCollection)(ICC第522号出版物,简称URC522)(1995年公布,96年1月1日实施。)3.当事人委托人(principal),卖方托收行(remittingbank),委托人的代理人代收行(collectingbank),托收行的代理人付款人(payer),买方思考: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典型案例浙江桐乡A丝绸服装公司委托浙江桐乡进出口公司B代理向美国TDS公司出口服装,出口货物的商务条件均由A公司与TDS谈妥B公司与美国TDS公司订立销售合同,其中付款方式为D/P,之后A公司负责与TDS公司联系并开工生产。1996年6月10日,货物从上海港启运后,承运人签发了已装船清洁提单。因A公司收到TDS公司来电催促尽早将单据寄往美国代收行,以便赶在美国当年6月18日可能对输美纺织品实施制裁措施前拿到单据,AB职员将全套单据教导中国银行桐乡支行办理托收。桐乡中行审单后以中国银行浙江分行的名义签发了托收指示书并告知时间太晚当日无法寄单。AB遂要求自行寄单获得同意。故两职员赶赴嘉兴通过UPS公司将全套单据连同托收指示书寄往美国亚洲银行(AsianBank)。亚洲银行与6月13日签收了UPS快递邮件。该批服装运抵纽约后,TDS公司在未付款的情况下取得装运单据并提走了货物。此后,TDS公司向A公司表示暂时无力支付服装款,希望协商分期付款。桐乡中行与美国亚洲银行交涉未果。A因未能收到货款,遂以B为被告,以中国银行浙江分行为第三人在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货款损失。中院驳回A公司的请求。上诉后,二审浙江省高院。浙江省高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三位当事人分担A的损失。进出口公司申请再审,省高院再审判决,撤销先前判决,维持嘉兴市中院的一审判决。进出口接受委托以自己名义在美国法院起诉美国亚洲银行,获得胜诉。思考1.诉因可以是什么?2.进出口是否可以作为诉讼主体?URC522第十一条:对代收行行为的免责(1)为使委托人的指示得以实现,银行使用另一银行或其他银行的服务时,是代为该委托人办理的,因此,其风险由委托人承担;(2)即使银行主动地选择了其他银行办理业务,如该行所转递的指示未被执行,作出选择的银行也不承担责任或对其负责;(3)一方指示另一方去履行服务,指示方应受到外国法律和惯例施加给被指示方的一切义务和责任的制约,并应就有关义务和责任对受托方承担赔偿责任。二、托收种类1、光票托收(cleanbillcollection)。卖方仅开出汇票不附有任何商业单据的托收。通常只用于收取货款尾数或佣金,样品费等小额款项。托收指示书是银行接受委托代委托人办理托收事务的法律依据。除非托收指示书中另有授权,银行不受理来自托收行以外的任何一方或银行的指示。金融单据指汇票、支票、本票或其他用于取得付款的类似凭证。商业单据指发票、运输单据或其他类似单据或一切不属于金融单据的其他单据。2、跟单托收(documentarybillcollection)。卖方将汇票连同商业单据一齐交银行委托代收货款。按交单方式不同分为:付款交单(documentagainstpayment,D/P)。卖方交单以买方付款为条件,即委托行必须在买方付清货款时,才能将货运单据交给买方。即期付款交单(D/Patsight)远期付款交单(D/Paftersight)承兑交单(documentagainstacceptance,D/A)。卖方交单以买方承兑为条件。买方承兑汇票后即可从代收行取得货运单据,领取货物。注意:1、尽量不要采用承兑交单2、采用远期付款交单方式要慎重。(1)有的国家的银行收到托收银行寄来的载明远期付款交单方式的托收指示书时,习惯上均在付款人承兑后随即将单据交付给付款人(法国,澳大利亚)理由是付款人一经在汇票上承兑,就成为汇票的主债务人,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如代收行在收回经过承诺的汇票而不将单据交给付款人,就有失公平,而且也不符合当地权利义务应该相当的法律原则。(2)货物于汇票到期日前到达时的处理——信托收据(美国)URC522第七条:商业单据的发放承兑交单(D/A)与付款交单(D/P)(1)如果托收包含有远期付款的汇票,则其指示不应要求付款才交付商业单据。(2)如果托收包含有远期付款的汇票,托收指示应说明商业单据是凭承兑(D/A)还是凭付款(D/P)发放给付款人。若无上述说明,商业单据只能是付款放单,而代收行对由于交付单据的任何延误所产生的任何后果将不承担责任。(3)如果托收包含有远期付款的汇票,而且托收指示表明应凭付款发放商业单据时,则单据只能凭该项付款才能发放,而代收行对由于交付单据的任何延误所产生的任何结果将不承担责任。第三节信用证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niformCustomsandPracticeforDocumentaryCredit(UCP)对跟单信用证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有关业务和术语作了统一的解释,成为信用证业务的行为准则。国际商会多次对其作了修订,“UCP500”(94年1月1日开始实施)已为各国银行普遍接受。在开立信用证的正文上,均表明适用于“UCP500”,故其对各有关当事人具有约束力。最新的版本是《ICC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2007年修订本),国际商会第600号出版物简称UCP600,于2007年7月1日实施。一、概念(LetterofCredit,L/C):信用证是银行(开证行)应买方(开证申请人)的请求向卖方(受益人)开立的在一定条件下保证付款的凭证.1、银行承诺由银行向卖方付款,或对卖方出具的汇票承兑并付款(在汇款和托收方式中,银行有否作出此种承诺?);2、条件:卖方向银行提交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开证申请人(买方)受益人(卖方)付款行/开证行通知行/议付行1买卖合同2申请开证3开证(电、信开)4通知6审证交单议付7索偿8偿付9付款赎单二、一般业务流程5发货四、信用证的内容1、信用证本身的说明信用证的类型:说明可否撤销、转让;是否经另一家银行保兑;偿付方式等。信用证号码和开证日期2、信用证的当事人必须记载的当事人:申请人、开证行、受益人、通知行。可能记载的当事人:保兑行、指定议付行、付款行、偿付行等。3、信用证的金额和汇票信用证的金额;币别代号、金额、加减百分率。汇票条款:汇票的金额、到期日、出票人、付款人。4、货物条款包括货物名称、规格、数量、包装、单价以及合约号码等。5、运输条款包括运输方式、装运地和目的地、最迟装运日期、可否分批装运或转运。6、单据条款说明要求提交的单据种类、份数、内容要求等,基本单据包括:商业发票、运输单据和保险单;其他单据有:检验证书、产地证、装箱单或重量单等。7、其他规定对交单期的说明。银行费用的说明。对议付行寄单方式、议付背书和索偿方法的指示。8、责任文句通常说明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开立以及开证行保证付款的承诺,但电开信用证可以省略。9、有权签字人的签名或电传密押五、信用证的种类(一)按基本性质分类1、根据是否要求受益人提交单据分为跟单信用证和光票信用证跟单信用证(DocumentaryCredit)是开证行凭跟单汇票或单纯凭单据付款的信用证。单据是指代表货物或证明货物已交运的运输单据。如提单、铁路运单、航空运单等。通常还包括发票、保险单等商业单。国际贸易中一般使用跟单信用证。光票信用证(CleanCredit)是开证行仅凭不附单据的汇票付款的信用证,汇票如附有不包括运输单据的发票、货物清单等,仍属光票。2、根据开证行的责任分为不可撤销信用证和可撤销信用证不可撤销信用证(irrevocablel/c)是指信用证一经开出,在有效期内,未经受益人、开证人及保兑行(如果有)的同意,开证行不得片面修改或撤销信用证的规定和承诺。可撤销信用证(revocablel/c)是指开证行有权随时予以修改或撤销,但若受益人已按信用证规定得到议付、承兑或延期付款保证,则银行的撤销或修改无效。信用证上未注明可否撤销,即为不可撤销信用证。国际贸易中使用的信用证,基本上是不可撤销信用证。(UCP500)UCP600取消了可撤销信用证。3、根据是否有另一家银行为信用证加保,可分为保兑信用证和不保兑信用证保兑信用证(ConfirmedL/C)是指开证行开出的信用证,由另一家银行保证对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单据履行付款义务。对信用证加保兑的银行称为保兑行,保兑行承担与开证行相同的第一性付款责任。当开证银行资信好和成交金额不大时,一般都使用不保兑的信用证。我国银行不开具要求另一家银行保兑的信用证,故我国进口企业通常不接受开立保兑信用证的要求。4、按信用证付款方式,分为即期付款信用证、延期付款信用证、承兑信用征和议付信用证四种方式议付信用证(NegotiationCredit),议付信用证指允许受益人向某一指定银行或任何银行交单议付的信用证。议付(negotiation):对票据和/或单据的提前购买。预付或同意预付均可。通常在单证相符的条件下,银行扣取垫付利息和手续费后立即将货款垫付给受益人。公开议付信用证:受益人可任择一家银行作为议付行限制议付信用证:由开证行在信用证中指定一家银行为议付行。开证行对议付行承担付款责任。即期付款信用证和延期付款信用证都在信用证上明确规定一家银行为付款行,不要求受益人出具汇票,仅凭提交的单据付款。承兑信用证则规定由开证行或指定的银行对受益人开出的远期汇票进行承兑并在到期日进行付款。以上三种信用证,是否有银行愿意议付与开证银行无关。(二)附加性质分类1、可转让信用证信用证上注有“Transferable”,受益人有权将信用证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一个或数个第三者(即第二受益人)使用。可转让信用证的受益人一般是中间商,第二受益人则是实际供货商。受益人可以要求信用证中的授权银行(转让行),向第二受益人开出新证,新证由原开证行承担付款责任。原证条款不变,但其中信用证金额、商品单价可以减少,有效期和装运期可以提前,投保比例可以增加.可转让信用证只能转让一次,即第二受益人不能再转让给新的受益人。在使用过程中,当第二受益人向转让行交单后,第一受益人有权以自己的发票和汇票替换第二证受益人的发票和汇票,以取得原证和新证之间的差额。2、假远期信用证(UsanceCreditPayableatSight)信用证中规定:“远期汇票即期付款,所有贴现和承兑费用由买方负担。”也叫做“买方远期信用证”(Buyer‘sUsanceCredit)这种信用证,受益人开出的是远期汇票,但议付时等同于即期汇票,不因此而增加贴息的负担。对开证申请人来说,取得了延期付款的融资方便,又利用了开证银行优惠的贴现率。来证中应说明下述三项内容:其一是出口人的远期汇票由付款行保证贴现;其二是贴现费用和迟期付款利息由开证人负担;其三是受益人能即期收到十足货款。六、信用证的业务特点1、信用证体现为一种银行信用2、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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