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冶金工业 > 简体在云南省中小企业担保行业协会理事会上的讲话3
(简体)在云南省中小企业担保行业协会理事会上的讲话(简体)在云南省中小企业担保行业协会理事会上的讲话在云南省中小企业担保行业协会理事会上的讲话各位理事,各位参会会员:今天召开云南省中小企业担保行业协会理事会,并邀请部分会员单位参加,主要议题是报告2009年云南省中小企业担保行业协会的工作以及财务情况,讨论行业协会2010年工作的一些思路和打算。刚才,廖副会长代表协会作了工作报告,各位理事也发表了一些意见和看法。我讲以下三点意见。一、关于2009年协会的工作2009年,云南省担保行业也和其它行业一样是在世界金融危机的冲击下渡过的。云南担保行业在困难的经济环境下前行,取得了较好的业绩,无论是行业运行的年度主要业务指标,还是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指标都呈现出良好的态势。取得这些成绩主要有这样几条经验:一是各级党委政府的关心和财政主管部门以及其它相关政府部门的正确指导;二是各级金融机构的大力支持、协作和配合;三是各担保机构明确自己的历史使命,潜心尽力地努力工作,为中小企业融资难、贷款难服务;四是各项政策的扶持与优惠,为担保行业开展担保业务创造了好的工作环境;五是担保行业协会从行业自律的角度出发,为担保公司开展工作进行了大量的协调、服务工作。我们应充分地肯定成绩,从取得的成绩中看到希望,看到信心,看到这个行业发展的前景,看到云南担保人的奋发精神。与此同时,我1们也要清楚地看到,云南担保行业依然面临着严峻的形势,发展过程中还面临着许多的困难和问题。担保机构面对着体制、机制、风险,政策导向、社会环境、保障措施、人员素质等多方面的挑战,我们必须认清形势,高度重视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同心同德,团结一致、尽职尽能,继续推动云南担保行业的向前发展。在实际工作中,有时候能清醒地看到存在的问题,比沾沾自喜地只看到成绩还重要。因为成绩只说明过去,问题则预示着未来。当我们能看到问题,而又想办法去解决问题时,这才是明智之举。二、认真学习2010年第三号文件(令)2010年3月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七部委为了加强对融资性担保行为,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制定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这个办法已经国务院批准公布,要从公布之日起施行。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3月8日三号令发布后,中国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有关负责人在3月10日发表了讲话,谈了如下六点意见:一是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从事吸收存款和发放贷款,同时融资性担保2公司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万元;二是《办法》的规范对象主要是公司制融资性担保机构,即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制以外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参照本《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三是根据《办法》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但不得低于人民币500万元;四是经监管部门批准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经营部分或全部融资性担保业务: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信用证担保、其它融资性担保业务;五是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受托发放贷款,受托投资活动以及监管部门规定不得从事的其它活动;六是对融资担保业务实行监管体制。国务院建立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七部委组成,银监会牵头。学习《办法》,应掌握好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第一,什么是融资性担保,为什么要制定《暂行管理办法》,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国务院批准出台的《暂行办法》是根据当前融资性担保业规模的发展和防范担保业风险的需要,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要求制定的,办法的制定和实施将对融资担保业规范发展产生现实和长远的积极影响。制定《办法》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有三个方面:一是促进融资性担保业健康发展的需要。长期以来,由于担保业缺乏相对统一的准入要3求和经营规范,也没有建立持续的日常监管制度,我国的融资性担保机构仅作为普通的工商企业进行注册管理,导致行业的市场定位不清,发展无序,经营管理失范,融资性担保的优势和增信功能没有得到充分有效的发挥,影响了行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制定办法正是要通过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设立条件、业务规范、监管规则和法律责任明确其性质、市场定位和基本的运作规则,促使其按照审慎经营原则,确立可持续经营的业务模式,增强发展能力,实现健康有序的发展;二是防范和化解融资性担保业风险管理的需要。融资性担保业经营经营的是信用,管理的是风险,承担的是责任。融资性担保作为一种经济活动,体现的是一种增信和财务杠杆的作用,具有金融和中介的两重性,是一个高杠杆率,高风险的行业。其核心竟争力取决于担保机构自身的资本实力和风险管控能力。因此,有必要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加强对担保公司资本金、杠杆率、报备、公司治理、内部控制、风险集中度、关联交易、信息披露、高管及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等方面的审慎管理,使其提高风险意识,及时处臵风险,尽快步入健康发展的轨道;三是融资性担保业规范经营,加强监管的需要。十多年来,融资性担保业从小到大,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在缓解中小企业,特别是广大小企业融资难和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近年来,担保业暴露出的业务运作规范性差,内部管理松驰,风险识别和管理能力不足,以及违法违规抽逃资本金4和非法经营金融业务等问题,也在一些地方时有发生,损害了行业的整体形象,也扰乱了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造成了一些不良的社会影响。十多年的发展实践证明,不进行行业规范、不实施持续的监督管理,融资担保业的发展就会受到不利因素的干扰,乃至危及国家经济、金融的稳定。制定《办法》,可以规范融资性担保公司自身运作,为有效监管提供制度依据。第二,《办法》的制定遵循了哪些原则。制定《办法》是经过反复讨论、研究而制定的。制定《办法》的指导思想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结合当前融资性担保业发展和监管实际,加强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监督管理、防范化解担保风险、促进担保业务健康发展。为发挥担保机构缓解中小企业贷款难、担保难的作用创造必要的制度条件。为体现这一指导思想,《办法》起草时遵循了三项基本原则:一是紧密联系实际的原则。制定《办法》时,立足当前担保业的实际状况、着重总结担保行业发展的基本规律,体现规范管理和促进发展的理念。比如,在资本金准入门槛的设臵上,充分考虑到了我国区域经济发展差异较大的现状,授权地方监管部门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上,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注册资本金的最低限额。又如业务范围、担保放大倍数以及审慎指标等,都考虑了担保机构的现状和扶持发展的要求。二是尊重市场规律的原则。市场能管好的,不作过多、过细的限制。比如,银行对担保公司的评估和选择,很大程度构成了市场对担保公司的监管,可以通过银行业监管5部门对银行业的约束和指引,引导担保机构加强风险控制、审慎经营。在具体监管指标设臵上管住主要方面和突出的风险点,重点对准入,经营规则、监管要求以及资本金管理、准备金管理、集中度控制,为关联方担保,信息披露等主要风险控制措施做出规定,对于其它问题则主要由地方监管部门根据市场实际情况,通过制定实施细则或另行制定具体办法等进行规范。三是着力规范管理的原则。对担保机构违背基本经营规则的严重不规范、不审慎行为,比如一些脱离主业、专干付业、打着担保名义,实际从事放贷、骗贷等行为的担保机构必须进行规范整顿、净化融资性担保市场。第三,对融资性担保机构作了哪些硬性规定。这次出台的《暂行管理办法》,对融资性担保公司作了一些硬性的规定:一是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搞存贷业务。《办法》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可以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受托发放贷款、受托投资等。融资性担保公司从事违法集资活动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二是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十倍。《办法》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倍。融资性担保公司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10%,对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5%,对单个被担保人债券发行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为其母公司或者子公司提供融资性担保。融资性担保公司以自有资金进行投6资,限于国债、金融债券及大型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信用等级较高的固定收益等产品以及不存在利益冲突且总额不高于净资产20%的其它投资;三是从事再担保业务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亿元,并连续营业两年以上;四是担保赔偿准备金为责任余额1%。融资性担保公司按照当年担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并按不低于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担保赔偿准备金累计达到当年担保责任余额10%的,实行差额提取。监管部门可以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责任风险状况和审慎监管要求,提出调高担保赔偿准备金的比例。银监会相关负责人指出:目前个别担保机构的单体风险已经突出,要加强对资本金、杠杆率、报备、内部控制、关联交易、信息披露、高管等加强审慎监管。总之,《办法》是一个规范担保行业的重要文件,各担保机构,尤其担保机构的负责人要加强学习、掌握《办法》的内容和精神实质。为搞好各自的担保公司承担起政策导向的责任。在学习《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时有一些重点需要认真地加以掌握:1、关于经营模式。要求融资性担保公司应以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为经营原则,建立市场化运作的可持续审慎经营模式;2、关于开展业务的原则。要求融资性担保公司与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并遵守合同的约定。担保公司依法开展业务时,不受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的干涉。担保公司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融7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担保公司要为客户保密,维护客户利益,遵守公平竞争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的活动。3、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由监管部门审查批准。有监管部的经营许可证,才能向工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监管部门批准不得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不得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性担保字样。4、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要遵守《办法》的条件。注册资本金限额最低不少于500万人民币,而且注册资本金应为实缴货币资本。担保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办法由银监会牵头的部际联席会议另行作出。5、融资性担保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要征得所在地监管部门同意,并由所在地监管部门审查批准。6、融资性担保公司解散或被撤销时,要依法进行清算。担保责任解除前,公司股东不得分配公司财产或从公司取得任何利益。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依法实施破产。7、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的业务范围是: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信用证担保,其它融资性担保业务;兼营的业务范围是:诉讼保全担保、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履约担保业务。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业务。8、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为其它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担保责任提供再担保和办理债券8发行担保业务,再担保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1亿元,且连续经营两年以上。9、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受托发放贷款,受托投资及监管部门规定的不得从事的其它活动。对非法集资活动,依法予以查处。10、融资性担保公司要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完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保持公司治理的有效性。跨省的担保公司(含分支机构)应设2名以上独立董事。应设首席合规官和首席风险官。首席合规官、首席风险官应当由取得律师或注册会计师等相关资格、并有从业经验的人员担任。11、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等制度,真实记录和反映企业的财务状
本文标题:简体在云南省中小企业担保行业协会理事会上的讲话3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6631332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