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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法律、法规一、传染病防治法的概述(一)传染病防治现状要清醒地认识到,传染病防治的形势依旧十分严峻,我省急性传染病暴发流行随时有可能发生全国巩固了消灭或基本消灭天花、血吸虫病、丝虫病、疟疾、麻风病等传染病的防治成果自20世纪以来未发生人间鼠疫持续25年没有发生脊髓灰质炎和白喉乙型肝炎在我国已从高发流行区转为中等流行区较好控制了麻疹、百日咳、破伤风以及流行性乙型脑炎、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等疾病的流行(二)传染病的概述-定义、特点定义:传染病是由病原微生物侵入人体导致人体感染且能在人群中引起局部的或广泛流行的一类疾病(二)传染病的概述—流行的基本条件(二)传染病的概述—防治的基本环节防治措施管理传染源保护易感人群切断传播途径(三)传染病防治法制建设过程1950年:《关于发动秋季种痘的指示》1955年:《传染病管理办法》1978年修订为《急性传染病管理条例》1989年2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91年1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进行修订,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简介1、立法宗旨: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2、基本原则: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治结合、分类管理、依靠科学、依靠群众。3、立法目的: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是本法要解决的基本问题;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是本法的核心宗旨。(1)保障人体健康。(2)保障公共卫生。5、传染病防治法的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一切单位和个人”,既包括我国的一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也包括我国领域内的外国驻华机构、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等单位;既包括中国人,也包括在我国境内的外国国籍和无国籍等一切自然人。根据我国法律法规规定和国际惯例,所有驻中国的外国使、领馆人员必须遵守我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没有传染病防治方面的豁免权。(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简介二、传染病的法定分类管理(一)传染病法定分类根据传染病的危害程度和应采取的监督、监测、管理措施,法定传染病共有39种,分为甲、乙、丙三类乙类26种甲类2种鼠疫、霍乱其他丙类11种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生殖道沙眼衣原体感染、水痘、结核性胸膜炎等。感染性腹泻、流行性腮腺炎、流行性感冒、风疹、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手足口病等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肝炎、脊髓灰质炎、禽流感、甲型H1N1流感、麻疹、炭疽、菌痢、肺结核、新生儿破伤风、淋病、梅毒、疟疾等对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脊髓灰质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传染病,根据其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需要列入乙类、丙类传染病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并予以公布。对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二)增减病种的权限增加或减少甲类传染病病种:——国务院增加或减少乙类、丙类传染病病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按照乙类或丙类传染病管理的病种——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三、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一)传染病疫情报告人疫情报告人人有责1、义务疫情报告人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病人时,都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2、责任疫情报告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军队医疗机构;港口、机场、铁路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卫生行政部门。(二)疫情报告时限要求1、日常报告时限:发现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人或疑似病人,或发现传染病暴发和突发原因不明暴发以及卫生部规定的不明原因肺炎病人时,应在2小时内完成网络直报;无网络直报条件的责任报告单位应于2小时内以最快方式向当地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于2小时内寄出传染病报告卡。对其他乙、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规定报告的病原携带者:政府列入传染病管理的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应在24小时内,通过网络进行信息的录入报告。无网络直报条件的责任报告单位应在24小时内寄出传染病报告卡。2、重大传染病疫情报告时限重大传染病疫情:(1)发生鼠疫、肺炭疽和霍乱暴发;(2)动物间鼠疫、布氏菌病和炭疽等流行;(3)乙类、丙类传染病暴发或多例死亡;(4)发生罕见或已消灭的传染病;(5)发生新发传染病的疑似病例;(6)可能造成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社会稳定的传染病疫情,以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临时规定的疫情。(二)疫情报告时限要求四、传染病疫情的通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地如实通报和公开疫情,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时地如实通报和公布本行政区域的疫情。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县、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本单位有关人员军队卫生主管部门毗邻及相关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机构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卫生部动物防疫机构毗邻及相关卫生行政部门县、市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互通互通互通(一)疫情通报定期公布全国疫情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卫生部或授权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布疫情省、自治区、直辖市重大疫情暴发流行卫生部(二)疫情公布五、医疗保健机构的职责疫情报告预防接种医疗救治传染病的监测地段内的传染病预防和控制消毒隔离、预防院内感染对传染源污染场所的卫生处理对传染病病人等进行隔离治疗、医疗观察定义:是指当传染病发生或暴发、流行时,为了阻止传染病的扩散和蔓延而采取的措施。六、传染病控制措施的法律规定(一)一般性控制措施针对传染病流行的三个环节(传染源、传播途径、易感人群)所采取的以针对其中一个环节为主或同时控制几个环节的综合措施,包括隔离治疗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保护易感人群。1、对甲类传染病病人和病原携带者,乙类传染病中的三类病人,予以强制隔离治疗。2、对疑似甲类传染病病人,在明确诊断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3、对其余传染病的病人或病原携带者根据病人的病情、传染性大小、对周围人群传播的危害,分别予以住院隔离治疗、临时病室隔离治疗或家庭隔离治疗。4、密切接触人员的预防措施。5、针对易感人群的控制措施。(二)临时紧急措施-即时强制是指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当地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级地方政府决定,可采取以下紧急措施: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紧急措施的撤销和解除,由原决定机关根据有关规定决定并宣布。(三)疫区封锁1、宣布疫区《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报经上一级地方政府决定,可以宣布疫区。在疫区内实行紧急措施,并可对出入疫区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实施卫生检疫。2、封锁疫区:《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可以对甲类传染病疫区实行封锁。实行疫区封锁的基本条件:一是必须是在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的地区,二是已经正式确定为疫区。决定封锁疫区的权限有二种:一般疫区封锁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决定;封锁大、中城市的疫区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或者封锁国境的由国务院决定。疫区封锁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宣布。(三)疫区封锁3、对尸体的处理:对于患鼠疫、霍乱和炭疽病死亡的病人尸体,由治疗单位负责消毒处理后立即火化。患病毒性肝炎、伤寒和副伤寒、艾滋病、白喉、炭疽、脊髓灰质炎死亡的病人尸体,由治疗单位或者当地卫生防疫机构消毒处理后火化。不具备火化条件的农村、边远地区,由治疗病人的医疗单位或者当地卫生防疫部门负责消毒后,可选远离居民点500米以外、远离饮用水源的地方,将尸体在距地面2米以下深埋4、药品生物制品等的供应:医药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供应预防和治疗传染病的药品和器械,生物制品生产单位应当及时供应预防和治疗传染病的生物制品。预防和治疗传染病的药品、生物制品和器械应当有适量的储备。铁道、交通、民航部门必须优先运送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处理疫情的人员、防治药品及生物制品、器械。七、传染病预防的法律规定法律责任(一)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合法权益保护医院不得拒收传染病病人,传染病病人个人隐私受尊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二)传染病预防控制预案的制定是指经过一定程序制定的处置传染病暴发流行的事先方案。传染病预防控制预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传染病预防、控制预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三)传染病预防、控制预案的主要内容传染病预防控制指挥部的组成和相关部门的职责;传染病的监测、信息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制度;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在发生传染病疫情时的任务与职责;传染病暴发、流行情况的分级以及相应的应急工作方案;传染病预防、疫点疫区现场控制,应急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以及其他物资和技术的储备与调用。(四)传染病监测预警制度1、传染病监测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家传染病监测规划和方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监测计划和工作方案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传染病的发生、流行以及影响其发生、流行的因素进行监测。监测职责:包括日常监测和对国外和新发现传染病监测2、传染病预警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全国或某个地区发出预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本地区发出预警(五)对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要求在传染病预防控制中履行下列职责:1、实施预防控制规划、计划和方案;2、收集、分析和报告监测信息,预测传染病的发生、流行趋势;3、开展对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理及其效果评价。⑷开展传染病实验室检测、诊断、病原学鉴定;⑸实施免疫规划,负责预防性生物制品的使用管理;⑹开展健康教育、咨询,普及传染病防治知识;⑺指导、培训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开展传染病监测工作;⑻开展传染病防治应用性研究和卫生评价,提供技术咨询(五)对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要求(六)预防接种制度疫苗是指为了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发生、流行,用于人体预防接种的疫苗类预防性生物制品。分两类:疫苗分类管理是指政府免费向公民提供。国家实行有计划预防接种的病种有脊髓灰质炎、麻疹、白喉、百日咳、破伤风、肺结核和乙型肝炎第二类疫苗,是指由公民自费并且自愿受种的其他疫苗(七)传染病社会综合预防制度开展卫生宣传教育改善环境,改造设施,从源头控制并减少传染病危害控制传染源,预防传染病扩散防止医院和医源性感染传染病防治法第39条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医疗机构发现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病人,应当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医疗机构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置。传染病防治法第52条医疗机构应当对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
本文标题:传染病法律法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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