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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业产权法专利法和商标法2工业产权法《专利法》(1984.3.12通过,1992.9.4第一次修改,2000.8.25第二次修改)《商标法》(1982.8.23通过,1993.2.22第一次修改,2001.10.27第二次修改)34摘要*专利和专利的类型专利申请专利权专利文献专利制度的国际化发展5专利和专利的类型专利含义专利法修改的内容第一次修改的内容第二次修改的内容6专利和专利的类型专利的类型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7专利申请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职务发明非职务发明专利权归属发明人与共同发明人8案例: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案原告:北京市思达尔化工新技术公司(以下简称思达尔公司)原告:河南省延津县津安工贸实业公司(以下简称津安公司)被告:张克旭【案情简介】2001年9月,张克旭从北京大学调入思达尔公司,在2001年至2004年间,张克旭在思达尔公司任总工程师,负责精细化工开发,主要进行叶面肥的制作方法的研制。2004年6月思达尔公司委托津安公司进行该肥料的大田试验,而后津安公司与河南省延津县的农户签订了协议书,约定由津安公司负责高效棉花增果灵试验,负责施肥、施药等,并对农作物喷施该农药的生长情况作了观察记录。2004年11月14日张克旭申请了名称为“一种液体植物叶面肥料及制备方法”的发明专利,俗称高效棉铃宝,亦称增果灵,发明人张克旭、毛宗祺、葛树丰,其中葛树丰是张克旭的妻子,毛宗祺是津安公司职工,张克旭称他们帮助进行过水解毛发的工作。张克旭把在河南省延津县的大田试验情况作为实施例写入了专利申请文件。原告思达尔公司诉称:张克旭从2001年9月调入我公司后,担任总工程师,负责产品开发。张克旭以个人名义于2004年11月14日向中国专利局申请的名称为“一种液体植物叶面肥料及制备方法”的专利应当是我公司的职务发明创造。我公司为该发明提供了大量的物质条件,张克旭等人是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故请法院判令专利申请权属于思达尔公司,我公司同意与津安公司共享该专利申请权。原告津安公司诉称:2004年6月我公司按思达尔公司的安排,负责叶面肥的大田试验,并出资10万余元。张克旭于2004年11月14日向中国专利局提交了名称为“一种液体植物叶面肥料及制备方法”的专利申请,该专利申请说明书中的实施例全部由我公司完成。故请求该专利申请权归我公司与思达尔公司共有。被告张克旭辩称:我在北京大学工作期间就开始从事高效棉铃宝的研究开发,该技术方案形成于2001年4月,到2004年间主要是推广实施,进行试验。在研制过程中思达尔公司未提供过任何资金,津安公司只是进行大田试验,与叶面肥的研制没有任何关系,该发明不是职务发明。恳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法院判决:“一种液体植物叶面肥料及制备方法”发明专利的专利申请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归北京市思达尔化工新技术公司所有。驳回河南省延津县安工贸实业公司与北京市思达尔化工新技术公司共享该发明专利申请权的诉讼请求。17专利申请申请文件·请求书·摘要·说明书·权利要求书18专利申请申请原则·书面原则·先申请原则·优先权原则19专利权授予专利权的条件·发明和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不授予专利权的发明项目20专利侵权行为和侵权例外侵权行为及表现形式·非法制造、销售、进口专利产品和专利方法(未经权利人许可)·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21案例:擅自处分他人专利权构成侵权行为案原告:H(甲公司职员)被告:甲公司被告:乙工厂【案情简介】H为甲公司职员,获得一项“多功能探测镜”的实用新型专利。H在获取专利权后,曾与甲公司协商欲将专利权转让给甲公司,但尚未达成协议。其后不久,甲公司与乙工厂签订了专利实施许可协议,许可乙工厂将“多功能探测镜”投入生产,所获利润由甲、乙双方分享。同年年底,乙工厂生产的产品在市场上销售。H得知这一情况后,以甲公司、乙工厂侵犯专利权为由,诉至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告H认为自己为“多功能探测镜”的专利权人,甲公司将其专利许可他人使用以及乙工厂实施其专利的行为均为侵权行为,请求法院责令二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被告甲公司认为,H为本公司职员,且该专利的内容又与其工作任务相关,应是职务发明;且H也正与公司协商将专利权让与事宜,因此专利归甲公司所有;被告乙工厂辩驳:其实施专利的行为经过甲公司许可,有合同为证,故其行为不构成侵权。法院应该如何判决?25专利侵权行为和侵权例外侵权例外·“专利权用尽”原则·“先用权”原则·“临时过境”原则·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26专利文献专利文献·专利申请说明书·专利主管部门出版的各种检索工具27专利文献专利文献的特点·完整·新颖·时间·广泛·实用·分类科学28专利文献专利文献的作用·为技术许可、转让提供重要信息·提供大量的技术情报·法律用途·经济情报作用29专利制度的国际化发展《专利合作条约》(PCT)《欧洲专利公约》3031摘要(P156—167)商标概述商标法商标权商标权转让和许可涉外商标的注册保护商标权的国际公约32商标概述商标的概念商标的种类·根据商标构成分类·根据所有人不同分类·根据防御性质分类33商标的种类根据商标构成分类·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上述要素组合34商标的种类根据所有人不同分类·制造商标·商业商标·证明商标·集体商标35商标的种类根据防御性质分类·联合商标·防护商标·驰名商标36与商标邻近的标记服务标记产地标记商号37商标法修改的主要内容商标保护的客体(第3条)同一商标专用权的共同享有(第5条)商标申请的可视性标志(第8条)显著性特征与在先权利(第9条)驰名商标的基本标准(第13条、14条)38商标法修改的主要内容商标中的地理标志(第16条)抢先注册(第31条)不当注册(第41条)反向假冒(第52条)加大执法力度与规范执法行为(第54-58条)39商标注册与申请商标注册·使用在先原则·注册在先原则·混合原则40商标注册与申请商标申请申请原则(一类商品一个申请)申请程序商标局商标代理机构41注册商标撤消撤销注册商标的几种情况·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的·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42商标权商标权的内容·独占使用权·禁止权·转让权·许可使用权43商标权商标权的特征·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44商标权商标权的保护·保护范围·侵权的行为及侵权的处理45案例:“狗不理”饮食公司状告狗不理商标侵权案原告:天津狗不理饮食(集团)公司被告一:天津“狗不理包子”创始人的第五代传人高渊被告二:哈尔滨市天龙阁饭店【案情简介】“狗不理”原是“狗不理包子铺”的创始人高贵友的乳名,意谓连狗都不理的孩子好养活,一定能长命百岁。狗不理包子铺的包子一开始就在配方、投料、加工方法、操作工艺等方面具有自己的特点和风格,以致于连清宫的御膳房也不解其迷,多次派专人到天津购买,使“狗不理包子”名声大振。百余年来,经过高贵友及其传人的不断钻研和苦心经营,“狗不理包子”的声誉位居天津“三绝”之首,狗不理成了世人所熟知的人名、艺名、厂商名称、商标名称。它不但蕴含着高贵友及其传人的身份权、保护商业秘密的权利,而且具有更为深厚的文化内涵。由于历史原因,1956年狗不理包子铺实行公私合营,后来又逐渐演变成原告天津狗不理饮食(集团)公司。1980年,原告对狗不理包子申请商标注册并被核准注册“狗不理”牌,注册商标图形为“GBL狗不理”。1991年3月,高渊(被告一)受聘于哈尔滨天龙阁饭店(被告二)担任技术指导。为宣传天龙阁的服务特色,提高天龙阁饭店的知名度,高渊特地制作了一块巨型牌匾,上书“正宗天津狗不理包子第四代传人高耀林、第五代传人高渊”。天津狗不理饮食公司(原告)得知后,认为本公司对狗不理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高渊未经本公司许可,擅自在饭店门前悬挂“天津狗不理包子”牌匾的行为,构成了对自己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于是,在1991年9月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两被告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并在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的“狗不理”牌注册商标合法有效。而被告一作为天津狗不理包子的正宗传人,不但拥有“狗不理”这一驰名商标和“狗不理”服务商标的先用权,而且拥有制作“狗不理包子”商业秘密的权利,被告的行为不构成侵权。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52案例:冯雏音等诉江苏三毛集团公司案原告:冯雏音等8人被告:江苏三毛集团公司【案情简介】冯雏音等8原告系被继承人张乐平(1993年9月去世)的配偶和子女。张乐平系我国颇有名望的漫画家。张乐平自1936年3月出版其漫画集《三毛第一集》起,至1995年10月再版《三毛流浪记》止,先后出版(或再版)各类“三毛”漫画集达33次,创作了大脑袋、圆鼻子、头上只有三根毛的“三毛”漫画形象。1996年2月,上海市版权处对张乐平创作的美术作品漫画三毛形象系列予以登记。1996年初,原告发现被告江苏三毛集团公司销售的产品上附有“三毛”漫画形象的产品商标,被告还将“三毛”漫画形象作为被告的企业形象在户外广告、职员名片、报刊、企业内部铭牌上使用。此外,被告于1995年11月至1996年2月期间,共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申请38类标有“三毛”漫画形象的商标(已核准31类)。在此期间,被告共印刷标有“三毛”漫画形象的商标111030件,现尚有库存34030件。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证明,被告目前只在“精纺呢绒”上使用“三毛”牌注册商标。原告诉称:“大脑袋、圆鼻子、头上长着三根毛的“三毛”漫画形象系已故作家张乐平生前创作,该作品的著作权为张乐平所有。张乐平去世后,冯雏音等8原告作为张乐平的继承人享有该作品的著作权。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将“三毛”漫画形象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和企业形象使用,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故向法院请求:(1)确定被告侵权并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2)判令被告公开登报赔礼道歉;(3)由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0万元。”被告辩称:“三毛’注册商标系委托当地一美工设计,被告与设计者没有就其使用该漫画作品的著作权的归属达成协议,该作品的著作权依法应归该作者所有,因此,即使侵权也应由该作者承担责任。并且,其使用的商标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登记注册,公告无异议后使用的,因此,其使用该商标的行为是合法行为。”“况且,大脑袋长着三根毛、圆鼻子的三毛形象并非张乐平笔下漫画所特有的形象。故被告并未侵犯原告的著作权,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但原告继承的是著作权人财产权,故原告诉请要求被告登报赔礼道歉于法无据,不予支持。由被告酌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法院判决如下:(1)被告应停止在产品、企业形象上使用“三毛”漫画形象作品;(2)被告应赔偿原告人民币10万元;(3)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江苏三毛集团提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另行作出公正判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61商标权转让和许可商标转让·必须连同与商标有关的业务一起转让·单独转让62商标权转让和许可商标许可·单独使用供方商标·使用供方商标、并注明产品制造单位·联合商标·联结商标63商标注册的国际公约《商标国际注册的马德里协定》《商标注册条约》两条约比较内容马德里协定商标注册条约工作语言法语法语、英语申请人条件成员国公民、或在成员国有住所、营业场所同左、只要申明2年内加入即可注册前提需先在本国注册无需先在本国注册独立性5年内,本国商标撤销,国际注册也随之撤销国内国际注册互相独立使用要求商标注册后无此要求3年内不使用,各成员国可撤销有效期20年10年续展期20年,次数不限10年,次数不限65工业产权概述工业产权的定义工业产权的法律特征·专有性·时间性·地域性·国家确认性66工业产权的国际公约《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的主要原则·国民待遇原则·优先权原则·专利权、商标权独立原则·共同原则
本文标题:工业产权法 MBA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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