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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学习党章,严守党纪党规,永葆共产党员先进性为持续加强新形势下党的思想政治建设和作风建设,按照区委统一安排,今天由我来为大家讲一堂党课,也借此机会和大家进行交流,不妥之处,请大家指正。这次党课的主题是:学党章、守纪律、做表率。我想围绕这一主题,讲三个方面的问题。第一个方面是重温党章,唤醒党章意识;第二个方面是学习党章,严守党纪党规;第三个方面是崇严尚实,发挥表率作用。下面,结合自己的认识和体会,与大家作一交流。一、重温党章,唤醒党章意识中国共产党党章历来被称作是党的根本大法,在党规体系有最高的效力,相当于宪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在党的十八大通过新修订的党章后,习总书记在十八届一中全会上向全党发出“认真学习党章、严格遵守党章”的号召。唤醒每名党员的党章意识,已经成为当前一项紧迫的任务。(一)党章的概念、地位及其作用。党章是党的章程的简称,是一个政党为保证全党在政治上、思想上的一致和组织上、行动上的统一所制定的章程,是政党内部最基本和最高的政治行为规范。现代政党,不论左翼右翼,都拥有完备的党章,政党的成员必须对党忠诚,靠党章来凝聚党员,规范其行为。我们党历来高度重视制定和完善党章,自1921年成立以来,共制定了1部党纲、17部党章。在90多年的奋斗历程中,我们党总是认真总结革命建设改革的成功经验,及时把党的实践创新、理论创新、制度创新的重要成果体现到党章中,从而使党章在推进党的事业、加强党的建设中发挥重要指导作用。(二)党章的内容。现行的党章是党的十八大修改通过的,包括总纲和条款两部分,共11章53条,17000余字,对党的性质、宗旨,党的最高理想和最终目标,党的指导思想、奋斗纲领和重大方针政策,党员权利和义务,党的制度和党组织行为规范、党的纪律、党徽党旗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可见,党章的内容是十分广泛的,他不仅从整体上规定了中国共产党是什么样的党,应该怎样建设党,而且从微观上规定了中国共产党的党员是什么样的人,怎样才能成为一名党员,党员享有什么样的权利和应履行什么样的义务;它不仅规定了党的建设的一般性指导原则,而且规定了党的建设的操作性具体做法,等等。因此,党章是统一全党思想和行动的最高准则,是每一个共产党员和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都必须认真学习、自觉遵守、切实贯彻、坚决维护的党内最高法规。党的十八大对党章的修改主要集中在六个方面:一是把科学发展观确立为党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二是要坚持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三是重申改革开放之路,更加自觉更加坚定地推进改革开放;四是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五位一体”布局之中;五是把建设学习型、服务性、创新型马克思主义执政党的要求纳入党的建设总体布局;六是对条文部分关于党员、党的基层组织、党的干部这三条做了相应修改,使之与总纲部分修改相衔接。新修订的党章还有一个突出特点是:将纪律建设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正如习总书记所说,十八大党章是“把我们党在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和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中取得的重大实践成果、理论成果、制度成果体现在党章中,实现了党章又一次与时俱进。”(三)现阶段唤醒党章意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唤醒党章意识,是保持党的团结统一的必然要求。回顾历史,凡是我们党将党章权威摆在突出位置,严格遵守贯彻党章,党和国家就能够基础稳固、发展有序;凡是什么时候罔顾党章约束,党和国家建设也就会偏离方向,甚至走向混乱和倒退。文革十年浩劫中,由于党章和宪法被弃之一旁,个人专断取代了集体领导,党内斗争陷入无序状态,“群众运动”式的执纪执法造成一大批冤假错案,党内的团结受到了极大损害。这样的惨痛历史,今后决不能再发生。如今,我们党已经是一个有着430多万个党组织、8700多万名党员的大党,管党治党任务极其繁重,只有全面增强党章意识,努力构建学习党章的长效机制、实施党章的监督机制、违反党章的惩戒机制,切实发挥党章应有的权威性和约束力,才能使我们党始终保持团结统一。唤醒党章意识,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路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提出了实现“两个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形成了“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而要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全面从严治党是关键;要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就必然要求严格遵守党章党规党纪,唤醒党章意识。另一方面,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依法治国、依规治党。如果说宪法是依法治国的根本依据,那么党章就是依规治党的根本遵循,要通过增强党章意识,提高广大党员的先进性、纯洁性和纪律性,唤醒党员对党章的敬畏感、存在感和归属感,让其充分发挥“制度笼子”的作用,成为广大党员敬法畏纪的前提。唤醒党章意识,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现实需要。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坚持“有腐必惩、有贪必肃”,反腐败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党内规矩意识淡薄,法治思维缺失,有章不依、执章不严、违章不纠的现象依然存在,党章对党员和党组织的规范、引导力下降。今年查处并通报的南充拉票贿选案涉案人员达477人,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33人,给予撤销党内外职务以上处分77人,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下党纪政纪处理367人。从案件性质上来看,这是一宗严重违反党纪国法、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重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恶劣案件,令人警醒、发人深思,教训极其深刻。其既有违法犯罪的问题、也有违反党纪政纪和失职渎职的问题,既有思想作风的问题、也有制度机制的问题,既有领导班子集体的问题、也有干部个人的问题。但归根到底,是理想信念的动摇,使命意识的模糊,责任意识的忘却,是对党性意识、党章意识的背离。对该案的彻查严处,对党的建设、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必将起到极为重要的警示和借鉴作用。因此,以党章为镜,是推动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现实需要。二、学习党章,严守党纪党规“守纪律”是党员干部的基本政治素质,更是党员干部的底线。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五次全会上特别指出:“要把守纪律、讲规矩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再一次强调了严明纪律的重要性。“举头三尺有纲纪”,党员干部严守纪律,才能始终对党纪国法心存敬畏。党章是党的最高纲领,是党内“宪法”;党纪党规是党内一切活动的准则,是党的生命线。学党章和守纪律讲规矩是密不可分的整体,一方面,学党章是为了更好地强化党的意识,把党的纪律和规矩立起来、挺起来,另一方面,深化党风廉政建设,将纪律规矩挺在前,必须回归党章。(一)严明纪律和规矩今年,中共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了《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会议强调,要严格按照《准则》和《条例》办事,把党规党纪刻印在全体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心上。这次对党内两大法规的修订,分别确立了广大党员应当遵循的道德“高线”和不能触碰的纪律“底线”。修订后的《条例》按照党章对纪律的要求将党的纪律整合成为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把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排在首要位置。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最核心的是坚持党的领导,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做到“五个必须”:必须维护党中央权威,必须维护党的团结,必须遵循组织程序,必须服从组织决定,必须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严明组织纪律,核心是坚持“四个服从”,即: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严明廉洁纪律,关键就要严格遵守《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坚定理想信念宗旨,保持优良传统作风,展现共产党员应有的高尚道德情操,而不是站在纪律的边缘;严明群众纪律,核心是要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随时随地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目前,征地拆迁作为我区的一项重点工作,工程项目多,拆迁难度大,个别项目社会矛盾突出,尤其要注意在征地拆迁安置补偿、集体资金和专项资金使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等关系群众利益的工作中,公平公正公开,依法依规办理,不能从中谋取私利,不能暗箱操作,优亲厚友。此外,党的纪律还包括严明工作纪律,主要是要切实履职尽责,杜绝“为官不为”,严守工作秘密等;严明生活纪律,主要是要杜绝生活奢靡,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培养健康的生活情趣,时刻保持共产党员的良好形象等内容。(二)把纪律挺在法律的前面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党的各级组织和广大党员不仅要模范遵守国家法律,而且要按照党规党纪以更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那么怎样理解党纪严于国法呢?我先具体用几个案例来进行阐释。案例一,免予刑事处罚,党纪是否还要处分?某区某街道的党支部书记犯寻衅滋事罪,因是自首,被法院判处免予刑事处罚。但在党纪处分中,街道及其本人在是否进行党纪处分问题上存在不同意见:法院都不追究了,党纪要不要处分?如果要按党纪处分,是否应以党纪轻处分处理?出现这种模糊认识的原因就在于:把党纪与国法混为一谈。一方面,一些党员干部对党的先锋队性质和先进性要求认识不足,将个人等同于普通群众,对党规党纪毫无戒惧;另一方面,一些党组织错误地把党纪与国法并列看待,认为对党员、干部和老百姓用法律这同一标准要求理所应当,结果造成以国法代替党纪,将党纪的底线退至法律的红线。这个案例中,这名党员虽被免予刑罚,但他身为党支部书记,非但没有起到模范带头作用,反而伙同多人寻衅滋事,严重违反了党的纪律。最终,该支部书记仍被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案例二,认定不予起诉,党纪、政纪是否还要处分?某局某科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收受某公司好处,金额数千元。检察院因其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好,积极退赃,且是初犯,不予起诉。不予起诉的案件当事人是否要进行党纪、政纪处理?这个案例中,该科员虽被检察院认定不予起诉,但作为一名国家公务员,知法犯法,这是与国家公务员的要求不相适应的。因其不是党员,不追究党纪责任,但应当追究政纪责任。最终,该科员被给予行政降级处分。由上面的案例我们可以看出,“党纪严于国法”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与国家的法律强调权利义务相一致所不同,党的纪律首先强调成员对组织的义务,所以党的纪律也首先意味着一种义务,党章就是先规定了党员的八项义务(党章第三条),然后才列举了党员的八项权利(党章第三条)的。其次,党纪比国法对党员的约束力更强。这不仅体现在党中央的鲜明态度中,更体现在党纪对于党员干部的实际约束力比国法有更为严格的要求。对比2010年出台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刚刚修订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直接将对象瞄准了所有的中共党员,内容与原先的“52个不准”有很大的变化,坚持正面倡导,告诉广大党员“要”做什么、“该”做什么,而不再是“不准”做什么。原《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法纪不分情况突出,178条中有70多条与现行的法律重复,修订后的《条例》将重合的条款全部剔除,严格区分法律与纪律的界限,开列负面清单,真正做到了“把纪律挺在前面”,体现了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的原则。比如,瞒报个人有关事项,长期占用公车,公款吃喝、住宿、旅游、报销个人费用等,不是“小枝小节”,而是“硬杠杠”。又如,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搞了就是违反政治纪律;搞假年龄、假学历、篡改档案,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都不是小错误,而是欺瞒组织、对党不忠诚。再次,在党纪与国法的关系上,党的纪律要回归“前置性&rd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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