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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制度为了防治危险废物污染环境,保障人身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一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由于采选加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所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转移、处置等活动。第二条本公司采选加工产生的危险废物来源初步判断为选矿工艺废水处理站(池)产生的污泥。第三条公司对危险废物污染环境实行预防为主,全过程管理和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原则。第四条积极推广清洁生产和采用先进技术,避免或者减少危险废物的产生,实行对危险废物的无害化处置。第五条公司各级、有关单位应当加强对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管理,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管理工作。第六条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活动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第七条产生危险废物单位负责对危险废物的收集、临时贮存工作,并负责对临时贮存场所的日常管理,公司安全环保部门负责对危险废物的监督管理,并负责与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理中心的联接,协助做好危险废物的转移和处置工作。第八条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收集、贮存、转移、处置。第九条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应当使用符合标准的容器和包装物。第十条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第十一条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毒害品落地料或有毒有害废弃包装物,需上报安全环保部,由安全环保部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危险废物转移,经批复后,送到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第十二条建设过程中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规定向公司安全环保部申报登记危险废物产生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有关资料。公司有权对产生、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其污染防治措施的落实和运行情况。第十三条安全环保部在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有违反规定的,视情节严重程度,予以处罚。第十四条如果发生危险废物污染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应当按照应急预案要求进行应急处置,及时通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个人,及时消除或者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危害,并及时向事故发生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第十五条本制度自颁发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属公司安全环保部。
本文标题: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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