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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现场安全动火管理制度 1、总则 1.1.为加强项目部在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明确在动火作业过程中的职责,确保施工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适用在玉楚项目部勘察试验段B5工区工程施工范围内所有项目。 2.基本要求 2.1.动火定义 在本现场施工中,所有焊接、切割,明火加温:汽油、煤油清洗:用木柴加热,喷灯作业;在施工区临时生火做饭:焚烧垃圾:碘钨灯照明(场式除外)等。 2.2.各施工队伍必须严格执行消防制度,组织施工人员加强防火、防爆安全知识的教育,使全体施工人员懂得使用一般消防器具。 2.3.生活区、施工现场按规定设置灭火器材。危险品仓库等要害部位必须设警示和消防栓、灭火器等, 2.4.各施工单位定期进行防火、安全用电、防雷、防静电大检查。 2.5.动用明火作业人员均应做到持证上岗,所有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审批手续。 2.6.动火单位人员必须严格执行焊、割“十不准”要求进行作业。焊操作业“十不准”规定如下, ①无操作证学员没有正式焊工在场指导。 ②未办理“动火工作票”、未落实防火、防爆措施。③不了解焊、接内部是否安全。 ④监火人员不在场。 ⑤易燃、易爆容器内清洁不合格。⑥可燃材料无隔离防患安全措施。⑦带压密封管道内焊接无安全措施。 ⑧焊、割附近易燃物未作彻底清理,无安全措施。⑨未有防止焊、接火星飞溅的隔离防患措施。 ⑩遇有明火作业相抵触的情况,火患未消除,作业者不准离场。 2.7.发生火情、火灾应当立即报警,专(兼)职消防队组织抢救。邻近人员、单位给予支援。 2.8.火灾发生坚持“以人为本”救助遇险人员为第一任务,实施正确救火、灭火方法,尽快扑灭火灾.2.9.安全动火管理部门是本单位的安全管理部门。2.10.安全部门是实施检查督促的组织者。有权提出整改和对违章者的处罚决定。
本文标题:施工现场安全动火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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