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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告知书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明确各方主体安全生产责任,规范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行为,提高监督工作服务质量与效率,并使安全监督工作规范化、程序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制定工程项目安全监督告知书。第一部分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安全责任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在实施安全生产过程中,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进行监督检查。一、建设单位的主要安全责任1、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向施工单位拨付建设工程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2、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等有关资料。3、履行合同约定工期。4、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5、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等。6、负责牵头组织签订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安全责任保证书及两个以上施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进行施工作业时双方之间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二、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1、将安全生产管理内容纳入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明确安全监理范围、内容、工作程序和制度措施,以及人员配备计划和职责等;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的规定,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当针对工程特点、周边环境和施工工艺等,制定安全监理工作流程、方法和措施。2、审查总、分包施工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和操作资格证书。4、审核总、分包施工企业工程项目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立及人员配备情况。5、审核施工企业工程项目应急救援和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计划情况。6、审核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是否符合投标时承诺和《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等标准要求情况。7、检查施工单位施工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全防护用具、各种设施的安全许可验收记录,并由监理工程师签收备案。8、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9、定期巡视检查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作业。10、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安全自查工作,并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巡视检查,对发现的各类安全事故隐患,应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并督促其立即整改;情况严重的,监理单位应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同时报告建设单位。安全事故隐患消除后,监理单位应检查整改结果,签署复查或复工意见。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工整改的,监理单位应及时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检查、整改、复查、报告等情况应当记载在监理日志、监理月报中。三、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1、落实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达到投标时承诺和符合《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等标准要求。2、按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和落实文明施工管理制度。3、“三类人员”应经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4、特种作业人员应持有效证件上岗。5、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6、制定职业危害防治措施,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7、编制、审核及实施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8、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9、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落实事故隐患整改措施。10、建立重大危险源的登记、公示与监控制度。11、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按规定登记使用。12、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报告和调查处理。13、办理施工现场作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14、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它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当主要责任。四、其它单位安全生产责任1、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2、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3、机械设备、施工机具的出租单位应提供相关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检测合格证明。4、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单位应提供企业资质、安全施工措施及验收调试等情况。5、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检验检测单位应提供企业资质和出具检测报告。第二部分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复查安监机构收到安全监督备案资料后,对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结果进行复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施工单位是否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2、项目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立情况,是否按规定组建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3、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情况;4、是否已按规定签订安全生产协议书;5、是否按规定编制了施工组织设计,各项专项方案是否有计划;6、现场文明施工、安全技术措施费是否有使用计划;7、进入施工现场的机械设备、设施情况;8、施工现场“三通一平”、“施工标牌”设置情况;9、施工现场围挡、大门、道路、临时设施等是否符合规定要求;10、是否针对性地制定了工程项目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复查不符合开工安全生产条件的,安监机构下发整改通知书要求限期整改。第三部分安全监督安全监督检查应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靠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推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建设工程现场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应遵循属地管理和层级监督相结合、施工安全行为监督与工程实体防护监督相结合、全面要求与重点监管相结合、重点监控和差异化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综合考虑所监督工程项目的数量、种类、工程参建各方主体管理能力、工程施工难度等因素,结合自身监督力量,科学实施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一、安全监督管理的主要方式1、听取工作汇报或情况介绍。2、查阅相关文件资料和资质资格证明。3、考察、问询有关人员。4、抽查施工现场或勘察现场,检查履行职责情况。5、其它。二、安全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1、对建设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重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向施工单位拨付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情况;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等有关资料的情况等。2、对监理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重点将安全生产管理内容纳入监理规划的情况,以及监理规划和中型以上工程的监理细则中制定对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方面情况,关键部位的安全控制措施;审核施工企业应急救援预案和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计划情况;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参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过程中的验收等。3、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重点施工单位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驻场情况,施工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核、审批及专家论证情况;安全技术交底情况;起重机械设备的使用登记情况;安全检查、验收和安全隐患整改情况等。4、对其他有关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重点机械设备、施工机具的出租单位提供相关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检测合格证明的情况;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单位的资质、安全施工措施及验收调试等情况;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检验检测单位资质和出具安全合格证明文件情况等。5、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重点参建各方履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情况;填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抽查记录表》并反馈监督检查意见。第四部分安全隐患处置及事故报告一、安全隐患处置监督人员针对监督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按情况做出处理意见:(1)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和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下发《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期改正;(2)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和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且存在重大隐患的,下发《建设工程施工局部停工整改通知书》;(3)逾期未整改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二、事故报告1、施工现场发生事故后,施工单位按规定及时向安全监督机构报告并保护好现场。2、施工现场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3、施工单位应认真处理善后事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工作。第五部分安全生产评价建筑施工企业应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对其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施工分阶段进行评价。一、评价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二、评价报送当工程施工达到下列要求时,施工单位应将《建设工程施工阶段安全自检评定表》经监理单位确认后,5日内报送安监机构。1、基础阶段评价:桩基础施工完成工作量的50%;基础施工完成工作量的60%。2、主体施工阶段评价:主体施工完成工作量的50%和主体工程验收前。3、装饰装修阶段评价:装饰装修施工完成工作量的50%。4、其它工程类别按工程量完成30%、60%、90%阶段进行评价。第六部分竣工评价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向安监机构提交《建设工程竣工安全评估报告》。安监机构在收到《建设工程竣工安全评估报告》后,结合日常检查情况,形成《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报告》。江苏省建筑安全监督总站制
本文标题:工程安全监督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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