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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速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综合检查评比办法第一条为深入推进我省高速公路施工标准化建设,进一步提高我省高速公路工程精细化管理水平,根据《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云南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监督综合检查评比活动。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工程质量监督局(以下称厅质监局)受交通运输厅委托,负责全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监督综合检查评比工作。省交通运输厅直管,省公投司、省公路局及其他业主组织建设的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由厅监局负责质量监督,并负责质量监督综合检查评比工作。州市组织建设的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由州市交通运输局及所属工程质量监督站(局)负责质量监督,并应按照本办法对建设项目开展检查评比活动。厅质监局对州市组织建设的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每年开展一次质量监督综合检查评比。第三条工程质量监督综合检查评比活动依据:(一)公路工程建设的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二)公路工程建设的有关规范、规程和技术标准;(三)项目的批复文件、设计文件和合同文件;(四)交通运输部《高速公路施工标准化技术指南》;(五)《云南省高速公路施工标准化实施要点》。第四条质量监督综合检查评比活动应坚持严肃、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第五条质量监督综合检查评比活动由质监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检查过程中邀请有关专家参与。质量监督综合检查可根据各建设项目实际建设情况,结合检查评比的具体内容在考评年度内据实安排。评比活动每年度开展一次,检查结果以年度进行汇总,评比结果于次年3~4月发文公布。第六条质量监督综合检查内容为建设单位、监理单位、专项试验检测单位及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行为、工程实体工艺工法、工程实体质量和原材料。各单位的质量管理行为检查频率按以下原则确定:建设指挥部及下设分指挥部按照100%检查,监理、专项试验检测单位按照不少于50%的合同段抽查,施工单位按照不少于30%的合同段抽查;工程实体工艺工法和工程实体质量检测按不少于30%的合同段抽查。第七条各高速公路建设单位须严格按《办法》中规定的检查内容对所有监理单位、专项试验检测单位、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行为进行检查、评价。第八条项目综合检查评分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专项试验检测单位、施工单位质量管理行为评分,工程实体质量评分,自评不实扣分及不合格原材料扣分等四部分构成,其中:质量管理行为、工程实体工艺工法评分均实行扣分制,评分时对任一检查项目的扣分不超过该检查项目的规定分值。项目综合检查评分=项目质量管理行为评分×0.3+项目工程实体质量评分×0.7-自评不实扣分-不合格原材料扣分。项目质量管理行为评分=(建设单位质量管理行为评分×4+抽检的各监理合同段质量管理行为评分平均值×2+抽检的各专项试验检测合同段质量管理行为评分平均值×1+抽检的各施工合同段质量管理行为评分平均值×3)/10。项目实体质量评分=抽检的各合同段工程实体质量评分的平均值。合同段工程实体质量评分=合同段各单位工程实体质量评分的平均值。单位工程实体质量评分=单位工程实体工艺工法评分×0.3+单位工程实体质量检测评分×0.7。自评不实扣分原则:质监机构在检查时核对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质量管理行为的评价结果。经核实,建设单位评价不客观将进行扣分,扣分原则为质监机构评分和建设单位自评得分的平均值相差10分以内(含10分)不扣分,差值大于10分的部分每差10分扣0.5分;同时,要求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行为重新进行检查和评价。不合格原材料扣分原则:按各项目抽检合格率,采用内插法对建设项目进行扣分,原则为90-99%扣1分,80-89%扣2分,70-79%扣3分,小于70%扣5分。监理单位综合检查评分=监理单位质量管理行为评分×0.3+该监理合同段监理的被抽检各施工合同段工程实体质量评分平均值×0.7;施工单位综合检查评分=施工单位质量管理行为评分×0.3+合同段工程实体质量评分×0.7;以上评分在计算时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取两位小数。第九条施工合同段工程实体质量实行抽样检查和检测。其中小桥、涵洞工程每合同段抽查不少于1~2座;桥梁工程每合同段抽查不少于2座,特大桥100%检查。隧道工程每合同段抽查不少于1~2座,长隧道和特长隧道100%检查;路基工程、路面工程质量检查每合同段抽查不少于3处。当一个合同段有多个拌和站和钢筋加工场时(不含隧道工程),应检查主拌和站和主钢筋加工场,并抽检一个副拌和站和一个钢筋加工场,取两者平均值为最终得分。隧道混凝土拌和站和钢筋加工场抽查一处。第十条交安、机电、房建工程根据实际建设情况,具备检查条件的,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交公路发〔2010〕65号)中质量鉴定办法规定的抽检项目和频率进行检测和评定。第十一条建设、监理、专项试验检测、施工等单位的检查指标、检查内容、评分方法等有关规定和各项自查内容见附表1~13。第十二条质量综合监督检查评比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一)质监机构主持召开质量监督综合检查预备会。由建设单位简要汇报项目建设基本情况、施工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质量管理行为自查自评情况;检查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分组及成员分工、随机抽取各施工合同段的被检单位工程并确定检查次序;(二)分组检查,查阅资料、查看工地现场、抽检工程实体质量;(三)检查组汇总检查情况,对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四)检查组向项目建设单位通报综合检查情况。第十三条质量监督检查中发现结构安全隐患或隐蔽工程重大质量缺陷时,应责令相关单位立即停止该工序或作业区的施工,由建设单位督促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复工。第十四条对质量行为严重违规、工程质量存在严重缺陷或较大隐患、资料严重失真的项目,在综合检查工作完成后由质监机构按规定约谈相关单位,并上报上级交通主管部门。第十五条检查评比按照评分分值评定等级,建设单位(评分以项目综合检查评分计)、监理、检测、施工单位等级评定为合格与不合格,分值大于等于70分为合格,小于70分为不合格。第十六条各被检单位检查评价为合格的,需根据检查时提出的问题,在规定时限内逐条对照整改,建设单位对整改工作进行督促,并对整改结果进行检查,检查合格后报质监机构组织复检。各被检单位检查评价为不合格的,责令其停工整改(可全面或部分停工),并要求相关单位在三日内提交书面整改措施,报建设单位审批后,在规定时限内彻底整改。建设单位对整改工作进行督促,并对整改结果进行检查,检查合格后报质监机构组织复检,复检合格后方可复工。第十七条年度质量监督综合检查结束后,由厅质监局根据检查结果统一汇总各项目建设项目综合评分,并由厅发文公布。检查评比相关资料作为省交通运输厅交通建设市场信用评价的重要采信依据。第十八条工程质量监督综合检查评比活动的有关资料,包括检查计划、检查记录、检查意见、检测数据和声像资料等,应由专人整理、归档。第十九条参与检查的相关单位及人员应自觉遵守各项廉政规定。第二十条本办法由云南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表1云南省高速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综合检查项目综合评分及排序一览表排序项目名称项目综合检查评分统计人:年月日附表2云南省高速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综合检查项目综合评分表项目名称:检查项目被检单位评分合同段单位名称得分平均值建设单位质量管理行为(a)监理单位质量管理行为(b)专项试验检测单位质量管理行为(c)施工单位质量管理行为(d)工程实体质量(e)自评不实扣分(f)扣分。项目不合格原材料扣分(g)扣分。建设项目综合评分g={[(a)+(b)+(c)+(d)]/4×0.3+e×0.7-(f)-(g)}统计人:年月日附表3云南省高速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综合检查项目建设单位质量管理行为评分表项目名称:建设单位:检查项目及分值检查内容及扣分标准检查情况评分质量监督手续(5分)及时、完善。补报的扣1分,未申报的扣3分。施工许可手续(5分)及时、完善。未及时办理的扣5分。组织机构和管理人员资格条件(10分)1.职能部门齐全。职能部门不齐全的扣2分,职责不明确的扣2分;2.项目负责人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总监和技术负责人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具备两个及以上高速公路项目的技术管理经历。项目负责人、总监和技术负责人不符合的每人扣1分;3.符合《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项目建设单位管理的若干意见》(交公路发[2011]438号)关于工程技术人员占管理人员总数比例和具有高、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占工程技术人员比例的要求,每项不符扣5分。质量管理目标、制度和措施(10分)目标明确、具体,制度和措施健全,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且落实到位。制度不全的扣2分,制度缺少针对性或落实不到位的扣2~3分。施工、监理主要人员调整批复(20分)规范,手续齐全。1.未及时办理变更人员审核、批复手续的或审核批复后主要人员资格降低的每人每次扣1分;2.主要人员实际未在岗的,每人每次扣1分。质量责任人登记和审查(15分)登记齐全,审查到位。1.未按要求进行质量责任人登记的,扣15分;2.质量责任人登记未细化到分部分项工程的,扣2~5分;3.未按实际到岗人员进行质量责任人登记的,每人每次扣2分;4.人员发生变更,未及时更新质量责任人登记的,每人每次扣1分。各类质量专项活动开展情况(5分)开展及时,组织机构建立,制度和措施健全,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且落实到位。对于部、省要求开展的质量相关专项活动,在活动时间范围内,未按要求开展的,每项扣2分;开展不到位的,每项扣1分;主要管理人员不清楚活动内容的,每人每次扣0.5分。质量问题、质量事故及重大隐患处理(5分)有制度,且处理及时、到位。未制定相关制度的扣5分,未按制度处理的扣2分,处理不及时的扣1分,资料不闭合的每项扣0.5分。对上级部门检查整改的落实情况(5分)及时,到位。落实不到位或不及时的,每份文件扣1分。续上表检查项目及分值检查内容及扣分标准检查情况评分中心试验室(15分)母体资质及人员配置(5分)1.母体机构不符合相应等级资质和有关规定的扣4分,母体机构与委托方未签定合同及合同约定事项不明确的扣1~4分;2.试验室负责人未按投标文件规定和有关要求配置的扣2分;3.其他持证人员未按投标文件要求配置(若有专业要求应按专业配置),检测师每缺1人扣1分,检测员每缺1人扣0.5分;4.所配置的检测人员按规定要求的相关证书、合同隶属关系及身份证明资料等不全的,每人扣0.5~1分。仪器设备及环境条件(5分)1.总体面积、各功能区域划分满足规定要求,不满足的,每项扣0.5~1分;2.仪器设备安装、环境条件不符合规定的每处扣0.5~1分;3.强制性仪器设备每缺1台(套)扣1分,非强制性每缺1台(套)扣0.5分,不能正常使用的每台(套)扣0.5~1分;4.未按规定检定、校准及确认合格的每1台(套)扣0.5~1分;5.仪器设备管理不规范的,每台(套)扣0.5~1分。管理及工作情况(5分)1.母体机构授权及印章启用不符合规定的,每项扣0.25~1分;母体机构授权参数不符合规定的,每参数扣0.5分;2.中心试验室未及时申报能力核验资料的扣0.5分;3.质量管理体系制度不健全(含外委试验检测制度等)或未有效运转落实的,每项扣0.5~1分;4.资料、技术档案及台账建立管理不规范的,每项扣0.5~1分;5.试验检测记录、报告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每份扣0.5~1分;6.未按合同规定独立开展验证或平行试验,以及未按合同规定对现场检测工作质量、实体进行抽查验证的,每项次扣0.5~1分;7.母体机构未定期对中心试验室进行检查,检查发现需整改的问题未核查落实闭合的,每项次扣0.5~1分;8.不合格报告未整改或处理未闭的,每份扣0.5~1分;9.因检测结果误判或管理不到位,导致发生质量安全问题或事故并负有责任的,每次扣1~3分;10.发现伪造试验检测记录、报告的,扣5分。施工、监理及专项检测的管理(5分)管理情况(5分)1.对施工、监理及专项检测单位工地试验室未进行核验和核验不符合有关规定,每试验室扣0.5~1分;2.委托方与专项检测机构未签定合同、合同约定事
本文标题:云南省高速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综合检查评比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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