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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政策法规-上海-上海市城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规定上海市城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规定上海市建设委员会关于批准《城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规定》为上海市标准的通知(沪建建(1996)第1013号)各有关单位:根据我委沪建建(94)第0387号文下达的上海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规范编制任务的要求,由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主编的《城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规定》,经有关专家审查及我委审核,现批准为上海市标准。该标准统一编号为08-55-96。该标准自1997年3月1日起实施。原沪建规(88)第613号《关于居住区(含小区)配置公共建筑项目规模和指标的调整意见的批复》同时停止使用。该标准实施前,已有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仍按该规划实施;该标准实施前,已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核定设计方案或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仍按原审定要求实施。该标准由上海市工程建设标准化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由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负责解释工作。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三日1总则1.0.1为确保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也称配套公建)的设置,提供适宜的居住生活环境,满足居民的物质和精神生活的需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50180-93)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1.0.2本规定适用于新建的城市居住区配套公建的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旧区改建、郊县城镇居住区的配套公建,参照本规定执行。1.0.3居住区按人口规模可分为居住区、小区、组团三级。居住区人口规模一般为50000人左右,小区人口规模一般为20000人左右,组团人口规模一般为2500人左右。1.0.4居住区配套公建的设置水平,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在符合规定的配套公建面积总指标的条件下,配套公建可根据规划组织结构类型统一安排,合理布置。1.0.5居住区配套公建应包括:行政管理、金融邮电、文化体育、医疗卫生、商业服务、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教育等八类设施。1.0.6居住区(含居住区、小区、组团三级,下同)配套公建的设置指标应符合《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分级分类面积表》(表1.0.6)的规定,并按下列指标进行总体控制:1.0.6.1居住区配套公建建筑面积的千人指标为3514.9平方米(人均3.5平方米)。1.0.6.2居住区配套公建用地面积的千人指标为4393.4平方米(人均4.4平方米)。1.0.6.3居住区配套公建建筑总面积与居住区住宅建筑总面积的比例为17.6∶100。1.0.6.4居住区配套公建用地面积一般占居住区总用地的百分比为22.0%,最少不得低于18.7%。1.0.7居住区各级配套的项目应按照《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规定和指标》(表1.0.7)的规定,并遵循下列要求:1.0.7.1规划用地内的居住人口达到居住区级的,应配建居住区、小区、组团三级的设置项目,居住人口达到小区级的,应配建小区,组团两级的设置项目,居住人口达到或未达到组团级的,应配建组团级的设置项目。1.0.7.2规划用地内的居住人口介于居住区和小区,或小区和组团之间的,除配建低一级应设置的项目外,还应根据所增人数和周围的设施状况,增设高一级的有关项目和增加有关指标。1.0.7.3规划用地内的居住人口超过居住区级的,应根据周围的设施状况,增设更高层次的配套公建。1.0.7.4表列项目的内容可按具体情况调整,表列的一般规模是根据各项目自身的经济合理性或经营管理需要决定的,供有关项目配建时参考。1.0.7.5商业服务类的各项目,在符合规定的分级、分类千人指标的条件下,可进行合并、调整。1.0.8为节约用地,使用性质相容的配套公建宜采用综合楼或组合楼;居住区运动场宜与学校运动场结合设置;自行车库应结合住宅设置。1.0.9配套公建设在住宅底层或地下室的,在建筑设计中,应采取措施避免干扰居民的生活、休息;配套公建应有独立的供电、供水和下水道等设施。1.0.10为贯彻平战结合的方针,配套公建应积极、合理地利用居住区民防地下空间。1.0.11新建居住区的配套公建应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时投入使用。对分期建成的居住区,其配套公建可采取过渡措施。1.0.12在规划设计和实施建设时,应注意保留公建发展备用地。1.0.13配套公建设置除执行本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和上海市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和条例的规定。2居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要求2.0.1居住区级商业服务、金融邮电和文化体育(运动场除外)等配套公建宜集中布置于交通便利的中心地段,形成居住区级公共活动中心。2.0.2中心菜场和集贸市场应设在室内,宜设在运输车辆易于进出的相对独立地段,与住宅要有一定的间隔,避免干扰。2.0.3居住区级公共活动中心、中心菜场、集贸市场和人流较多的公共建筑,应按照《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设置标准》(08-7-96)的规定,就近配建公共停车场(库)。3小区和组团级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要求3.0.1幼儿园、托儿所应按其服务范围均匀分布,设于方便家长接送的地段。幼儿园、托儿所应有独立院落和出入口,其建筑应满足规定的日照要求。3.0.2中学、小学应按其服务范围均匀布置,小学的设置应避免小学生穿越城市干道。中小学教学楼应满足规定的日照要求。学校运动场与邻近住宅要有一定的间隔。3.0.3小区级商业服务设施可设在小区的主要出入口,宜与居民的出行路线相吻合。组团级商业服务设施应均匀分布在各组团之间。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分级分类面积表-表1.0.6类别千人指标〔建筑面积(平方米)/用地面积(平方米)〕(5)各类公共服务设施(建筑面积与用地面积)分别占公共服务设施总建筑面积与总用地面积的百分比(6)各类公共服务设施建筑面积与居住区住宅建筑总面积的比例,以及用地面积占居住区总用地面积的百分比(1)居住区级(2)小区级(3)组团级(4)=(1)+(2)+(3)总千人指标行政管理57.3/55.014.0/7.866.0/36.4137.3/99.23.9/2.30.7/0.5金融邮电44.5/41.4--44.5/41.41.3/0.90.2/0.2文化体育158.0/380.830.0/40.0-188.0/420.85.4/9.61.0/2.1医疗卫生.0/80.0--.0/80.01.7/1.80.3/0.4商业服务382.0/268.0303.0/206.840.0/22.4725.0/497.220.6/11.33.6/2.5社区服务86.0/151.8-108.0/.0194.0/211.85.5/4.81.0/1.1市政公用24.4/58.941.9/98.0953.6/9.61019.9/766.529.0/17.55.1/3.8教育-1146.2/2276.5-1146.2/2276.532.6/51.85.7/11.4总计812.2/1035.91535.1/2629.11167.6/728.43514.9/4393.417.6/22.0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规定和指标(居住区级)单位:平方米-表1.0.7类别序号项目名称内容设置规定每处一般规模千人指标备注建筑面积用地面积建筑面积用地面积行政管1街道办事处宜与有关机构组成综合楼100020.026.0理2粮管所粮、油等票证管理宜与有关机构组成综合楼1002.026.03工商所工商行政管理宜与有关机构组成综合楼1002.026.04税务所税务管理宜与有关机构组成综合楼1002.026.05市场管理站集贸市场管理应与集贸市场组合设置100-2.0-用地计入集贸市场内6物业管理所房屋管理、维修可独立设置,有专用院落70070014.014.07派出所户籍、治安管理宜独立设置,有专用院落75075015.015.08警察值勤室供交警、巡警等值班、休息15-用地计入综合商场内小计57.355.0金融邮电9银行储蓄所储蓄业务可设于住宅底层150847.54.210保险公司营业所保险业务宜与银行并联设置,可设于住宅底层2001104.02.211邮电支局邮政、电信业务1500166530.033.312邮政所邮政业务可设于住宅底层150833.01.7小计44.541.4文化体13科技站科技宣传、教育、培训120050024.0100.0育14文化图书馆图书阅览、多功能厅、有线电视站330050066.0100.015书店图书、音像制品零售033312.06.716体育活动室健身、球类、棋类活动室15002430.052.117游泳池泳池、更衣、办公宜与中、小学联合设置700320014.064.018运动场环形跑道、更衣、办公可与一所中学联合设置0790012.0158.0小计158.0380.8医疗卫生19街道医院门诊、出诊、保健、临时病床宜独立设置于交通方便,环境幽静的地段30004000.080.0小计.080.0商业服务20综合商场日用百货、服装、鞋帽、家电、五金、文化用品宜与文化、金融等形成居住区级公共活动中心004000120.080.021超级市场副食品、糖果、烟酒、花卉、糕点、日用品等宜与文化、金融等形成居住区级公共活动中心2000200040.040.022中心菜场蔬菜、鱼肉、水产、蛋禽兼椃植顺∽饔?/FONT1000100020.020.0等23集贸市场农副产品、小商品凶饔?/FONT1000100020.020.024服装加工可设于菜场或集贸市场上部;可分设几处6.0-25面制品加工可设于菜场或集贸市场上部;可分设几处6.0-26修配日用品、家电、自行车等修理可按行业分设几处,设于住宅底层14.027餐馆餐饮、宴席可按供应类别分设几处40.040.0避免对居民生活的干扰28照相摄影、冲洗、印放可设于住宅底层2001114.02.229洗染门市部洗染、织补可设于住宅底层1903.21.830理发店理发、烫发、美容可设于住宅底层2401354.82.731旅馆住宿、附设餐厅、浴室4000200080.040.432药店中西药、晒场、煎药可设于住宅底层4002228.04.433建材商店五金、玻璃、工具、装璜材料可分设几处,设于住宅底层14.07.834土产日杂碗筷、凉席、棉絮等设于住宅底层1.1小计10056382.0268.0社区服务35社区服务中心咨询、介绍、服务可与有关项目组合,设于住宅底层70038914.07.836残病儿童寄托所设30床、教学、康复等宜独立设于交通方便的地段、可与有关项目组合0400012.080.037精神病人工疗站药疗、工疗、心理康复等宜独立于交通方便的地段,可与有关项目组合0400012.080.038残疾人康复室治疗、康复等宜独立设于交通方便的地段,可与有关项目组合20040004.080.039福利加工厂无三废的加工宜独立设于交通方便的地段,可与有关项目组合0400012.080.040敬老院设30-40床,活动室宜独立设置,也可与幼、托等邻近设置1000320020.064.041托老所休息室、活动室宜独立设置,也可与幼、托等邻近设置0320012.064.0小计86.0151.8市政公用42变电所35V变电设备应独立设置800120016.024.043路灯配电室配电设备可与配电站紧邻30300.60.644社会停车公共停车、管理可设于综合商场附近1012500.225.045出租汽车站调度、停车、休息可设于公共活动中心附近803001.66.046市政营业所水、电、煤等收费、报修可合设或分设几处,设于住宅底层3001676.03.347民防地下室含半地下室按沪建施(85)第1000号通知执行小计24.458.9居住区级分计812.21035.9行政管理48物业维修队房屋报修、办公、堆场每二十万平方米建筑面积设一处,设于住宅底层1407814.07.8小计14.07.8文化体育49文化活动站图书阅览、文娱活动宜独立设置于公共绿地附近20020010.010.0主要服务对象为老年人和青少年50体育活动站健身活动宜独立设置于公共绿地附近400020.030.0小计30.040.0商业服务51综合商店日用百货、文化用品等可独立设置或设于住宅底层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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