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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格员如何当好计划生育工作“三大员”区卫生计生委张俊2015年6月农村新社区网格员的工作职责•主动开展辖区内各类矛盾纠纷的调处、化解;采集人口、房屋、事件等各类基础信息;为群众代办相关部门延伸的基本公共服务事项;协助社区开展其他社会服务和社会管理工作;完成上级综治部门和网格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计划生育与网格员工作息息相关。因为网格员直接面对面的是“人”,人口计生工作是网格化建设中最基本的内容之一。因此网格员不要错误的认为计划生育不是网格员的事,与自己无关。计划生育处于服务型时期•今年全国两会上,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推进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改革”,为我们今后的工作指明了方向。目前,计划生育工作正处在转型发展时期。全国各地积极推动计划生育工作由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我区致力于计划生育事业的改革创新,以服务为引领,推动各项工作创新发展,得到了群众的真诚拥挤。特别是在2014年卫生计生事业融合发展元年,我区坚持改革创新、主动作为,计划生育工作做了大量工作,保持了持续健康发展势头。•一是认真实施单独两孩政策,鼓励群众按政策生育。纠正部份群众放开政策普遍生育二孩的错误观点。全区摸底,符合单独两孩条件对象的家庭有1900对。到目前已有220对家庭办理了二孩《生育证》。已生育的家庭70个,单独两孩政策平衡落地,得到群众的一致认可。•二是坚持服务为民,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办证难问题。全面取消一孩《生育服务证》申领制度,取消相关前置条件,针对群众需要,基层卫生计生部门在群众生育前主动发放一孩《生育服务证》。同时全面推行计生证件网上办理,实行群众一次性申请、乡镇网上审核、区限期审批办结的办证方法,将过去由群众来回奔波取证变为卫生计生部门工作人员主动核实发证。•三是改革工作方式,深入推进计划生育优质服务。育龄群众健康检查服务员计划生育政策宣传员计划生育网格信息管理员计划生育工作“三大员”一、计划生育政策宣传员•网格员要掌握的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知识:•国家层面:有“一法三规”:“一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2年9月1日实施,“三规”是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条例》2009年10月1日实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年10月1日实施、《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2002年9月1日实施。•省级层面:《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件》2009年3月1日实施,《湖北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条例》2013年1月1日实施。网格员要掌握的计划生育生育政策:•一孩生育政策•1、生育第一个孩子的条件:男女双方达到法定婚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依法结婚登记后生育的第一个孩子。•2、“晚婚晚育”:“晚婚”是指男性公民25周岁以上,女性公民23周岁以上结婚且系初婚的;“晚育”是指已婚妇女23周岁怀孕生育的第一个子女为晚育。我国有五类生育政策:•第一类(一孩政策):有北京、天津、上海、江苏、四川、重庆6个省市•第二类(一孩半政策):湖北、湖南、安徽、山东、河北等19个省•第三类(二孩政策):海南、青海、云南、宁夏•第四类(三孩政策):黑龙江省、新疆、•第五类(没有数量)有西藏自治区•如果有以上外省到我们这来打工人员(流入人员),一定要查验当地发放的《生育证》,不要因生育政策不同而产生矛盾。网格员要知晓我省的二孩生育政策•夫妻一方或双方是城镇人口生育二孩的条件•1、第一个子女为残疾人,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病残儿,需要到市卫计委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医学鉴定);•2、无子女,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需有民政局出具的依法收养证);•3、夫妻双方系归国华侨的(区政府侨办出具的双方是归国华侨证明);•4、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通常指单独二孩生育政策);夫妻双方是农业人口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条件除城镇人口4种人外:还有3种人可生二孩:•5、夫妻一方是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的;•6、夫妻只有独生女的;•7、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夫妻双方都是农业户口,任何一方是国家工作人员的,不能以“农村独女户”为条件生育二孩。什么是“国家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再婚家庭生育条件•再婚的夫妻一方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再婚的夫妻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子女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再婚的夫妻双方都有一个子女,结婚后必顺有一方的子女判给另一方后,才能再生育一个子女。网格员要知道单独两孩政策•2014年3月27日省卫计委下发了《关于启动实施单独两孩政策的通知》鄂卫生计生发〔2014〕15号•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见》(中发〔2013〕15号,以下简称中央《意见》)、《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鄂发〔2014〕8号,以下简称省委《意见》)、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稳妥扎实有序启动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以下简称单独两孩政策),据统计,全省符合单独两孩条件的家庭62.94万个,到10月底申请生育10958人,仅占1.74%。目前,全区经过摸底符合条件的对象有1900多人,从实施到现在已办证210人,占11%,这些办证对象中,已出生70人,男孩38人,女孩32人。有68人已怀孕。什么是独生子女?•独生子女是以父母合法婚姻以及血缘关系为基本前提,与《收养法》等相关法律相衔接。独生子女一般指夫妇生育或合法收养的唯一存活子女,即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或曾有兄弟姐妹但兄弟姐妹均死亡且没有生育子女的。•符合二孩生育条件的单独家庭为,夫妻双方或一方户籍在本省,一方是独生子女、且只有一个子女的家庭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单独二孩违法生育的认定•①2013年11月12日前已生育的单独二孩为违法生育,统计时为政策外生育,按照生育行为发生时的省《条例》及相关政策规定处理,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②2013年11月13日—2014年3月26日期内已生育的单独二孩,统计时为政策内生育,按照省《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及相关规定执行,即对该夫妇各罚款500元。•③2014年3月27日省《条例》修订决定实施之日后生育的,按修订后的省《条例》及相关政策执行。单独两孩奖励政策的衔接•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单独夫妇”申请再生育的,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自批准再生育之下月起,不再享受独生子女奖励优惠待遇,已经享受的奖励优惠待遇不予追回。单独两孩妇女产假和医疗费用的衔接•单独夫妇依法生育二孩可享产假和生育保险待遇。生育“单独二孩”的女职工至少可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没有晚育假,男方没有护理假。•单独夫妇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用人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的,其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生育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的,住院分娩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开展门诊统筹地区的参保居民符合规定的产前检查费用,可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女职工产假的规定•1、《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从2012年4月28日执行: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省《条例》规定:晚婚的增加婚假15天,晚婚的增加产假30天,并给予男方10天护理假)。•2、再婚夫妻女方未生育过子女,符合省《条例》规定满23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可以享受晚育的产假。计划生育证件办理程序•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进服务方式,提高办事效率,切实解决群众反映计划生育办证问题,今年来,省公安厅和省卫计委出台个便民办证的文件,一个是省公安厅和省卫计委联合下发的《关于依法加强全省出生人口登记管理十二条规定》(鄂公安规[2015]1号文件)和省卫计委《关于做好春节期间生育证件办理工作的通知》(鄂卫生计生[2015]14号文件),这两个文件的出台,对于指导全省卫生计生基层工作人员简化办证程序、改进工作方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孩《生育服务证》办证程序•全面取消一孩生育服务证申领制度,改为登记发放,取消相关前置条件,群众有需要的,卫生计生工作人员要在已婚育龄夫妇生育前主动发证。•不需要填写审批表格,一孩生育服务证可在夫妻双方户籍街乡镇计生办办理,也可在村、居委会办理。只需要将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进行登记就行了。二孩《生育证》办理程序(1)•新的二孩《生育证》的办理有了很大变化。所需要的资料进一步简化:•1、二孩《生育证》申请表1份,原来是3份。•2、夫妻双方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来是3份。•3、夫妻2人近期的2寸合影照1张(原来是夫妻2人加小孩的合影照3份)。二孩《生育证》办理程序(2)•4、一方户籍地在外省的,需提供外省户籍地乡镇计生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5、对婚育情况较为复杂的对象、婚育信息一时难以核实掌握的,凭申请对象的承诺,10天内按程序办证并免费发给《生育证》。全省新生儿登记管理“十二条”规定•1、新生儿凭《出生医学证明》一个月内由其父母主动到派出所申报落户。•2、对没有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没有施行上环、结扎,没有缴纳社会抚养费政策外生育的婴儿都应当给予落户。•3、非婚生育的子女原则上随母落户。•4、基层单位擅自设立新生儿落户限制条件、不依法办理落户的,将追究相关人责任,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派出所一律降为五星级派出所,相关人员待岗学习或调离岗位。二、育龄群众健康检查服务员•1、每年为网格内已婚育龄妇女组织一次免费的生殖健康普查工作,认真填写生殖健康登记簿,落实“四签字”。•2、每月对网格内新生儿对象和计生手术对象及时进行上门随访服务,填写“服务信息反馈表”。•3、开展避孕方法知情指导,指导不可再生育农村已婚育龄妇女落实以长效为主的避孕措施。•4、严格执行上级药具管理规定,熟悉并了解避孕药具基本知识,指导育龄群众正确使用避孕药具。做好发放登记、随访登记。•5、组织网格内流动育龄妇女按时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生殖健康普查、指导育龄群众落实以长效为主的避孕节育措施、指导优生优育及落实奖励优待等均等化服务。三、计划生育网格信息管理员•1、收集网格内新婚、怀孕、生育、避孕节育等基本信息,规范准确填写《武汉市村居级计划生育信息月报告单》和《湖北省基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手册》,并在“湖北省人口计生服务管理系统村居在线服务平台“上进行信息上报。•2、每天登陆“湖北省全员人口信息系统”和“湖北省人口信息共享平台”,下载本网格内出生、孕妇B超、结扎、上环、引产等信息,对不知晓的信息进行入户核实,并在平台上进行反馈,反馈有效率达98%以上(要求1个月内反馈)。•3、收集流动人口新婚、生育、节育、联系方式、详细地址等信息。与出租户签订计划生育合同书,落实以房管理。•4、协助查找本网格内查“两非”案件线索。•什么是“两非”案件?•指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非法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5、协助查处本网格内违法生育行为•①、重婚生育或者有配偶与他人居生育的;•②按《条例》规定不得生育第二个及以上子女而生育的;•③、再婚后不符合生育规定而生育的;•④、私自引产收回一孩生育服务证三年不生育而生育的(一孩)•⑤、违法收养或不符合生育规定骗取《生育服务证》或《生育证》生育的;•⑥、不登记结婚手续生育的;•⑦、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或者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条件,但没有领取《生育证》而生育的;•⑧、其
本文标题:2015年网格员培训(张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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