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共包括“闲散青少年、有不良行为或严重不良行为青少年、流浪乞讨青少年、服刑在教人员未成年子女、农村留守儿童”五类青少年群体,具体统计标准分别为:(一)闲散青少年:是指6—25周岁不在学、无职业的自然人。具体操作中(比如在重点青少年群体排查摸底中),应当把握以下几点:1.6—15周岁的自然人只要“不在学”,即没有在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正规学校接受教育,就可以被认定为闲散青少年。16—25周岁的自然人必须同时满足“不在学”和“无职业”两个条件才能被认定为闲散青少年。2.“不在学”或“不在学”、“无职业”的状态一般要持续半年以上才能被认定为闲散青少年。3.因为自身健康、家庭变故或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而导致无法上学、无法工作的青少年不应被认定为闲散青少年。比如,因残疾而导致工作能力全部或部分丧失的青少年不能被认定为闲散青少年,而应列入其他残疾或生活困难青少年群体予以帮助和服务。再如,家中有人大病,不得不中断学业或辞去工作在家照顾病人的青少年不应被认定为闲散青少年。4.有较为明确的努力方向且在半年以上、一年以内的时间里为实现目标而导致“不在学”、“无职业”的青少年不应被认定为闲散青少年,比如,在家自学准备考研的大学毕业生;为找到工作而在家自学或接受某些非正规培训的青少年。(二)有不良行为或严重不良行为青少年:是指一年以内有过《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第14条、34条规定之情形的6—25周岁自然人。具体操作中,应当把握以下几点:1.曾经有过不良行为或严重不良行为,但截止到排查摸底结束时一年内没有过不良行为或严重不良行为的青少年不应被认定为不良行为或严重不良行为青少年。2.曾经在公安部门有案底记录,但截止到排查摸底结束时一年内没有不良行为或严重不良行为的青少年不应被认定为不良行为或严重不良行为青少年。3.刑满释放或解除劳教青少年,自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之日起一年内没有不良行为或严重不良行为,不应被认定为不良行为或严重不良行为青少年。(三)受救助的流浪乞讨青少年:是指接受过民政部门的救助机构救助的、离家在外、无固定职业、居无定所且流浪乞讨状态持续半年以上的6—25周岁自然人。(四)农村留守儿童:是指父母双方或一方长期在外打工而被留在农村家乡的6—18周岁的自然人。具体操作中,应注意以下几点:1.“长期”是指持续半年以上。2.“农村家乡”是指户籍地或常住地。3.“在外打工”是指在户籍地或常住地所在县(市、区)以外工作。(五)服刑在教人员未成年子女:是指父母一方或双方正在监狱服刑或正在被劳动教养的6—18周岁的自然人。
本文标题:五类重点青少年说明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6695270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