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培训课件荆州市消防支队张连学消防法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由第六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新消防法共分为总则、火灾预防、消防组织、灭火救援、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共七章七十四条。保留了老消防法的基本框架,与老消防法相比,新增了“监督检查”一章,条文数量增加了20条,内容更加丰富完善,规定更加切合实际。概括地说,主要修订内容是:六个方面消防法(一)确定了新的消防工作原则,进一步明确了政府、部门、社会单位、公民个人的消防安全责任,反映了消防工作责任主体多元化的特点和客观规律。(二)改革和完善了消防监督管理制度。根据转变政府职能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改革了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制度;进一步明确了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制度和监管主体及其职责,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部门职责协调一致;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取消了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消防行政许可;为公安派出所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提供了法律依据。消防法(三)加强了农村消防工作,体现了对农村消防工作的重视。从政府职责、消防规划建设、消防力量建设、宣传教育等方面都做出了具体规定。(四)加强和完善了政府应急救援机制建设。明确规定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承担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进一步明确了政府的有关职责。(五)增加了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的内容,为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提供了依据;增加了鼓励、引导发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规定,引导运用市场机制防范火灾风险和解决灾后赔偿问题。(六)加大执法力度。修订完善了法律责任规定,增加规定了强制措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制定本法。【说明】本条是关于《消防法》立法宗旨的规定,基本保留了原《消防法》的规定。增加了“加强应急救援工作”的立法宗旨。第一章总则加强应急救援工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对完善政府公共服务职能、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应急救援机制建设的需要,按照世界各国通行做法,充分考虑消防队在体制、器材装备、训练管理等方面的优势,以及近年来公安消防队应急救援工作成效,特别是在汶川特大地震灾害事故救援中的所表现出的突出作用,修订后的《消防法》加强了应急救援方面的规定,因此,对应消防法的内容,在总则中规定《消防法》立法目的之一是“加强应急救援工作”。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说明】本条明确了新的消防工作的原则。“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第一章总则这是本次修订《消防法》新确定的消防工作的原则,用法律的形式明确和确定了我国消防工作的格局,是消防工作实践经验的总结和客观规律的反映,也是对四个层面责任主体消防安全责任的概括体现。“政府”、“部门”、“单位”、“公民”四者都是消防工作的主体,政府负领导责任,部门负监管责任,单位负主体责任,公民有参与的权利和义务。(一)政府的领导责任,在总则中有原则规定,在火灾预防、灭火救援、消防组织、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各章中都有具体规定。第一章总则(二)部门的监管责任,不仅仅是公安消防部门有监管职责,政府的其他部门都有监管职责。公安消防部门是专门的消防工作监督管理部门,其他部门是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监管,在总则、火灾预防、监督检查中有具体规定。(三)单位负主体责任,是因为单位是社会的基本单元,也是社会消防管理的基本单元,有关消防工作的法律法规主要由单位来落实。(四)公民有参与的权利和义务,做好消防工作离不开每个公民,因此,公民也是消防工作中的一个责任主体。第一章总则第三条国务院领导全国的消防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说明】消防工作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内容。第一章总则第四条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协助;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消防安全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对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一章总则【说明】本条是关于实施消防监督管理的主体,政府其他部门消防工作职责,以及军事设施、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消防工作的监督管理主体,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适用法律问题的规定。1、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包括铁路、交通、民航、林业公安机关中的消防机构,其监督管理的职责范围按照有关规定执行。2、根据中央军委法制局的意见,考虑军事设施的特殊性,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协助。其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是军事设施的主管单位,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是根据主管单位的需要提供防火技术指导、火灾扑救、调查火灾原因等帮助。第一章总则3、新增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明确了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消防监督管理主体,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有较强的专业技术特殊性,由主管单位进行消防监督管理更符合实际,更有利于加强这些单位的消防工作。4、新增规定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弥补了原消防法责任主体的缺失,为各部门都有做好消防工作的职责提供了法律依据,避免消防机构唱独角戏,有利于形成消防安全齐抓共管的局面。第一章总则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说明】本条是关于任何单位、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以及参加灭火工作义务的规定。第一章总则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教育、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第一章总则新闻、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消防宣传教育。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等部门,加强消防宣传教育。第一章总则【说明】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是做好消防工作的重要基础,是从根本上提高公民消防安全素质的措施。从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工作的重要性考虑,《消防法》在总则中专列一条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社会单位,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教育、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新闻媒体,社会团体,群众自治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工作的要求。新增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联开展消防宣传教育的规定,一方面这些社团组织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另一方面,公安消防部门、公安派出所应当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利用好这些团体开展消防宣传教育。第一章总则第七条国家鼓励、支持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使用先进的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设备;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消防公益活动。对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说明】本条中关于国家鼓励推广先进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鼓励消防公益活动的规定是新增的内容。公益活动可以形式多样,既可以捐赠财物,也可以是贡献时间、精力和知识等形式,如开展社区消防知识宣传、义务消防咨询服务、志愿紧急援助,等等。第二章火灾预防第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城乡消防安全布局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调整、完善;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说明】本条是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城乡消防规划、建设职责的规定。与原《消防法》比较,将“城市规划”修改为“城乡规划”,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体现了“城”“乡”并重,城乡统筹发展、城市与农村消防工作并重,体现了国家对农村消防工作的高度重视。第二章火灾预防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规划的形式分为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等。在城乡规划的各个层面和各个阶段都应当包括消防规划的内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消防规划的编制和实施主体,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建设、规划、财政、国土资源、公安消防、市政、通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具体负责城乡消防规划的编制以及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第二章火灾预防第二款新增规定城乡消防安全布局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整、完善;与消防规划的内容相对应,使调整、完善的要求更加完整。第九条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第二章火灾预防第十条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除本法第十一条另有规定的外,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第十一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审核的结果负责。公安部106号令第十三条[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审验范围]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建筑总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建筑总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公安部106号令第十四条[特殊建设工程审验范围]设有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其他公共建筑;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第二章火灾预防第十二条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负责审批该工程施工许可的部门不得给予施工许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取得施工许可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施工。第二章火灾预防第十三条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依照下列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一)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建
本文标题:消防法课件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6695689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