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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机场驱鸟枪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保护航空器和人身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规定,结合民用机场使用驱鸟枪支的特点,特制定机场使用驱鸟枪支的管理办法。第二条民用机场驱鸟枪支是用于机场驱赶鸟害的专用枪支,不准用于狩猎或他用。第三条驱鸟枪支由机场飞行区管理部门负责使用和日常管理。民航公安机关负责机场驱鸟枪支弹药的购置、枪支管理证件的申领,对驱鸟枪支的使用、日常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第四条枪支弹药要集中保管,枪、弹必须分离存放。存放枪弹的库或柜必须坚固安全,具有防盗和报警功能,指定专人负责日常管理。第五条使用驱鸟枪支人员,必须经机场飞行区管理部门和民航公安机关政治审查合格。对不适合从事持枪驱鸟工作的人员,不得发给持枪证件,已发给持枪证件的应当立即收回。第六条使用驱鸟枪支的人员必须经过专门业务培训。第七条驱鸟人员持枪执行任务时,必须携带持枪证件,二人同行;任务完毕,应当立即将枪支弹药移交给接班人员或者交回单位保管,并办理交接手续。第八条持枪驱鸟人员未进入驱鸟区域之前,弹药不得上膛,驱鸟时枪口必须成仰角45度至90度鸣枪,严禁枪口对准人员、建筑物和航空器鸣枪。出驱鸟区域时,弹药必须退出枪膛。第九条驱鸟人员不得携带枪支参加宴请和饮酒,不准酒后携带或使用驱鸟枪支,禁止携驱鸟枪支出机场。第十条驱鸟人员每天要以书面形式报告(填表)弹药消耗情况,严禁虚报弹药消耗量,严禁出借、出租、赠送和买卖驱鸟枪支和弹药。机场飞行区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民航公安机关或颁发枪支管理证件的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弹药消耗情况和枪支管理情况。第十一条驱鸟枪支弹药被盗、被抢、丢失和发生其他事件时,应当立即报告民航公安机关和当地公安机关,民航公安机关应当组织力量侦破追缴枪支弹药。第十二条对违反本办法的当事人和主管领导,给予行政处分;构成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第十三条民航各省(区、市)局公安处(局)和地区管理局所在地机场民航公安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驱鸟枪支的具体使用和管理办法(应含违规处理条款),并报民航总局公安局和管理局公安局备案。完
本文标题:民用机场驱鸟枪支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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