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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中国法制史第一节西周至秦汉、魏晋时期的法制知识点一:西周以来的法制思想与法律(一)西周的法律思想1、“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思想的内容。2、“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思想的影响(二)“出礼入刑”的礼刑关系1、礼的内容与性质2、“礼”与“刑”的关系:A、“出礼入刑”。B、“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三)契约与婚姻继承法律1、西周的契约法规2、婚姻制度3、继承制度(四)《法经》与商鞅变法1.《法经》的主要内容及其历史地位。《法经》共六篇:《盗法》,《贼法》,《网法》,《捕法》,《杂法》,《具法》。2.商鞅变法的主要内容及历史意义。知识点二:秦汉、魏晋时期的法律(一)秦代的罪名与刑罚1、罪名(1)危害皇权罪:(2)侵犯财产和人身罪。(3)渎职罪。一是官吏失职造成经济损失的犯罪。二是军职罪。三是有关司法官吏渎职的犯罪:(4)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5)破坏婚姻家庭秩序罪。2、刑罚(二)秦代的刑罚适用原则(三)汉代文帝、景帝废肉刑3.刑制改革的内容。4.刑制改革的意义。(四)汉律的儒家化1、上请2、恤刑3、亲亲得相首匿。知识点三: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典的发展变化1.法典结构与法律形式的发展变化。(1)《魏律》。作新律18篇,后人称为《魏律》或《曹魏律》。(2)《晋律》《晋律》对汉魏法律继续改革,精简法律条文,形成20篇602条的格局。(3)《北魏律》(4)《北齐律》。《北齐律》共12篇,其将刑名与法例律合为名例律一篇,充实了刑法总则;(5)法律形式的变化。2.法典内容的发展变化。(1)“八议”入律(2)“官当”制度确立(3)“重罪十条”的产生(4)刑罚制度改革。(5)“准五服制罪”的确立。《晋律》与《北齐律》中相继确立“准五服制罪”的制度。在刑法适用上,凡服制越近,以尊犯卑,处罚越轻;以卑犯尊,处罚越重。凡服制越远,以尊犯卑,处罚变重;以卑犯尊,处罚变轻。(5)死刑复奏制度。知识点五:司法制度(一)司法机关1、从司寇、廷尉到大理寺(1)西周的司寇(2)秦汉的廷尉(3)北齐的大理寺2、御史制度(二)诉讼制度1、狱讼、“五听”、“五过”、“三刺”与公室告。2、春秋决狱与秋冬行刑(1)汉代的《春秋》决狱。“春秋决狱”是法律儒家化在司法领域的反映。其特点是依据《春秋》等儒家经典著作审理案件,而不仅仅依据汉律。(2)汉代的“秋冬行刑”。第二节唐宋至明清时期的法制知识点一:唐律与中华法系(一)《永徽律疏》--礼法统一的法典。1、唐律的制定过程《永徽律疏》是迄今保存下来的最完整、最早、最具社会影响的古代成文法典。(二)十恶。1、从“重罪十条”到“十恶”。渊源于北齐律的“重罪十条”。隋《开皇律》在“重罪十条”的基础上加以损益,确定了十恶制度。2、唐律中“十恶”的具体内容:(三)六杀、六赃与保辜1、六杀。2、六赃3、保辜。(四)五刑与刑罚原则。1、唐律中的五刑。2、唐律中的刑罚原则。(1)区分公、私罪的原则。(2)自首原则。(3)类推原则。(4)化外人原则。(五)唐律的特点与中华法系知识点二:宋元时期的法律2(一)《宋刑统》与编敕。1、《宋刑统》。《刑统》的编纂体例可以追溯至唐宣宗时颁布的《大中刑律统类》。2、编敕。(二)刑罚的变化。1、折杖法。2、配役。3、凌迟。(三)契约与婚姻法规。1、契约立法。2、婚姻法规:3、继承。(3)继子与绝户之女均享有继承权,但:a.只有在室女的(未嫁女),在室女享有3/4的财产继承权,继子享有1/4的财产继承权。b.只有出嫁女的(已婚女),出嫁女享有1/3的财产继承权,继子享有1/3,另外的1/3收为官府所有。(四)四等人:知识点三:明清时期的法律(一)律例与大诰、会典1、明律与明大诰(1)《大明律》它一改传统刑律体例,更为名例、吏、户、礼、兵、刑、工七篇格局,用以适应强化中央集权的需要。(2)《明大诰》《明大诰》集中体现了朱元璋“重典治世”的思想。2.清代律例的编纂(1)《大清律例》《大清律例》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成文法典。《大清律例》以《大明律》为蓝本,是中国封建法典的集大成者。(2)清代的例例是清代最重要的法律形式。分为条例、则例、事例、成例等名目。3、明清会典(二)罪名、刑罚与刑罚原则1、奸党罪与充军刑2、从重从新与重其所重轻其所轻的原则(1)实行刑罚从重从新原则。(2)“重其所重,轻其所轻”的原则。知识点四:司法制度(一)司法机关1、唐宋时期的司法机关唐代沿袭隋制,皇帝以下设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三大司法机构。宋沿唐制,在中央设大理寺、刑部、御史台分掌中央司法职能。2、明清时期的司法机关明清时期,中央司法机构为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一改隋唐以降的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体系。(4)地方司法机关。明朝地方司法机关分为省、府(直隶州)、县三级。B.清朝在清朝,地方司法分州县、府、省按察司、总督(及巡抚)四级:3、明朝的司法管辖制度明朝实行军民分诉分辖制4、廷杖与厂卫。(1)廷杖。(2)“厂”、“卫”特务司法机关。(二)诉讼制度1、刑讯制度(1)刑讯的条件与证据。(2)刑讯方法。(3)规定对两类人禁止使用刑讯,只能根据证据来定罪:①具有特权身份的人,如应议、请、减之人;②老幼废疾之人,指年70以上15以下、一肢废、腰脊折、痴哑、侏儒等。2、法官回避制度《唐六典》第一次以法典的形式,肯定了法官的回避制度,即所谓“鞫狱”,官与被鞫人有亲属仇嫌者,皆听更之。”。3、宋代的翻异别勘制度与证据勘验制度。3、明清时期的会审制度。(1)明代①九卿会审(明代又称“圆审”)。②朝审。③大审。(2)清代在明代会审制度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重案会审制度,形成了秋审、朝审、热审等比较规范的会审体制。①秋审。②朝审。(3)热审。第三节清末、民国时期的法律知识点一:清末变法修律的主要特点及其影响:(一)清末变法修律的主要特点有:1.立法指导思想借用西方近现代法律制度的形式,坚持中国固有的封建制度内容,即成为统治者变法修律的基本宗旨。2.变法修律的内容3.法典编纂形式在法典编纂形式上,清末修律改变了传统的“诸法合体”形式,明确了实体法之间、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的差别,形成了近代法律体系的雏形。(二)清末变法修律的主要影响知识点二:清末“预备立宪”(一)《钦定宪法大纲》清廷宪政编查馆编订,于1908年8月颁布。此为中国近代史上第一个宪法性文件。实质:给封建君主专制制度披上“宪法”的外衣,以法律的形式确认君主的绝对权力,体现了满洲贵族维护专制统治的意志及愿望。(二)“十九信条”。内容:形式上被迫缩小了皇帝的权力,相对扩大了议会和总理的权力,但仍强调皇权至上,且对人民权利只字未提。(三)谘议局与资政院3知识点三:清末主要修律内容(一)刑事法律1、《大清现行刑律》。《大清现行刑律》是清政府在《大清律例》的基础上稍加修改,作为《大清新刑律》完成前的一部过渡性法典,于1910年5月15日颁行。2、《大清新刑律》。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抛弃了旧律诸法合体的编纂形式确立了新刑罚制度,规定刑罚分主刑、从刑;采用了一些近代西方资产阶段的刑法原则和刑法制度,如罪刑法定原则和缓刑制度等。(二)民事法律1、清末的商事立法。关于清末商事立法主要掌握下表:时间(年)起草机构法律名称1904商部《钦定大清商律》1908修订法律馆《大清商律草案》1911农工商部《改订大清商律草案》2、《大清民律草案》《大清民律草案》共分总则、债、物权、亲属、继承等五编1569条。(三)诉讼法律与法院编制法知识点三:清末司法体制的变化(一)司法机构的变革与四级三审制1、清末司法机关的变化。2、实行四级三审制。(二)领事裁判权与观审和会审公廨1、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的主要内容。2、观审制度。3、会审公廨。知识点四:民国时期的宪法(一)《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它是中国历史上最初的资产阶级宪法性文件。其一,《临时约法》具有中华民国临时宪法的性质。2、《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意义。《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作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资产阶级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文件(二)“天坛宪草”1、“天坛宪草”即《中华民国宪法(草案)》是北洋政府时期的第一部宪法草案。2、采用资产阶级三权分立的宪法原则,确认民主共和制度。(三)“袁记约法”。(四)“贿选宪法”是中国近代史上首部正式颁行的宪法。(五)《中华民国宪法(1947年)》内容的主要特点。①表面上的“民有、民治、民享”和实际上的个人独裁。即人民无权,独夫集权。②政权体制不伦不类。既非国会制、内阁制,又非总统制。③罗列人民各项民主自由权利,比以往任何宪法性文件都充分。但依据宪法第23条颁布的《维持社会秩序临时办法》、《戒严法》、《紧急治罪法》等,把宪法抽象的民主自由条款加以具体切实的否定。④以“平均地权”、“节制资本”之名,行保护封建剥削,加强官僚垄断经济之实。第二章外国法制史第一节罗马法知识点一:罗马法的产生《十二表法》的制定(一)罗马法的产生(二)《十二表法》的制定其特点为诸法合体、私法为主,程序法优于实体法。《十二表法》是罗马国家第一部成文法知识点二:罗马法的发展(一)市民法和万民法两个体系的形成1、市民法2、万民法(二)法学家活动的加强其间出现了最著名的五大法学家:盖尤斯、伯比尼安、保罗、乌尔比安、莫迪斯蒂努斯。五大法学家的法学著作和法律解释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三)《国法大全》的编纂1、《查士丁尼法典》。2、《查士丁尼法学总论》3、《查士丁尼学说汇纂》4、《查士丁尼新律》。知识点三:罗马法的渊源和分类1、罗马法的渊源2、罗马法的分类知识点四:罗马私法的基本内容(一)人法1、自然人。【注意】人格权由自由权、市民权、家庭权构成2、法人3、婚姻家庭法。实行一夫一妻的家长制家庭制度。(二)物法物法由物权、继承和债三部分构成。1、物权。2、继承。3、债。(三)诉讼法1.法定诉讼2.程式诉讼3.特别诉讼知识点五:罗马法的历史地位(一)罗马法复兴罗马法复兴的过程。(1)注释法学派与罗马法的复兴。(2)评论法学派与罗马法研究、适用的新发展。4罗马法复兴的意义。(二)罗马法对后世法律的影响第二节英美法系知识点一:英美法的历史沿革(一)英国法的形成与发展1、英国封建法律体系的形成。2、资产阶级革命后英国法的变化。3、现代英国法的发展。(二)美国法的形成和发展知识点二:英美法的渊源(一)英国法的渊源:1、普通法。2、衡平法。普通法与衡平法的区别和联系:(1)衡平法与普通法一样采取遵循先例原则;(2)衡平法以“公平”和“正义”为基础,诉讼程序比较简单;(3)衡平法是一种“补偿性”制度,但是,当它与普通法发生冲突时,衡平法优先。3、制定法。(二)美国法的渊源1制定法2、普通法3、衡平法知识点三:美国宪法(一)宪法制定(二)宪法的主要内容与修正案1787年联邦宪法由序言和7条本文组成。2.宪法修正案知识点四:英美司法制度(一)法院组织1、英国法院组织。现行的英国法院组织从层次上可分为高级法院(分为上议院、枢密院司法委员会和最高法院)、低级法院2、美国双轨制的法院组织。美国有两套法院组织系统:联邦法院组织系统与州法院组织系统。(二)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权(三)陪审制度(四)辩护制度知识点五:英美法系的形成与特点英美法系的特点1、以判例法为主要法律渊源。2、以日尔曼法为历史渊源。3、法官对法律的发展所起的作用举足轻重。4、以归纳为主要推理方法。5、不严格划分公法和私法。第三节大陆法系知识点一:法国法、德国法和日本法的历史沿革1、法国法律制度的形成与发展2、德国法律制度的形成与发展3、日本法律制度的形成与发展知识点二:宪法(一)法国人权宣言与法国宪法1、《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2、几部有代表性的宪法。(1)1791年宪法。(2)1875年宪法。(3)战后宪法。(二)日本宪法1、“明治宪法”:2、“和平宪法”知识点三:民法(一)《法国民法典》这部法典虽然篇幅庞大,条文很多,但是作为基本原则,主要有四个:(1)全体公民民事权利平等的原则。(2)资本主义私有财产权无限制和不可侵犯的原则。(3)契约自由的原则。(4)过失责任原则。《法国民法典》是资本主义社会第一部民法典,是大陆法系的核心和
本文标题:法制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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