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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术散打(散手)竞赛规则第一章通则第一条竞赛性质团体比赛、个人比赛。第二条竞赛办法(一)循环赛、淘汰赛。(二)每场比赛采用三局两胜制,每局净打2分钟,局间休息1分钟。第三条资格审查(一)成年运动员的参赛年龄限在18—35周岁。青年运动员的参赛年龄限在15—18周岁以下。(二)参赛运动员必须携带《运动员注册证》。(三)运动员必须有参加比赛的人身保险证明。(四)运动员必须出示字报到之日起前20天内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包括电脑图、心电图、血压、脉搏等指标在内的体格检查证明。第四条体重分级(一)48公斤级(≤48Kg)(二)52公斤级(>48Kg—≤52Kg)(三)56公斤级(>52Kg—≤56Kg)(四)60公斤级(>56Kg—≤60Kg)(五)65公斤级(>60Kg—≤65Kg)(六)70公斤级(>65Kg—≤70Kg)(七)75公斤级(>70Kg—≤75Kg)(八)80公斤级(>75Kg—≤80Kg)(九)85公斤级(>80Kg—≤85Kg)(十)90公斤级(>85Kg—≤90Kg)(十一)90公斤以上级(>90Kg)第五条称量体重(一)称量体重须在仲裁委员的监督下,有检录长负责,编排记录员配合完成。(二)经资格审查后,方可参加称量体重。称量体重必须携带《运动员注册证》。(三)运动员必须按照大会规定的时间到指定地点称量体重。称量体重时裸体或只穿短裤(女子运动员可穿紧身内衣)。(四)称量体重先从体重轻的级别开始,每个级别在1小时内称完。如体重不符,在规定的称量时间内达不到不报名级别时,则不准参加以后所有场次的比赛。第六条抽签(一)抽签由编排记录组负责,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总裁判长及参赛队的教练或领队参加。(二)抽签在第一次称量体重后进行。抽签由小级别开始,如本级别只有一个人,则不能参加比赛。第七条服装护具(一)运动员必须穿戴大会指定的全套、护头、护胸,必须穿戴自备的护齿、护裆(护裆必须穿在短裤内)。比赛的护具分红、黑两种颜色。(二)运动员必须穿制定的与比赛护具颜色相同的比赛服装。(三)拳套的重量:65公斤级及以上级别的拳套重量为230克(女子和青少年运动员均使用该重量的拳套);70公斤级及以上级别的拳套重量为280克。第八条竞赛中的礼节(一)介绍运动员时,运动员向观众行抱拳礼。(二)每场比赛开始前,运动员相互行抱拳礼。(三)宣布结果时,运动员交换站位,宣布结果后,运动员先相互行抱拳礼;再向台上裁判员行抱拳礼,裁判员回礼;然后向对方教练员行抱拳礼,教练员回礼。(四)边裁判员换人时,相互行抱拳礼。第九条弃权(一)比赛期间,运动员因伤病或体重不符不能菜价比赛者,作弃权论,不能裁减以后的比赛,但已进入名次的成绩有效。(二)比赛进行时,运动员实力悬殊,为保护本方运动员的安全,教练员科举弃权牌表示弃权,运动员也可举手要求弃权。(三)不能按时参加称量体重,赛前3次点名未到或点名后擅自离开,不能按时上场者,作无故弃权论。(四)比赛期间,运动员无故弃权,取消本人全部成绩。第十条竞赛中的有关规定(一)临场执行裁判人员应集中精力,不得与其它人员交谈,未经裁判长许可不得离开席位。(二)运动员必须遵守规则,尊重和服从裁判。在场上不准有吵闹、谩骂、甩护具的任何表示不满的行为。(三)比赛时教练员和本队医生坐在指定位置。局间休息时,允许给运动员按摩和指导。(四)运动员严禁使用兴奋剂,局间休息时不能输氧。第二章裁判人员及其职责第十一条裁判人员的组成总裁判长1人,副总裁判长1-2人。(一)裁判长、副裁判长、台上裁判员、记录员、计时员各1人,边裁判员3人或5人。(二)编排记录长1人。(三)检录长1人。第十二条辅助裁判人员的组成(一)编排记录员2-4人。(二)检录员4-6人。(三)医务人员2-3人。(四)宣告人员1-2人。第十三条裁判人员的职责(一)总裁判长1.负责组织裁判人员学习竞赛规程和规则,研究裁判方法。2.检查落实场地、器材、裁判用具及称量体重、抽签、编排等有关竞赛的准备工作。3.根据竞赛规程、规则的精神,解决竞赛中的有关问题。但不能修改竞赛规程和规则。4.比赛中指导各裁判组的工作。根据需要可以调动裁判人员。5每场比赛,运动员因弃权变动秩序,应及时通知裁判长、编排记录员和宣告员。6.裁判组出现有争议的问题,有权作出最后决定。7.负责检查裁判人员执行纪律的情况。8.审核和宣布比赛成绩。9向大会递交书面总结。(二)副总裁判长副总裁判长协助总裁判长工作,总裁判长缺席时,可代行总裁判长的职责。(三)裁判长1.负责本组裁判员的学习和工作安排。2.比赛中监督、指导裁判员、计时员、记录员的工作。3.台上裁判员有明显错判、漏判时,鸣哨提示改正。4.边裁判员出现明显错判,在宣布结果前征得总裁判长同意后可以改判。5.每局比赛结束后宣告评判结果,决定胜负。6.根据场上运动员得情况和记录员的记录,处理优势胜利、下台、处罚、强制读秒等有关规定事宜。7.每场比赛结束时审核、签署比赛成绩。(四)副裁判长副裁判长协助裁判长的工作,根据需要可以兼任其他裁判员的工作。(五)台上裁判员1.严格执行规则,公正裁判。2.检查场上运动员的护具,保证安全比赛。3.用口令和手势指挥运动员进行比赛。4.判定运动员倒地、下台、犯规、消极、强制读秒、临场治疗等有关事宜。5.宣布每场比赛结果。(六)边裁判员1.根据规则记录运动员的得分。2.每场结束后根据裁判长信号,同时迅速显示评判结果。3.每场比赛结束在记分表上签名并保存,以备检查核实。(七)记录员1.赛前认真填写对运动员记录表。2.参加称量体重并将每名运动员的体重填入每场比赛的统计表。3.根据台上裁判员的口令和手势,记录运动员下台、警告、劝告、强制读秒的次数。4.记录边裁判员每局的评判结果,确定胜负报告裁判长。(八)计时员1.赛前检查铜锣、计时钟、核准秒表。2.负责比赛、暂停、局间休息的计时。3.每局赛前5秒鸣哨通告。4.每局比赛结束鸣锣通告。(九)编排记录长1.负责运动员资格审查,审核报名单。2.负责组织抽签,编排每场秩序表。3.准备竞赛中所需要的表格,审查核实成绩录取名次。4.登记和公布各场比赛成绩。5.统计和收集有关材料,汇编成绩册。(十)编排记录员根据编排记录长分配的任务进行工作。(十一)检录长1.负责称量运动员体重。2.负责护具的准备与赛中管理。3.赛前20分钟负责召集运动员点名。4.点名时如出现运动员不到或弃权等问题,及时报告总裁判长。5.按照规则的要求检查运动员的服装和护具。(十二)检录员根据检录长分配的任务进行工作。(十三)宣告员1.摘要介绍竞赛规程规则和有关的宣传材料。2.介绍裁判员、场上运动员。3.宣告评判结果。(十四)医务人员1.审核运动员《体格检查表》。2.配合兴奋剂检查人员检查运动员是否使用违禁药物。3.负责赛前对运动员进行体检抽查。4.负责临场伤病的治疗与处理。5.负责因犯规造成运动员受伤情况的鉴定。6.负责竞赛中的医务监督,对因伤病不宜参加比赛者,应及时向总裁判长提出其停赛建议。第三章仲裁委员会及其职责第十四条仲裁委员会的组成由主任、副主任、委员3或5人组成。第十五条仲裁委员会的职责(一)仲裁委员会在大会组委会的领导下进行工作。主要受理参加比赛的运动员对裁判人员有关违反竞赛规程、规则的判决结果由不同意见的申诉。(二)受理参赛队对裁判执行竞赛规程规则的判决结果由异议的申诉,但只限对本队裁决的申诉。(三)接到申诉后,应立即进行处理,不得耽误其他场次的比赛、名次的评定及发奖。(四)根据申诉材料提出的情况,必要时可以复审录像,进行调查。召开仲裁委员会讨论研究。开会时可以吸收有关人员列席参加,但无表决权。仲裁委员会出席人数必须超过半数以上做出的决定方为有效。表决结果相等时,仲裁委员会主任由仲裁权。(五)仲裁委员会不参加与本人所在单位有牵连问题的讨论。(六)对申诉材料提出的问题,经过严格认真复审,确认原判无误,则维持原判;如确认由明显错误,仲裁委员会提请中国武术协会对错判的裁判原按有关规定处理。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为最终裁决。第十六条申诉程序及要求(一)运动员如果对裁判人员的判决结果由异议,必须在该运动员比赛结束后15分钟内,由本队领队或教练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同时交付1000元的申诉费。如申诉正确,退回申诉费;申诉不正确的,则维持原判,申诉费不退作为优秀裁判员的奖励基金。(二)各队必须服从仲裁委员会的最终裁决。如果无理纠缠,根据情节轻重,可以建议竞赛监督委员会、大会组织委员会给予严肃处理。第四章竞赛监督委员会及其职责第十七条竞赛监督委员会的组成由主任、副主任、委员3或5人组成。第十八条竞赛监督委员会的职责(一)监督仲裁委员会的工作。对于不能正确履行仲裁委员会职责,裁决运动队的申诉不公,由违反《仲裁委员会条例》的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撤换乃至停止工作的处分。(二)监督裁判人员的工作。对于不能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不能严肃、认真、公正、准确的进行裁判,由明显违反规程、规则的行为者;由明显错判、漏判、反判的行为者;接受运动队的贿赂,以不正当的手段偏运动员者。视情节实施降级或撤销其裁判等级的处分。(三)监督参赛单位各领队、教练、运动员的行为。对于不遵守《赛区工作条例》、《运动员守则》,不遵守竞赛规程、规则及赛场纪律,对裁判人员行贿,运动员之间搞交易、打假赛等有关违纪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取消比赛成绩、取消比赛资格等处分。(四)竞赛监督委员会听取领队、教练、运动员、仲裁人员对竞赛过程中的各种反映及意见,保证竞赛公正、准备、圆满、顺利地进行。(五)竞赛监督委员会不直接参与仲裁人员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不干涉仲裁委员会、裁判人员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不介入判决结果的纠纷,不改变裁判人员、仲裁委员会的判决结果。第五章得分标准与判罚第十九条得分部位头部、躯干、大腿、臀部。第二十条禁击部位后脑、颈部、裆部。第二十一条禁用方法(一)用头、肘、膝和反关节的动作进攻对方。(二)用迫使对方头部先着地的摔法或有意砸压对方(过胸、过桥摔动作合理)。(三)用任何方法攻击主动倒地的头部和被动倒地方的头部。第二十二条得分标准(一)得2分1.一方下台,另一方得2分。2.一方倒地,站立者得2分。3.用腿法击中对方头部、躯干得2分。4.用主动倒地的动作致使对方倒地,而自己顺势站立者,得2分。5.被强制读秒一次,对方的2分。6.受警告一次,对方得2分。(二)得1分1.用手法击中对方头部、躯干部位得1分。2.用腿法击中对方大腿得1分。3.先后倒地,后倒地者得1分。4.用主动倒地的动作致使对方倒地,而自己不能顺势站立者,对方得1分。5.运动员被指定进攻8秒钟后仍不进攻,对方得1分。6.主动倒地3秒钟不起立,对方得1分。7.受劝告一次,对方得1分。(三)不得分1.方法不清楚,效果不明显,不得分。2.双方下台或同时倒地,不得分。3.用方法主动倒地,对方不得分。4.抱缠时击中对方,不得分。第二十三条犯规与罚则(一)技术犯规1.消极搂抱对方。2.处于不利状态时举手要求暂停。3.有意拖延比赛时间。4.比赛中对裁判员有不礼貌的行为或不服从裁判。5.上场不戴或有意吐落护齿、松脱护具。6.运动员不遵守规定的竞赛礼节。(二)侵人犯规1)在口令“开始”前或喊“停”后进攻对方。2)击中对方禁击部位。3)以禁用的方法击中对方。(三)罚则1.每出现一次技术犯规,劝告一次。2.每出现一次侵人犯规,警告一次。3.侵人犯规达3次,取消该场比赛资格。4.运动员故意伤人,取消比赛资格,所有成绩无效。5.运动员使用违禁药物,或局部休息时输氧,取消比赛资格,所有成绩无效。第二十四条暂停比赛1.运动员倒地(主动倒地除外)或下台时。2.运动员犯规受罚时。3.运动员受伤时。4.运动员相互抱缠没有进攻动作或无效进攻超过2秒时。5.运动员主动倒地超过3秒时。6.运动员举手要求暂停时。7.裁判长纠正错误、漏判时。8.处理场上问题或发现险情时。9.因灯光、场地等客观原因影响比赛时。10.被指定进攻超过8秒仍不进攻。第六章胜负与名次评定第二十五条胜负评定(一)优势胜利1.在比赛中,双方实力悬殊,台上裁判员征得裁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