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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办法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会计核算单位。第二条公司财务部是公司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的主管部门,负责所属单位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的考核、复查等组织实施工作。第一章考核标准第三条各单位要根据本办法的要求,制定本单位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实施计划,力争在较短时间内使所属各单位达到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标准。第四条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的主要内容是:会计机构的设置、会计人员的配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会计档案管理、内部财务制度的建立与实施、内部会计监督管理制度、会计电算化管理等。第五条各单位要按照下列要求实施会计基础规范化:(一)按照《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会计人员,认真进行会计核算。(二)原始凭证的格式、内容、填制方法、审核程序等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三)记账凭证的内容、填制方法、所附原始凭证以及更正错误凭证方法等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经有关责任人员审核签章,字迹工整,摘要清楚,装订整齐。(四)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的设置、启用、登记、结账、更正错误方法等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记账及时,关系对应,数字准确;现金和银行日记账按日逐笔顺序登记,结出余额,银行存款账与银行对账单及时核对、经调整无误,做到账证、账账、账表、账实相符。-2-(五)报送的财务报告和财务报表,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报送及时,并经单位领导人、会计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审阅签章。(六)会计档案定期整理归档,妥善保管,调阅和销毁符合规定手续。(七)建立健全适应管理需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和其他内部会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工作有序进行。(八)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建立会计电算化岗位责任制及各项管理制度,会计电算化工作符合规范的要求。(九)会计人员持有会计证。会计工作交接手续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第二章考核程序和要求第六条各单位要根据本办法要求,组织本机关和所属单位进行对照检查和自行整改,公司每年要对所属单位实施考核,并将考核结果随同年度财务工作总结上报集团公司财务部。第七条公司对项目部视情况对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实施定期考核或抽查。第八条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采用百分制,依据考核标准(附后)逐条逐项地进行评分。分为优秀(90-100分)、良好(80-90分)、合格(70-80分)、基本合格(60-70分)和不合格(60分以下)五个等级。第九条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应当符合以下程序和要求:(一)成立由总会计师人组长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小组,具体组织实施考核工作。考核小组成员应由坚持原则、作风正派、责任心强、业务素质和政策水平较高的人员组成,其中至少有1名会计师或相当于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参加;考核人员要经过学习培训,全面掌握考核方法,并明确分工,实行质量责任制。-3-(二)制定考核计划,明确考核重点,全面了解被考核单位会计基础工作情况,并深入实地进行考核。(三)考核工作结束后,考核小组应当提出书面考核意见,其主要内容包括:被考核单位会计基础工作的基本情况;考核计分的详细资料;考核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意见;考核结论;考核小组负责人签章等。(四)考核小组的考核意见应当通知被考核单位。(五)被考核单位对在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应在限期内进行整改,并经考核小组复核。第十条被考核单位会计基础工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考核资格。(一)按照规定应当建账而没有建账,或者虽建账但长期不记账、不对账,造成账目严重混乱的;(二)会计凭证不真实、不合法、不准确、不完整,情节严重的;(三)账外设账和私设小金库的;(四)财务报告严重虚假,与有关会计账簿记录不对应,账证、账账、账表、账实不符,会计信息严重失真,给国家和企业造成损失的;(五)未按《会计法》的规定设置会计机构或配备会计人员,会计人员未持会计证上岗的;(六)其他有重大违反财经纪律问题的。第十一条对于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成绩显著的单位,给予精神和物质的奖励,表彰奖励成绩突出的有关人员。第十二条凡当年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未达到“良好”或“优秀”等级的,当年不得参与先进会计工作集体和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不予颁发其会计人员荣誉证书,不得参加高级会计师专业任职资格评审。-4-第十三条对发现会计基础工作明显削弱、达不到本办法第六条规定要求的单位,限其三至六个月内进行整改。在规定期限内未取得明显成效的,除通报批评并追究单位负责人管理责任外,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会计人员调离会计工作岗位,情节严重造成失职渎职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第三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附:1、中铁十一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统计表2、中铁十一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评分汇总表3、中铁十一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明细记录4、中铁十一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标准-5-附表一:中铁十一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项目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统计表序号被考核单位单位负责人财务主管考核得分考核人员存在的主要问题-6-附表二:中铁十一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项目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评分汇总表被考核单位:年月日考核项目标准分值考核得分1.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15分2.会计核算的一般要求10分3.原始凭证15分4.记账凭证10分5.会计账簿5分6.会计报告10分7.会计档案5分8.会计监督10分9.内部会计管理制度10分10.会计电算化岗位责任制及操作管理制度5分11.硬件、软件、数据及档案管理制度5分合计100分需要说明的情况:被考核单位负责人:总会计师:公司财务部长:公司考核人员:-7-附表三:中铁十一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项目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明细记录项目标准分扣分原因扣分数量共扣分实得分考核人备注:“项目”栏按表二“考核项目”栏填写,考核标准按表四。考核实行按标准分值扣减制,扣完为止,不计负分。本表可续页。-8-附表四: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标准考核标准评分标准扣分得分一、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15分)1、按照《会计法》规定和会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会计人员,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1、未设会计机构或未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的,考核不予通过。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由具备基本任职条件的人员担任,并按《会计法》的规定程序任免。2、会计机构负责人和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不符合基本条件的扣2分;未按《会计法》规定程序任免的扣1分。3、会计人员必须持有会计证和会计电算化合格证书从事会计工作。3、任用无会计证人员的,考核不予通过;会计人员持未经注册或年审的会计证扣2分;实行会计电算化单位的会计人员无会计电算化合格证书的扣1分。4、建立并实行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做到以岗定责,职责分明。4、未建立岗位责任制的扣2分;有责任制未执行的扣1分。5、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必须按《会计法》的规定办理交接手续。5、会计人员调动未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的扣2分;接替人员未继续使用移交账簿,擅自另立新账的扣1分;未按规定进行监交的扣1分。6、会计人员按规定参加会计业务的继续教育培训,每年培训学习时间,不得低于财政部规定的课时。6、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未达到规定学时的每人扣1分。7、会计人员在工作中必须遵守职业道德;会计人员违反职业道德,单位应按规定进行处理。7、会计人员违反职业道德的扣2分,对违反职业道德不按规定处理的扣1分。-9-二、会计核算(55分)(一)会计核算的一般要求(10分)1、按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会计账册。1、未按规定建立账册的,考核不予通过。2、各项会计事项应按规定及时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2、会计事项未按规定及时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每笔扣1分,3、按会计准则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3、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不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要求的,任意增减、合并会计科目或任意改变会计科目名称、核算内容的每科目扣1分;科目用错的每笔扣0.5分.4、会计核算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保证会计指标的口径一致、相互可比和会计处理方法的前后各期相一致。4、会计核算选用的会计处理方法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每项扣1分;无特殊情况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和程序的扣2分。(二)原始凭证(15分)1、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凭证的名称;填制日期;填制单位名称或填写人姓名;经办人的签名或盖章;填制单位的公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对记载不正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自制原始凭证须加盖本单位公章。1、受理了内容不完整、手续不齐备的外来原始凭证,每张扣0.2分;自制原始凭证不完整、手续不齐备的,每张扣0.5分.2、凡填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与小写金额必须相符;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证明,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2、原始凭证大小写不符的,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无验收证明的,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无收款证明的,每张扣0.5分.3、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要注明各联用途,只能以报销联作为报销凭证一式几联的发票和收据,必须用双面复写纸套写,并连续编号,作废时应当加盖“作废”戳记,连同存根一起保存不得撕毁。3、发票和收据等原始凭证使用不按规定办理的,每笔扣0.5分;对作废的发票和收据处理不规范的扣1分.4、职工出差的借款单必须附在记账凭证之后;收回借款时应另开4、职工出差借款处理不规范的,每笔扣0.5分.-10-收据,或退还借据副联。5、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要将批文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如果批准文件需要单独归档的应凭证上注明批准机关名称、日期和文号。5、对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没有将批文作附件或不注明批准机关名称、日期、文号的,每笔扣0.5分.6、原始凭证不得涂改、挖补,发现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出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开出单位的公章。6、原始凭证有涂改、挖补情况的,每笔扣1分.7、外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丢失,应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凭证号、金额和内容等,对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经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7、丢失外单位的原始凭证未按规定补办手续的每笔扣1分.8、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其他单位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原始凭证时,经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批准,可以复制;向外提供的原始凭证复制件,应在登记簿上登记,并由提供人员和收件人员签名或盖章。8、原始凭证有外借情况或向外提供复制件未按规定手续办理的,每次扣1分.9、一张原始凭证所列支出需要几个单位共同负担的,应开具原始凭证分割单进行核算;原始凭证分割单必须具备原始凭证的基本内容和费用分摊情况。9、需凭原始凭证分割单进行结算的业务,未开原始凭证分割单或原始凭证分割单内容不齐全的,每笔扣1分.10、填制原始凭证应做到字迹清晰、工整,金额数字填写符合规定的要求。10、原始凭证字迹不清晰、不工整,金额数字填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每笔扣0.5分.(三)记账凭证(10分)1、记账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填制日期,凭证编号,会计科目,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填制凭证人员、稽核人员、记账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盖章;收款和付款记账凭证还应由出纳人员签名或盖章。1、记账凭证内容不完整或填写不规范的,每笔扣0.5分;无稽核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有关人员签章的,每笔扣0.5分.2、记账凭证应当连续编号,附件齐全,金额与所附原始凭证金额相符。2、记账凭证未连续编号的扣1分,附件张数不齐的,每扣0.5分;记账凭证金额与所附原始凭证金额不符的,每笔扣1分。-11-3、根据原始凭证汇总填制记账凭证时,不得将不同内容和类别的原始凭证汇总填制在一张记账凭证上。3、汇总填制记账凭证不规范的,每笔扣0.5分.4、记账凭证除结账和更正错误可不附原始凭证外,其他必须附有原始凭证。4、记账凭证除结账和更
本文标题: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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