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汝州市小屯镇一中教职工代表大会章程(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学校教职工的民主管理权力,充分发挥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实行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办好社会主义学校,发展社会主义教育事业,提高民族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规定和《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的改革的决定》中“要建立健全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加强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要求,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组织形式,是教职工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权力的机构。教职工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是大会闭会期间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负责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第三条:教职工大会接受学校(乡)党组织的思想政治领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国家、学校和教职工三者利益关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保证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人才,办好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学校。第四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实行民主集中制。教职工代表大会可以独立自主的工作和活动。第二章职权和权限第五条:教代会根据国家法则,政策以及上级主管机关的指令,行使下列职权:1、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学校的教学方针、发展规划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教职工队伍建设和其它教学及管理工作的中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做出相应的决议。2、讨论和通过有学校行政会提出的岗位责任制方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职工分工方案、教职工奖惩办法以及其它与教职工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并做出相应的决议。3、审议和决定教职工集体福利基金使用方案补缺评聘工作方案和其它有关教职工集体福利的重大事项并做出相应决议。4、监督学校各级领导干部,在听取学校各级行政领导述职报告后,民主评议学校各级领导干部,并可根据其任职期间的业绩,进行表扬或批评,并可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奖惩、任免的建议。5、教代会根据代表的要求可行使质询权,各级领导干部应做出认真回答,但质询的问题可先提交有关人员做必要准备,6、评议非教学人员及非统考科目教职工工作业绩。第六条:学校各领导干部应积极带头并认真对待教代会的决议,不能敷衍或拖而不办。学校行政领导干部不能同时担任职代会职务。第七条:本校各级领导干部无权擅自修改教代会已经通过的决定和决议,如教代会的决议不当之处可有各级段小组提出修改意见,然后有教代会主席团召开代表组长会议讨论决定并向代表加以说明。第三章教职工代表第八条:教代会代表以年级段和各级领导及其它非任课职工为单位,有教职工按照本组所分配的名额等额选举产生。凡是本校正式职工均可当选为代表,教职工代表的条件: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以“党的三个代表”为指导,遵纪守法,忠诚党的教育事业,教书育人,治学严谨,熟悉业务,关心爱护学生,文明执教,办事公道,联系群众,热心为群众办事,具有一定的议政能力。第九条:根据工作需要,各级领导干部可单独分组参加选举,但不能不经选举而形成当然代表,及选出的代表,经代表资格审批小组审定后方为有效。第十条:教职工代表应有领导干部,教师和职工参加,其中教职工代表至少不得少于代表总数的百分之六十,老、中、青、妇女代表应占一定比例,教职工代表由职代会工作机构按全校教职工总数的百分之二十定名额,分配到各级段小组。每届三年,改选时可连选连任,连任不得超过三届。教职工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群众的监督,大多数教职工认为某代表不称职时,有原选举小组报主席团批准,可以撤换另做选举。教职工代表在本校调换工作不影响代表资格,调出、离、退休自动失去代表资格。职代会可聘请本校离退休职工参与本校民主管理。第十一条:教职工代表的权利:1、教职工代表在职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2、有权参加检查校内有关部门执行教代会决议和议案的落实情况,发现行政人员有违反国家政策、法令、纪律,搞不正之风和特殊化,而损害国家利益和职工民主权利及物质利益等情况,有权提出批评或质询,有权提出议案、建议、意见。3、因参加教代会活动而占用工作时间,有权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代表被推选担任职代会职务时,他人不得以任何借口进行阻挠,4、教职工代表因行使正当权益,而遭受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和上级机关申诉,控告。第十二条:教职工代表的义务:1、模范遵守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和上级指令,严格遵守劳动纪律、规章制度、认真做好本职工作,2、积极宣传和带头执行教代会决议,做好教代会交给的各项任务。3、正确代表群众利益,密切联系群众、如实反应群众意见。4、努力学习,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业务水平和能力。5、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带头积极参与本校的两个文明建设,6、带头维护行政指挥权,帮助和督促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行为准则》的教职工改正错误,同时要敢于主持公道。第四章组织制度第十三条:根据本校教职工的要求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教职工大会制度。第十四条:教职工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作出决定,必须有与会代表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第十五条:教职工代表大会要遵循“议大事、办实事”的原则,广泛听取教职工群众的意见,围绕贯彻教育方针、学校自身的重大改革、发展规划、办学措施、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教职工队伍建设、改善教职工工作生活条件和大多数群众最关心的重要问题确定议题。第十六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组织若干专门委员会(小组),其任务是对教职工代表大会要讨论的重大问题和代表提出的重要提案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检查、督促有关部门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处理教职工提案,以及教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其他事项。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本章程依据《河南省中小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制定。第十八条:本章程条款由本校教师职代会负责解释。请同志们补充修订,提出宝贵意见!
本文标题:教职工代表大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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