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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主理财监督制度第一条村民民主理财由村务监督委员会代表村民进行。村务监督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第二条村务监督委员会由主任和成员3人或5人组成,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从村民中推选产生,其中村纪委委员要参与其中。第三条村务监督委员会具有下列理财方面的职权:(一)对村级重大事项应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监督其是否按“四议两公开”等民主决策程序进行;(二)对村务公开的全面性、真实性、及时性、规范性进行监督;(三)对村集体的投资项目、工程建设项目、资产资源处置的公开竞价、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四)参与制定本村集体的财务计划、收益分配、各项财务管理制度;(五)负责对本村集体财务活动、经济活动进行监督,接受村民委托查阅有关财务帐目,否决不合理财务开支。第四条经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确定为不合理财务开支的,有关支出由责任人承担,当事人对否决的不合理开支有异议的,应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第五条村务监督委员会在查阅、审核财务帐目时有权要求当事人对财务问题作出解释。第六条村集体财务收支必须按下列“五签一审”程序审批。(一)财务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签字,交村财会人员填制支出审批单并签字;(二)村务监督委员会召集全体成员集体审核,审核同意后,由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在支出审批单栏内签字并盖章;(三)经党总支书记和村民委员会主任审批同意“双签字”;(四)最后流转至乡(镇)“三资”管理中心审核,同意后报支。第七条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在年末对全年的民主理财情况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做出报告。第八条村务监督委员会进行民主理财、审核集体财务收支应在乡(镇)纪委、农经站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依据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开展工作。第九条村主要负责人对经济业务的真实性负责;村财会人员对票据使用的规范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村务监督委员会对村委会履行民主程序的真实性负责。第十条乡(镇)“三资”管理中心对村级提供的相关资料的规范性、完整性;会计业务核算的准确性;民主审批的履行程序的完整性负责。
本文标题:最新原创村民主理财监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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