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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进《教师法》宏济小学:程会军教师法培训资料教师法的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从1986年开始起草,后经过八年酝酿、修改,于1993年10月31日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立法宗旨是:“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教师法共九章,四十一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权利与义务;第三章:资格与任用;第四章:培养与培训;第五章:考核;第六章:待遇;第七章:奖励;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一、总则(共六条)。第一条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适用于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第三条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第一章总则(共六条)。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第五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教师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师工作。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根据国家规定,自主进行教师管理工作。第六条每年九月十日为教师节。教师享有的权利(1)教育教学权(2)科学研究权(3)指导评价权(4)获取报酬权(5)民主管理权(6)进修培训权第二章权利与义务教育教学权: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科学研究权: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指导评价权: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获取报酬权: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民主管理权: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进修培训权: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教师履行的六项义务: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二、教师履行的六项义务: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教师权利和义务的关系1、当你享有教师职业的权利时就必须承担相关义务。即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2、权利可以放弃,义务不可放弃。3、有些权利本身也是义务。4、每个人在行使自己的权利和自由的时候,也承担着对他人的权利和自由给予应有的承认和尊重的义务。案例1:某小学有一个学生张某特别调皮的,经常欺负女同学,与老师顶嘴,损坏学校桌椅等,班主任在教育问题上伤透了脑筋。对此,教师A建议:提请学校开除张某。教师B建议:张某每次犯错误都对他进行罚款。教师C建议:干脆对张某放弃不管。教师D建议:可以先通过教师耐心教育、家长配合管理、同学批评帮助等方式处理,如若屡教不改还可以通过学校纪律处分,强制规范其行为。如果你是班主任老师你会采用哪位教师的建议来处理此事?知彼:从法律角度看未成年学生的特点。教师和学生都是中国公民,在法律上都享有同样的民事权利能力。但是由于教师与学生之间年龄、知识、阅历上的不同,对自己行为以及可能产生后果的判断力的差异,教师与学生又具有不同的民事行为能力。按照法律的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周岁以上——十八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一般是小学四年级到高中三年级的学生)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监护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监护人的同意。我们在教育中面对的中小学生一般都是未成人。按照法律规定: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一般是三年级以下的学生)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所有的民事活动都要通过他们的监护人代理。从法律的角度认识未成年学生的权利。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未成年人在学校享有的权利:(1)受教育权。(2)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3)身体自由权和内心自由权。(4)肖像权。(5)财产受到管理、保护权。(6)独立财产权。(7)荣誉权。(8)拒绝不合理劳动权。(9)民事活动代理权。(10)平等对待权。(11)隐私权。(12)拒绝不合理校内外活动权。(13)休息娱乐权。(14)生活获得照顾权。(15)获得良好的校园环境权(16)名誉权。(17)拒绝乱收费的权利。(18)著作权。(19)民主自由权。(20)民主监督权案例2:小学生董军因为上午语文课未能完整背诵课文,李老师罚他当天放学前抄课文20遍才能回家,小董只好利用午休和课外活动时间抄写,直到晚上七点才抄完,章老师的行为侵犯了学生的()。A.健康权B.休息权C.娱乐权D.不合理劳动权BCD案例3:某班主任直接指定班上成绩排名第一的吕锋同学作为本班上报学校接受表彰的三好生,没有组织全班学生学习三好生条件,也未组织班级推荐、评议、投票,班主任的做法侵犯了学生的()。A.知情权B.选举权和被选举权C.平等权D.荣誉权ABCD1、教师资格制度(1)、教师资格的构成要件。《教师法》规定:“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教师资格构成要件包括国籍、品德、业务、学历和认定五个方面,缺一不可。第三章教师的资格与任用。(2)教师资格的认定程序。具备教师资格的取得要件,并不意味着一定能取得教师资格,必须经过法定机构的认定,才具备教师资格。教师资格的认定必须遵循一定的操作程序。首先必须有申请人的申请,即按时提交申请表及有关证明材料;然后认定机构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审查,在受理期限终止30日内将审查结果通知本人;最后对经认定合格者,颁发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制作的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该证终身有效,全国通用。(3)教师资格的限制取得和丧失。教师的职业特点决定了对教师的思想品德、道德修养必然有很高的要求。《教师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教师资格条例》中也有相应的规定。例如:对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等情形者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消其教师资格,由其资格认定机构收回其教师资格证书。2、教师任用制度。国家实行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聘任制度、教师岗位和绩效工资制度。第四章培养与培训制度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制定教师培训规划,对教师进行多种形式的思想政治、业务培训。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为教师的社会调查和社会实践提供方便,给予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为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培养、培训教师。第五章教师的考核与奖励1、教师的考核。教师考核的内容是“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工作成绩”四个方面。教师考核的原则:“考核应当客观、公正、准确”,即考核要遵循客观性原则、公正性原则、准确性原则,应当坚持全面考核,以工作成绩为主。程序上的基本要求:“充分听取教师本人、其他教师以及学生的意见。”教师考核的结果:“教师考核结果是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2、教师的奖励教师奖励的内容:教师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社会服务、勤工俭学等方面成绩优异的,由所在学校予以表彰、奖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应当予以表彰、奖励。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授予荣誉称号。”教师奖励的基本原则:⑴奖励的层次性:规定学校、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国家三个层次的奖励,并就不同层次的受奖对象作“成绩优异”、“突出贡献”、“重大贡献”的规定;⑵奖励的多样性:主要体现在奖励的项目上;体现物质与精神奖相结合。教师的待遇是指教师的工资、津贴、住房、医疗、退休等方面的总和。教师的待遇是《教师法》的一个重点问题。1、关于教师工资的规定(工资、津贴、补助)2、关于教师住房的规定3、关于教师医疗保健的规定4、关于教师退休退职的规定5、关于“民办教师”待遇的规定第六章教师的待遇第六章教师的待遇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建立正常晋级增薪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中小学教师和职业学校教师享受教龄津贴和其他津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教师以及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到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应当予以补贴。第六章教师的待遇教师的医疗同当地国家公务员享受同等的待遇;定期对教师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并因地制宜安排教师进行休养。教师退休或者退职后,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或者退职待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适当提高长期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中小学退休教师的退休金比例。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善国家补助、集体支付工资的中小学教师的待遇,逐步做到在工资收入上与国家支付工资的教师同工同酬,具体办法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第七章教师的奖励教师奖励的内容:教师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社会服务、勤工俭学等方面成绩优异的,由所在学校予以表彰、奖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应当予以表彰、奖励。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授予荣誉称号。”教师奖励的基本原则:⑴奖励的层次性:规定学校、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国家三个层次的奖励,并就不同层次的受奖对象作“成绩优异”、“突出贡献”、“重大贡献”的规定;⑵奖励的多样性:主要体现在奖励的项目上;体现物质与精神奖相结合。第七章教师的奖励《教师法》实施有关的法律责任1、侮辱、殴打、报复教师的法律责任认定及处理办法。2、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法律责任认定及处理办法。3、教师的申诉权利。第八章法律责任案例4教师对学校的处理决定不服,怎么办?丰某,2001年师范学院毕业后分配在某中学,任初一(二)班的班主任、语文老师。在教学中,他不鼓励学生死记硬背,也不采取题海战术,而是重视学生的独立思考能力和综合素质,因而深受学生的喜爱。2003年,他所带的班参加中考成绩不突出,升学率也不高,于是学校据此做出决定,扣发丰某全年奖金。丰某感到很是不解,为什么国家一再提倡素质教育,要坚决改变以升学率高低为主要指标评估教育政绩优劣、教学水平高低和教师工作好坏的做法,而学校却以升学率较低为由扣发其全年奖金。丰某对学校的处理决定不服,应该怎么办?丰某应当向学校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根据《教师法》第39条,丰某如对学校扣发其全年奖金的处理决定不服,可向学校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如果教育行政部门在30日内未做出决定,丰某可以其不作为为由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教师违反《教师法》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及处理办法《教师法》第37条规定:“教师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5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
本文标题:《教师法》培训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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