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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中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完善提纲:关键词:协商民主现状问题:然而我们也应该看到由于我国是后发外生的社会主义国家,这导致我国的协商民主制度在很多方面还不健全,尤其是协商民主政治制度还处于进一步的探索中,所以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首先必须加强协商民主政治制度建设。2012年11月8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召开召开,随后,全国掀起了学习十八大精神的浪潮,在十八大报告中所指出的:“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重要渠道作用,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体,推进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制度建设,更好协调关系、汇聚力量、建言献策、服务大局。”这充分体现了我们党十分重视社会协商民主制度建设。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产生改变了民主决策机制,创新了民主形式,同时摒弃了许多西方民主协商制度的一些缺点与不足,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实践上均对社会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然而,在具体实践中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与西方的协商民主一样,也存在自身的不足,面临一些困境与挑战,现提出一些对策与建议。以期为我国政治制度的发展与完善添砖加瓦。二、认真总结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丰富实践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思想和实践在我国有一个历史发展过程。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就在同其他党派团体和党外人士团结合作过程中形成了协商民主思想,特别是在“三三制”民主政权建设中有效进行了协商民主实践,这可以说是协商民主的萌芽和雏形。一届政协的成功召开是协商的结果,协商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正式确立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标志着协商民主这种新型民主形式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根据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形势和任务,我们党与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创造了双周座谈会、协商座谈会和最高国务会议等行之有效的协商方式,在恢复和发展国民经济、推动社会主义改造和建设中发挥了积极作用。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召开,至今人民政协已有65年的发展历程。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就国家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事务与社会各界人士广泛协商,已经形成一种制度。以邓小平同志为核心的中国共产党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明确提出新时期人民政协的性质和任务,确立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推动人民政协性质和作用载入宪法。江泽民同志在1991年“两会”党员负责人会议上第一次明确指出:“人民通过选举、投票行使权利和人民内部各方面在重大决策之前进行充分协商,尽可能就共同性问题取得一致意见,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重要形式。”胡锦涛同志在庆祝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成立6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进一步强调了选举和协商这两种民主形式。2005年中央颁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和2006年颁布的《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都对政治协商的内容、形式和程序作出明确规范。2011年中办下发的《中共政协全国委员会党组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贯彻落实情况的报告》正式明确提出“协商民主”……目前,协商民主已经广泛渗透到国家政治社会生活中,呈现广泛、多层、制度化特点,并且在不断丰富和发展。主要有四个层面的协商。一是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之中,就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在党内外进行广泛协商。特别是加强同民主党派的协商。十六大以来,仅中共中央、国务院及委托有关部门召开的民主协商会、座谈会和情况通报会达197次,就事关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充分征求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的意见建议。二是国家政权机关的立法、决策协商。主要包括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协商和政府与社会的协商对话。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人大立法实行了开门立法,建立了立法论证听证制度,鼓励公众参与立法,收集立法信息,尽力使各方面的利益和要求都能得到体现和表达,制定出符合公众利益的法律、政策。《物权法》的诞生,就是人大立法践行协商民主的一个范例。其中,决策听证会较具代表性。人大立法协商和政府决策协商,是近年来我国协商民主实践的创造性发展。三是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正如报告指出的,这是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经过60多年的发展,人民政协已形成了比较完备的制度体系、工作方法、实践模式和工作网络,有着深厚的历史基础,产生了广泛的社会影响,为我国协商民主的继续推进积累了宝贵经验。十届全国政协以来,围绕宪法修改、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政府工作报告等,全国政协组织召开10次专题议政性常委会议、10次专题协商会,中央领导同志参加全体会议分组讨论与政协委员共商国是。四是基层民主协商。主要包括恳谈会、听证会、咨询会等多种形式。比如,浙江温岭市探索创建的“民主恳谈会”制度,从最初主要是农村思想工作载体,逐步转向以民主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监督为核心的乡镇基层政府治理模式。目前全国不少地方都大力推进多种多样的民主协商实践,正在全社会形成一种重视协商、崇尚协商的民主氛围,有效地保障了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中共十八大以来,中共中央高度重视人民政协工作,强调要进一步准确把握人民政协性质定位,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重要渠道作用,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推进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制度建设。人民政协在继承中发展、在发展中创新,紧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聚焦全面深化改革凝聚共识、汇集力量、建言献策,作出了新的积极贡献。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对策与建议一、加强协商民主政治制度建设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就是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及各界人士等共同创造的新型民主形式,它具有中国特色,不同于西方协商民主的显著特征、丰富内涵和实现形式,在发展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中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加强协商民主政治制度建设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进行,一个是国家制度层面,一个是基层制度层面。(一)国家治理层面:加强和完善人民政协制度中共十七大报告强调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在国家发展中的重要性,中共十八大报告更是明确提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我国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要“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完善协商民主制度和工作机制,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在实践中不断发展和完善以人民政协为主要实践形式的协商民主制度,是在国家层面加强协商民主政治制度建设的重中之重,应当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深化政治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提到议事日程。把握协商民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的重点是加强以人民政协政治制度建设为主体,以其他相关民主协商制度为辅的协商民主制度体系建设这一制度目标。第一,从法律上确认人民政协作为实行我国协商民主制度的政治形式、组织形式的重要地位。人民政协是公民在公共权力行使过程中直接发挥作用的一种重要的政治制度,从我国现行政治制度安排可以发现,人民政协不是权力机关,而是我国协商民主政治制度的重要载体,通过作为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主体和平台,对公共权力的运作发生直接的影响。我国人民政协的主要职能是“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从其职能上可以看出,人民政协对公权力的影响力至少包括调查权、参政权、议政权和监督权等,这些已经是中央文件给以明确规定的。此外,要充分发挥政协作为协商民主的实践主体的重要作用,还应该进一步扩大人民政协的协商范围与职权,比如还应该加强政协对行政机关制定的法规、规章和执法行为进行必要的审核和质询。行政机关有责任在规定时间内,按照必要程序,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予以答复。按照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执行之中的原则要求,任何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或作出的决议,在人大或常委会通过前,应先在政协进行协商,取得基本一致的意见后再提交人大审议通过。如果在政协协商的时候难以形成共识或存在重大分歧,就不能匆忙提交人大会议审议通过。此外,政协委员有权通过视察、调查的方式对国家法律、政策的实施情况进行全面监督,有权对各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监督等等。要确保人民政协对公共权力的影响力得以正当有效的行使,就必须有相关的法律进行明确界定。政协委员的界别对于能否真正地实现政治协商具有重要的作用,然而现实社会中,政协委员的界别并不强,这就导致政协委员不能够代表所有社会阶层的利益,而事实上,现代社会是一个多元的利益分化的社会,要充分发挥政协的政治协商作用,必须增强政协委员的界别色彩。与此同时,要加强政协委员的独立性,从法律上保证政协委员的言论免责权。第二,加强对社会主义民主协商制度的理论研究。总体上来看,我国对于协商民主理论的研究还处于刚起步的阶段。学术界对于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概念、理论渊源、实践基础、存在的问题以及如何完善和发展这项制度尚未形成共识。这对于我国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是一个重要的理论瓶颈,要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必须打破这一瓶颈,在加强对西方协商民主理论的吸收与借鉴的同时,进一步推陈出新,发展出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进而指导中国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政治制度建设。第三,处理好民主集中制与协商民主的关系。从国家形态上看,党的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协商民主的现实政治制度基础。但是中国共产党还是在国家政治体系中带入了党内的民主集中制。民主集中制是在高度民主的基础上实行高度集中的制度,民主是集中指导下的民主,在集中的前提下发扬民主,所以民主集中制的重点在集中制。民主集中制决定着中国政治的组织形态和生活形态。作为党的组织原则的民主集中制不同于作为国家政权组织原则的民主集中制,作为党的组织原则是从高度纪律化的组织建构出发,而作为国家政权组织原则是从民主化的制度建构出发。协商民主可从国家形态的民主与基层的民主两个层次上看。因此,在政治运行机制上,遵循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一般都是作为政党组织原则的。在民主协商的前提下进行表决,体现了民主协商、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的关系。由此可见,如何协调协商民主与民主集中制的关系是协商民主中国化面临的重要挑战。在如何协调民主集中制和协商民主的关系上,中国学者对其也探索了许多。有的学者认为:明确划分“民主”与“集中”两个领域。以人民当家作主的参与体系和政治协商的制度相结合的制度化的协商民主为基础,使得可操作的形式民主能够享有,从而使得民主相对于集中的弱势地位得到解决,这就是所谓的民主领域。而在制度化的民主领域的基础上才能建立集中领域,集中领域与民主领域沟通可通过协商的方式进行,并且对协商过程中的偏好和利益诉求进行集中。只有这样,才能使集中更加坚实,从而对于科学、合理的决策的制定有促进作用。第四,进一步健全政治体制。健全的政治体制是实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制度基础。然而由于历史原因,中国的政治体制并不健全。众所周知,中国是民主的后发国家,是被迫进行现代化的,再加上行政体制改革滞后、公民参与机制不完善、选举民主发展不充分,这导致中国政治体制对协商民主的发展具有了双重性特征,既给协商民主提供了一定的发展空间,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中国协商民主的发展。当前,中国行政体制改革、公民参与机制建设和选举民主发展都有待推进。故从政治体制与协商民主的关系的视角来看,要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建设,必须进一步加强中国政治制度的现代化,健全中国的政治体制,促进政治体制改革。(二)加强中国地方民主协商政治制度建设有学者认为协商民主中国化的发展空间是基层。随着基层协商民主的蓬勃发展,中国在实际协商民主的过程中,一定会发展出具有中国地方特色的协商方法。笔者也持同样的看法,在发展中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过程中,地方由于其独特的优势,对于形成有地方特色的协商民主制度非常有利。地方协商民主制度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个是农村村委会,另一个便是城市社区。协商民主具有独特的民主模式,将其引入村民自治制度之中,一方面有利于村民自治制度的发展与完善,另一方面有利于乡村社会的协调与发展。要想营造平等自由的民主环境,必须保证协商程序的规范化,协商民主非常重视程序的合理化,它的重要特征就是程序性,在公共政策的制定中只有保证程序性才能使参与的利益各方得到平等合法的地位。第一,在协商之前首先要保证基层民众获得信
本文标题:试论中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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