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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重点整理第一编绪论第一章民事纠纷及其救济机制第二节民事纠纷的非讼救济1.民事当事人自行协商和平解决纠纷2.各种社会群体组织规劝平息纠纷3.有关部门依职权处理纠纷4.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5.仲裁委员会仲裁纠纷第二章民事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学第一节民事诉讼法2.民事诉讼法立法模式(1)法典式立法与判例式立法前者强调法律的系统性、条理性、逻辑性以及法典化;后者主要通过判例确立规则(2)集权式立法与分权式立法前者指民诉由中央国家权力机关统一制定;后者指中央国家权力机关和中央其他国家机关以及地方国家权力机关都有权制定民诉(3)审执合一式立法与审执分离式立法前者指民事审判程序和民事执行程序被规定在统一的民事诉讼法中;后者指民事审判程序和民事执行程序分别规定在不同的法律中(4)程序和实体同步立法与不同步立法前者指国家同时制定民法典和民诉法典;后者指国家制定民法典和民诉法典的时间不一致5.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效力(1)时间效力即民事诉讼法适用的时间范围,民事诉讼法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2)空间效力即民事诉讼法适用的空间范围,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包括领土、领海、领空和领土的延伸空间,港澳台不适用(3)对人的效力即民事诉讼法适用主体的范围,即在我国进行民事诉讼的全体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外国人、无国籍人或国籍不明的人,以及在我国进行诉讼的外国企业和组织,享有司法豁免权者除外(4)对事的效力即适用民事诉讼法处理案件的范围A.适用《民事诉讼法》审理案件的范围B.适用《民事诉讼法》执行案件的范围C.适用《民事诉讼法》处理的其他事务的范围第四章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与民事诉讼模式第一节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只有一方主体是法院的才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1.审判法律关系,指在人民法院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形成的由民事诉讼法、法院组织法等法律调整的以审判权利和审判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2.争讼法律关系在当事人与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形成的由民事诉讼法、律师法及其他诉讼法规调整的以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3.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1)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专门机关(2)当事人包括原告人、被告人、第三人、共同诉讼人和诉讼代表人(3)全体诉讼参与人包括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和翻译人员(4)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提出抗诉4.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负有的诉讼义务5.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诉讼权利义务所指向的案件,即民事案件第二节民事诉讼模式(小题)1.职权主义职权进行主义,职权诉讼进行主义,民事诉讼程序的进行和诉讼资料、证据收集等由法官为之优点在于:(1)诉讼效率较高(2)在实现实体正义方面有天然优势2.当事人主义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居于核心地位,诉讼请求的确定、诉讼资料和证据的收集和证明概由当事人负责。当事人甚至对法律的适用亦有选择的权利。法官则在诉讼中处于中立的地位,他从不主动去干预某一方,而是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志优点在于:(1)能体现当事人的权利,当事人享有的诉权能制约法院的审判权(2)能较充分地实现程序公平和程序正义(3)当事人的自由性能得到较大范围的展示第二编总论第五章民事诉讼中的人民法院第一节人民法院概述人民法院是指在国家机构体系中负责行使审判权的国家机关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2.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组成。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根据行政区划设置,专门法院根据需要设置。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接受最高人民法院的监督,下级人民法院接受上级人民法院的监督1.最高人民法院式国家的最高审判机关,依法行使国家最高审判权,同时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工作2.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分为: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包括县、自治县人民法院、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法院3.专门人民法院根据实际需要在特定部门设立的审理特定案件的法院(1)军事法院A.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B.大军区、军兵种军事法院C.基层军事法院(2)海事法院为行使海事司法管辖权而设立的专门审判一审海事、海商案件的专门人民法院第三节民事审判组织民事审判组织不属于法院的内设机构,它是审判具体民事案件的临时组织,通常由人民法院内设民事审判庭的一名或三名以上的审判人员或者审判人员与人民陪审员组成审判委员会并非审判具体案件的临时组织,它是人民法院内部对审判工作实行集体领导的一种组织形式2.民事审判组织的形式(1)独任庭由审判员一人代表法院审判民事案件的组织形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的除外(2)合议庭由三名以上审判员或者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集体审判案件的组织形式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判长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的,院长或者庭长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的条件:A.拥护宪法B.年满23周岁C.品行良好、公道正派D.身体健康E.一般应有大专以上学历F.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法院、检察院、公安、国安、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等,不得担任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有:A.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B.被开除公职的第六章民事诉讼当事人(全面复习)第一节当事人概述1.当事人的内涵(1)实际诉讼当事人在程序上,任何提起诉讼的主体及其相对方都是当事人,法院都需要对他们之间的诉讼作出处理实际诉讼当事人是指具有诉讼权利能力,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引起民事诉讼程序发生、变更或者消灭,受法院裁判拘束的诉讼主体实际诉讼当事人的特征:A.具有诉讼权利能力能够享有民事诉讼权利和承担民事诉讼义务的能力,是民事权利能力在诉讼上的转化B.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C.具有诉讼主体的法律地位当事人能够实施对诉讼程序的发生、变更或者消灭有重大影响的诉讼行为D.受法院裁判拘束当事人有义务履行法院的生效民事裁判(2)适格当事人即正当当事人,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A.基于保护自己的民事权利的声明而进行民事诉讼的当事人都属于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B.基于保护他人的民事权利的声明而进行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不一定属于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不一定属于正当当事人只有基于法律的规定(法定的诉讼担当)或当事人的授权(任意的诉讼担当),该人才取得当事人地位并有权在诉讼中以自己的名义主张他人的权利法定的诉讼担当的情形:A.为保护死者名誉,死者近亲属(三代以内直系血亲和兄弟姐妹)可作为原告B.企业法人清算人,作出撤销企业法人决定的机构,破产管理人C.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D.代位权人、撤销权人2.当事人的更换与诉讼权利义务承担(1)当事人的更换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发现当事人不适格时,通知适格当事人参加诉讼,要求不适格当事人退出诉讼的一种活动(2)诉讼权利义务的承担在诉讼进行中,因发生了法定事由,一方当事人将其诉讼权利义务转移给案外人,由该案外人续行原当事人已经开始的诉讼诉讼承担的前提条件:A.原当事人系适格当事人B.诉讼正在进行中C.出现了特定的事由D.承担者与被承担者之间存在特定的关系引起诉讼承担的事由主要有:A.诉讼进行中当事人死亡,由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承担诉讼B.诉讼进行中,一方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民事主体资格消灭,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主体承担诉讼C.诉讼中当事人转移其实体权利义务,可以引起诉讼承担发生诉讼承担后,承担诉讼的新当事人应当继续原当事人已经开始的诉讼,诉讼程序继续进行而不是重新开始,原当事人所进行的一切诉讼行为,对新当事人都发生诉讼法上的效力3.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1)当事人的诉讼权利A.请求司法保护原告有起诉权,被告有答辩和反诉权;原告起诉后,有变更或者放弃诉讼请求、撤回诉讼的权利,被告有承认原告诉讼请求的权利B.委托诉讼代理人每个当事人可以委托一或二名诉讼代理人代为进行诉讼C.申请回避当事人有权要求存在法定回避情形的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退出对案件的审理或者与本案有关的工作D.收集和提供证据有权自行收集证据,有权申请法院调取证据、采取证据保全措施,有权要求重新调查、鉴定或勘验E.陈述、质证和辩论有权辩论,可采用口头形式,也可采用书面形式F.选择调解G.自行和解H.申请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I.提起上诉一审判决都可以上诉,一审裁定只有管辖异议、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可上诉J.申请执行K.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L.申请再审(2)当事人的诉讼义务A.依法行使诉讼权利B.遵守诉讼秩序C.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4.诉讼行为能力民事诉讼行为能力又称为当事人诉讼能力,指当事人自己实施诉讼行为,亲自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所必须具有的诉讼法上的能力。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亲自实施诉讼行为的法律资格第二节诉讼第三人1.诉讼第三人概述对他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或者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他人已经开始的诉讼中的人特征:(1)在他人之间诉讼(本诉)的基础上,在法院对他人之间的诉讼做出裁判之前参加诉讼(参加之诉)(2)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具有全部或部分独立请求权,或者虽无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3)第三人参加诉讼是为了维护自己的民事权益,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2.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指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不论全部或者一部分,以独立实体权利人的资格,提出诉讼请求而参加诉讼的人(1)参加诉讼的根据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声明其对本诉原、被告争执的诉讼标的享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请求必将同原告和被告的主张发生冲突(2)参加诉讼的程序只能在他人之间诉讼的基础之上,在法院对他人之间的诉讼做出裁判之前参加诉讼。二审程序中,没有参加一审程序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接受法院调解。如果调解不成,由二审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重审时,二审中的第三人为重审案件的当然参加者,无须另行申请参加诉讼的方式为“提起诉讼”(3)诉讼地位处于当事人的地位,诉讼权利义务类似于原告A.独立性独立为一方主体,同原被告形成诉讼冲突,其为参加之诉的原告,本诉原被告为参加之诉的被告B.牵连性其诉讼地位同本诉原被告诉讼地位存有牵连关系:其获得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诉讼地位,以他人居于本诉原被告的诉讼地位为前提;诉讼过程中,本诉原被告诉讼地位丧失,将导致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转换诉讼地位3.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指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实体权利,只是参加到当事人一方进行诉讼,以维护自己利益的人(1)参加诉讼的根据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应当是民事实体法上的利害关系,主要表现为“义务性关系”,包括:A.本诉一方当事人败诉,该方当事人认为败诉的责任可全部或部分归咎于第三人B.本诉一方当事人败诉,该方当事人认为自己可以对第三人主张替代赔偿的权利主要情形有:A.代位权诉讼中的第三人——可以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B.撤销权诉讼中的第三人——可以将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列为第三人C.合同转让情形下的第三人a.转让合同权利的——可将原债权人列为第三人(债务人对原债权人权利提出抗辩)b.转让合同义务的——可将原债务人列为第三人(受让人就原债务人对债权人权利提出抗辩)c.概括转让的——可以将出让方列为第三人(相对方就合同权利义务提出抗辩)D.反诉中的保证人有保证的债务合同发生纠纷,债务人向债权人提起诉讼,债权人提出反诉的,保证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2)参加诉讼的程序以本诉存在为基础参加诉讼与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相比:实践中,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通常是在审理本诉过程中参加诉讼,而且极少有迳行申请参加二审程序的情况;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原告起诉时被列入诉状、与本诉当事人同时进入诉讼,以及迳行参加二审的情况,并不鲜见
本文标题:民事诉讼法重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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