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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三组织、一建立、一保证、一督促、一及时)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4、保证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5、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6、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7、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三组织、两督促、一制止,一检查)1、组织或者参与拟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2、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3、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4、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练。5、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6、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7、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三、事故应急预案编制程序1、成立应急预案编制工作组。2、资料收集3、风险评估4、应急能力评估5、编制应急预案6、应急预案评审、签发、备案四、综合应急预案的主要内容1、总则(编制目的、编制依据、适用范围、应急预案体系、应急工作原则)。2、事故风险描述。3、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4、预警及信息报告。5、应急响应(响应分级、响应程序、处置措施、应急结束)。6、信息公开。7、后期处置。8、保障措施(通信保障、应急队伍保障、物资装备保障、其他保障)。9、应急预案管理(培训、演练、修订、备案、实施)。五、专项应急预案主要内容1、事故风险分析2、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3、处置程序。4、处置措施。六、现场处置方案主要内容1、事故风险分析2、应急工作职责。3、应急处置。4、注意事项。七、GB6441事故分类:物体打击、车辆伤害、机械伤害、起重伤害、触电、淹溺、灼烫、火灾、高处坠落、坍塌、冒顶片帮、透水、放炮、火药爆炸、瓦斯爆炸、锅炉爆炸、容器爆炸、其他爆炸、中毒和窒息、其他伤害。八、事故报告内容: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2、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3、事故的简要经过;4、伤亡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损失;5、已经采取的措施;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原因)。九、事故调查的任务和内容:1、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2、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3、查明人员伤亡情况;4、查明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5、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分析;6、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7、总结事故教训;8、提出防范措施;9、提交事故调查报告。十、直接经济损失:指因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及善后处理支出的费用和毁坏财产的价值。包括:医疗费用(含护理费用)、丧葬及抚恤费用、补助及救济费用、歇工工资、处理事故的事务性费用、现场抢救费用、清理现场费用、事故罚款和赔偿费用、固定资产损失、流动资产损失。十一、间接经济损失:停产、减产损失价值、工作损失价值(工作损失价值=被害者损失工作日×企业全年人均日净产值)、资源损失价值、处理环境污染的费用、补充新职工的培训费用、其它损失费用。十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管理1、起草;2、会签或公开征求意见;3、审核;4、签发;5、发布;6、培训;7、反馈;8、持续改进。十三、提出工伤认定应提交以下材料:1、工伤认定申请表;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十四、高处作业管理要求:1、作业证管理(办理高处作业申请);2、高处作业防护:1、佩戴安全带;2、带电时要使用绝缘用具;3、有专人监护,作业人员不在作业区休息;4、在轻型材料上作业要铺设牢固的脚手板,并加固,且要有防滑措施;5、在排放有毒气体、粉尘的管道或者烟囱等场所进行作业时,应预先与作业所在地有关人员取得联系、确定联络方式,并为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且符合标准的防护器具;6、要有可靠的防风防滑措施,有无机以上大风时不应作业,大风大雨过后应检查安全设施。7、作业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应装入工具袋,上下时不应手持物料,不得投掷工具、材料,工具堆放在脚手架上时应有防坠落措施。8、与其他作业交叉作业时,应按指定路线上下,不应上下垂直作业,如需垂直作业必须有隔离措施。9、因作业需要,临时拆除或变更安全防护措施时,应尽作业审批人员同意,并采取响应的防护措施,作业后立即恢复。10、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异常其概况,应及时发出信号,并迅速撤离作业现场;11、拆除脚手架、防护棚时,应设警戒区并派人监护,不应上不下部同时施工。十五、动火作业管理要求:1、许可证办理;二级动火由动火点所在车间审批,有效期不超72小时。一级动火作业由安全管理部门审批,特殊动火由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审批。有效期不超8小时。2、动火作业有专人监护,动火前应清除动火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的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并配备消防器材,满足作业现场应急需求。3、凡在盛有或盛装过危险化学品的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等甲乙类区域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作业。4、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米内不得排放可燃性气体,15米内不得排放可燃液体,10米内及动火点下方不得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5、作业完应清理现场,确认五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十七、安全评价的程序1、前期准备;2、辨识与分析危险、有害因素;3、划分评价单元;4、定性、定量评价;5、提出安全对策措施建议;6、作出安全评价结论;7、编制安全评价报告。十八、排土场事故防治技术1、选择合理的场址建设排土场2、改进排土工艺;3、处理软弱基底;4、疏干排水;5、修筑护坡挡墙和泥石流消能设施;6、排土场复垦。十七、边坡滑坡事故预防:不稳定边坡治理(排上覆水、削坡减载、人工加固),常用边坡治理(地表水和地下水治理、减震爆破、边坡人工加固),开采控制技术(合理选定边坡参数和开采技术、制定边坡管理制度)十九、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严重特别恶劣的处三年到七年有期徒刑。二十、强令冒险作业罪是指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二十一、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是指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严重特别恶劣的处三年到七年有期徒刑。二十二、对单位的处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十三、对主要负责人的处罚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单位停业整顿,发生事故的,按以下处罚:(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一年收入的30%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一年收入的40%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处一年收入的60%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一年收入的80%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主要负责人收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法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二十四、特种设备技术档案1、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2、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3、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4、特种设备及其附属仪器仪表的维护保养记录。5、特种设备的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二十五、重大事故隐患的报告内容1、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2、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的难易程度分析。3、隐患的治理方案。二十六、重大安全隐患治理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1、目标和任务,2、方法和措施,3、经费和物资的落实,4、机构的人员、5、时限和要求,6、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二十七、八个作业的作业许可动火、受限空间作业、盲板抽堵作业、高处作业、吊装作业、临时用电作业、动土作业、断路作业二十八、承包商管理1、严格审查承包商的安全资质和专业技术能力;2、要明确双方的安全管理责任;3、做好现场作业的安全风险分析;4、开展对作业现场的监督和管理。二十九、企业文化建设1、建立机构(主要负责人担任主任,高层领导担任常务副主任)2、制定规划3、培训骨干(理论、事例、经验和本企业如何实施的方法)4、宣传教育5、努力实践三十、职业病的4个基本条件1、与劳动行为相联系2、在职业活动过程中产生3、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4、列入国家职业病范围三十一、事故调查组的组成1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参组成,并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三十二、事故调查报告提交时间60日内提交,特殊情况下可延长,延长时间不得超过60日,需要技术鉴定的,技术鉴定时间不计入调查时限。三十三、政府批复事故调查报告时间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政府在15日内作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在30日内作出批复,特殊情况下可延长批复时间,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0日。三十四、行政处罚的种类三十五、事故级别分类及汇报调查(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由省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上报至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上报至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由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三十六、煤矿若存在下列情形,有关执法部门应当提请政府对其予以关闭的有1、3个月内2次或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2、无证照或者证照不全擅自从事生产的3、停产整顿后,验收仍不合格的4、被责令停产整顿,擅自从事生产的三十七、煤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内容1、依法持有《釆矿许可证》、《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3)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4)制定并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5)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辨识管控安全风险。(6)建立并落实安全培训制度。(7)煤矿企业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应执行下井带班制度,并建立下井档案。(8)煤矿企业必须配备满足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的特种作业人员。(9)新、改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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