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销售管理 > 深圳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1合同编号:号深圳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甲方(建设单位):乙方(物业服务企业):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监制2使用说明一、本合同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适用于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订立合同时使用。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签约之前应当仔细阅读本示范文本的内容。二、本合同为物业管理区域依法成立业主大会之前,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就物业管理服务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三、本合同文本□中选择的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应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中选择的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双方当事人不做约定的,应当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合同签订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条款视为双方同意的内容。四、为体现合同双方的自愿原则,本合同中相关条款附有空白行,可供合同双方自行约定。经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合同条款的内容(包括选择内容、填写空格部位的内容)进行选择、修改、增补或删减。五、在签订本合同时,合同双方应当出示有关信用证明及签约主体资格的证书、证明文件。3第一章合同主体甲方(建设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通讯地址:邮政编码:乙方(物业服务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通讯地址:邮政编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位于深圳市区街道项目(物业管理区域名称,下称“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情况第一条物业管理区域基本情况4名称:;类型:;坐落位置:;建筑面积:平方米;区域四至:东至:;南至:;西至:;北至:。本物业管理区域基本情况详见合同附件1、附件2。第二条物业管理用房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管理用房包括物业服务办公用房、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设施设备用房。物业服务办公用房建筑面积为平方米,位于[幢][座]单元层室;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建筑面积为平方米,位于[幢][座]单元层室;物业管理设施设备用房建筑面积为平方米,位于[幢][座]单元层室。(注:物业管理用房为多处时,双方可在横线处自行增加内容。)第三条物业公示信息(一)公示的内容乙方应按照《条例》的规定,将下列信息在本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开张贴并同时在物业管理信息平台发布,时间不少于十日,并接受5甲方和全体业主的监督。1.乙方的营业执照、项目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以及物业服务投诉电话;2.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等;3.电梯、消防、监控、人民防空等专项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保养单位名称、资质、联系方式、应急处置方案等;4.上一年度物业服务合同履行以及物业服务项目收支情况、本年度物业服务项目收支预算;5.公共水电费用分摊情况、物业管理费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6.业主进行房屋装饰装修活动的情况。7.上述公示信息如有发生变化,乙方应于该情况发生的天内向本物业管理区域进行公示。(二)公示时间1.乙方应在(日期)向本物业管理区域全体业主公布上一年度物业服务合同履行以及物业服务项目收支情况、本年度物业服务项目收支预算。2.乙方应在(日期)定期与数据共享银行核对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共有资金账目并按季度公示。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共有物业收益收支情况应当在业主共有资金中予以公示。3.乙方应当将车位(库)的使用情况按月予以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可以使用车位、车库的总数,车位(库)使用信息等。6第三章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和标准第四条物业项目资料移交甲方应前(期限)向乙方移交以下资料:(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四)业主名册;(五)共有物业不动产登记簿;(六);(七)物业管理服务必需的其他资料。第五条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本物业管理区域倡导绿色、智慧物业管理。乙方应尽可能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物业管理质量和服务水平,营造安全、舒适、文明、和谐、美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经甲、乙双方约定,乙方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包括以下内容:(一)物业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运行(详见合同附件3);(二)公共环境绿化服务;(三)物业共有部位的清洁卫生服务;(四)公共秩序维护;(五)电梯的日常维护和管理;(六)装饰装修管理服务;(七)物业及设施设备查验、改造、维修、运行、保养、共有物业7经营等档案资料管理服务;(八)业主、物业使用人档案资料管理服务;(九)配合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通信等相关专营单位移交、维修养护、改造相关设施设备或者设置管线;(十)配合住建、城管、消防、公安、环保、水务等相关政府部门做好房屋安全、文明养宠、垃圾分类、消防治安、公共卫生等事务;(十一)物业使用禁止性行为的管理;(十二)其他:;(十三)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临时管理规约》约定的物业管理服务事项。第六条物业管理服务标准(一)乙方按照双方协商一致的物业管理服务标准(详见合同附件4)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并将物业管理服务标准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公示。(二)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管理服务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度。乙方指定为本物业管理区域项目的负责人,负责本项目的整体运营和管理。乙方如更换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告知甲方和本物业管理区域全体业主,并予以公示。(三)乙方应定期听取甲方、业主对乙方项目负责人的评价,乙方结合相应评价,督促项目负责人依法依规承担相关责任,改进服务,提升业主满意度。第四章物业管理服务相关费用第七条业主共有资金主要包括:8(一)共有物业收益;(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三)物业管理费;(四)业主依据《临时管理规约》或者业主共同决定分摊的费用;(五)其他合法收入,包括:、、。第八条业主共有资金管理(一)乙方应当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与物业管理信息平台共享相关数据的银行(以下简称“数据共享银行”)设立本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共有资金共管账户。(二)乙方应当每季度在本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开张贴业主共有资金共管账户收支情况,并同时在物业管理信息平台发布,时间不少于十日。(三)乙方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消极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四)在本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大会决定设立业主共有资金基本账户后的十五日内,乙方应按业主大会决议将业主共有资金转入业主共有资金基本账户,并撤销业主共有资金共管账户。(五)乙方应当接受本物业管理区域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业主大会对业主共有资金收支情况的监督。第九条业主共有资金的支出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外,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共有资金用于下列支出:(一)业主共同决定聘请的人员费用;(二)经业主共同决定的其他年度预算支出;9(三)乙方管理服务人员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四)物业管理用房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五)物业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六)物业管理区域内清洁卫生、绿化养护、秩序维护费用;(七)物业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的公众责任保险费用;(八)物业服务费;(九)物业服务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十)业主共同决定经营收入的法定税费;(十一)补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十二)其他费用:、;(十三)经业主共同决定或者依法应当支出的其他费用。第十条物业管理费支付标准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交付前物业管理费支付标准由甲、乙双方另行约定。物业交付后,业主应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进行支付,具体标准如下:[多层住宅]:元/平方米/月;[高层住宅]:元/平方米/月;[别墅]:元/平方米/月;[公寓]:元/平方米/月;[办公楼]:元/平方米/月;[商业物业]:元/平方米/月;物业:元/平方米/月。第十一条物业管理费的支付方式与违约金(一)对于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已竣工但甲方尚未交付给物业买受10人的物业,该部分物业的物业管理费由甲方全额承担。(二)物业交付使用后,业主应在每月前(日期)向业主共有资金账户支付物业管理费。(三)甲方、业主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物业管理费,逾期不支付物业管理费的,乙方应当积极督促。逾期交纳的,业主按照为标准支付违约金。该违约金系业主共有资金,应纳入业主共有资金统一管理,违约方应直接支付至业主共有资金账户。第十二条物业服务费的提取标准和方式乙方按本合同第十条约定预收的物业管理费中按下述第种方式提取物业服务费,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同享有或者承担。(一)每月日前在预收的物业管理费中按%的比例提取物业服务费。(二)每月日前在预收的物业管理费中提取万元的物业服务费。第十三条停车位(库)的物业管理服务及相关费用(一)停车场收费包括:车位使用费、车位物业管理服务费。具体收费标准按照附件5《车位(库)物业管理服务及相关费用协议》进行收取。(二)业主对机动车车辆停放有保管要求的,与乙方另行约定。第十四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一)业主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或业主共同决定交纳和续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用于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共有部位及共有设施设备的安全检测鉴定、维修、更新和改造。11(三)乙方应当将本物业管理区域日常收取的专项维修资金移交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统一管理,依法依规按时代缴和申请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四)业主未按照规定缴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乙方应督促其缴纳。(五)本合同第九条约定属于业主共有资金支出范围的,不得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支出。第十五条共有物业收益(一)共有部位和共有设施设备经营业务收入1.利用物业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进行经营,所得收益依法归属全体业主共有。2.未经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同决定,乙方不得擅自利用共有物业开展经营业务。如该经营业务由乙方与第三方签订书面协议,则该协议需报全体业主共同决定授权的主体审核批准方可签订,且乙方应保管好该协议并接受全体业主的监督。(二)共有物业经营收益管理乙方按照业主共同决定代为经营共有物业的,扣除乙方管理服务成本后,所得收益存入业主共有资金账户,并接受全体业主监督。第十六条公用事业服务项目收费(一)业主、物业使用人应按照规定支付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公用事业服务费用。(二)乙方接受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市政公用事业服务单位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可以向委托单位收取代办手续费,但不得向业主、物业使用人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不得限制或变相限制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购买。12(三)未经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相关专营单位或者业主授权、行政决定或者司法裁决,乙方不得对共有物业或者物业专有部分实施停水、停电、停气等。但是,可能对业主利益或者公共安全造成重大损失的紧急情形除外。第十七条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维修费用的承担方式(一)保修期内的,费用由甲方承担。(二)物业管理费不足以支付保修责任范围之外的共有物业维修、养护费用时,甲方应当及时补足。第十八条业主特约服务收费乙方应业主、物业使用人的需求对专有部位、专有设施设备提供维修养护或其他特约服务的,收费金额应以乙方公示的特约收费标准为基础,由乙方与具体业主、物业使用人另行约定收取。第五章双方权利与义务第十九条甲方及业主的权利义务(一)甲方的权利义务1.对乙方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有知情、监督、建议等权利。2.监督、配合及协助乙方按照本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等相关物业管理制度的规定开展各项物业管理服务工作。3.在销售物业时,将本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作为房地产买卖合同的附件。4.不得要求乙方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内容以外的无偿服务。5.应在乙方办理接管日前,提供符合办公要求的物业服务办公用房,由乙方无偿使用。6.如实告知、负责协调、处理本合同生效前发生的遗留问题。137.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房地产买卖合同的约定,移交权属明
本文标题:深圳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6732008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