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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50319-2013监理规范中专业监理工程师相关内容:2.0.8专业监理工程师由总监理工程师授权,负责实施某一专业或某一岗位的监理工作,有相应监理文件签发权,具有工程类注册执业资格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2年及以上工程实践经验并经监理业务培训的人员。条文解析:本条规范明确了专业监理工程师的任职条件。强调了职称、专业、实践工作年限。并将原规范中1年监理工作经验改为2年。考虑工程监理实践需求,专业监理工程师也可由非注册监理工程师担任。专业监理工程师是项目监理机构中按专业或岗位设置的专业监理人员。当工程规模较大时,在某一专业或岗位宜设置若干名专业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具有相应监理文件的签发权,该岗位可以由具有工程类注册执业资格的人员(如: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结构师、注册建筑师等)担任,也可由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2年及以上工程实践经验的监理人员担任。建设工程涉及特殊行业(如爆破工程)的,从事此类工程的专业监理工程师还应符合国家对有关专业人员资格的规定。2.0.10监理规划项目监理机构全面开展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指导性文件。条文解析:本条规范明确了监理规划的地位和作用,并强调针对建设工程性质、特点、规模、外部条件等实际情况编制。关于监理规划的编制、审批要求统一移至第4章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中。2.0.11监理实施细则针对某一专业或某一方面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操作性文件。条文解析:本条规范修改后,更加明确了监理实施细则的地位和作用,并强调监理实施细则应根据规定和需要编制,具有可操作性。关于监理实施细则的编制、审批要求统一移至第4章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中。监理实施细则是根据有关规定、监理工作实际需要而编制的操作性文件,如深基坑工程监理实施细则、安全生产管理监督实施细则等。有专门章节解析。2.0.12工程计量根据工程设计文件及施工合同约定,项目监理机构对施工单位申报的合格工程的工程量进行的核验。条文解析:本条规范修改后,明确了工程计量的依据,强调了工程计量的对象是施工单位申报的合格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应依据建设单位提供的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施工图预算或其他文件,核对施工单位实际完成的合格工程量,符合工程设计文件及施工合同约定的,予以计量。2.0.13旁站项目监理机构对工程的关键部位或关键工序的施工质量进行的监督活动。条文解析:本条规范明确了旁站的对象是工程的关键部位或关键工序;旁站的目的是监督施工过程,保证施工质量。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应根据工程类别、特点及有关规定确定。旁站是项目监理机构对关键部位和关键工序的施工质量实施监理的方式之一。2.0.14巡视项目监理机构对施工现场进行的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活动。条文解析:本条规范明确了巡视的性质和范围。监理人员应主要针对施工质量和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情况进行巡视。巡视是项目监理机构对工程实施建设工程监理的方式之一,是监理人员针对施工现场进行的检查。2.0.15平行检验项目监理机构在施工单位自检的同时,按有关规定、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对同一检验项目进行的检测试验活动。条文解析:本条规范明确了平行检验的前提和性质。平行检验的对象、范围和内容应符合有关规定和监理合同约定。工程类别不同,平行检验的范围和内容不同。项目监理机构应依据有关规定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进行平行检验。2.0.21监理日志项目监理机构每日对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及施工进展情况所做的记录。条文解析:本条规范是新增内容,明确了监理日志是由专业监理工程师每日记录整理的监理工作及施工进展情况的文件,有别于监理人员记录的监理日记。监理日志是项目监理机构在实施建设工程监理过程中每日形成的文件,由总监理工程师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指定专业监理工程师负责记录。监理日志不等同于监理日记。监理日记是每个监理人员的工作日记。2.0.22监理月报项目监理机构每月向建设单位提交的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及建设工程实施情况等分析总结报告。条文解析:本条规范是新增内容,明确了监理月报是项目监理机构每月编写并向建设单位报告的文件。监理月报是记录、分析总结项目监理机构监理工作及工程实施情况的文档资料,既能反映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及建设工程实施情况,也能确保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可追溯。2.0.23设备监造项目监理机构按照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和设备采购合同约定,对设备制造过程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条文解析:本条规范明确了设备监造的前提和依据。将原规范中“监理单位”改为“项目监理机构”更贴切。建设工程中所需设备需要按设备采购合同单独制造的,项目监理机构应依据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和设备采购合同对设备制造过程进行监督管理活动。2.0.24监理文件资料工程监理单位在履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过程中形成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文件资料。条文解析:本条规范是新增内容,明确了监理文件资料的来源。监理文件资料从形式上可分为文字、图表、数据、声像、电子文档等文件资料,从来源上可分为监理工作依据性、记录性、编审性等文件资料,需要归档的监理文件资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3.2.3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履行下列职责:1、参与编制监理规划,负责编制监理实施细则。2、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涉及本专业的报审文件,并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3、参与审核分包单位资格。4、指导、检查监理员工作,定期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本专业监理工作实施情况。5、检查进场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质量。6、验收检验批、隐蔽工程、分项工程,参与验收分部工程。7、处置发现的质量问题和安全事故隐患。8、进行工程计量。9、参与工程变更的审查和处理。10、组织编写监理日志,参与编写监理月报。11、收集、汇总、参与整理监理文件资料。12、参与工程竣工预验收和竣工验收。条文解析:本条明确了专业监理工程师的基本职责。主要变化是进一步明确了专业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并与总监理工程师职责相协调。第3、9条都是增加内容。专业监理工程师职责为其基本职责,在建设工程监理实施过程中,项目监理机构还应针对建设工程实际情况,明确各岗位专业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分工,制定具体监理工作计划,并根据实施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整。4.1.1监理规划应结合工程实际情况,明确项目监理机构的工作目标,确定具体的监理工作制度、内容、程序、方法和措施。条文解析:本条明确了监理规划的编制要求。监理规划是在项目监理机构详细调查和充分研究建设工程的目标、技术、管理、环境以及工程参建各方等情况后制定的指导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监理规划应起到指导项目监理机构实施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作用,因此,监理规划中应有明确、具体、切合工程实际的监理工作内容、程序、方法和措施,并制定完善的监理工作制度。监理规划作为工程监理单位的技术文件,应经过工程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的审核批准,并在工程监理单位存档。4.1.2监理实施细则应符合监理规划的要求,并应具有可操作性。条文解析:本条明确了监理实施细则的编制要求。监理实施细则是指导项目监理机构具体开展专项监理工作的操作性文件,应体现项目监理机构对于建设工程在专业技术、目标控制方面的工作要点、方法和措施,做到详细、具体、明确。4.2.1监理规划可在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及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编制,并应在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前报送建设单位。条文解析:本条明确了监理规划的编制和报送时间。监理规划应针对建设工程实际情况进行编制,故应在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及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开始编制。此外,还应结合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图审查意见等文件资料进行编制。一个监理项目应编制一个监理规划。监理规划应在第一次工地会议召开之前完成工程监理单位内部审核后报送建设单位。4.2.2监理规划编审应遵循下列程序: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制。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由工程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条文解析:本条明确了监理规划的编制和审查程序。4.2.3监理规划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工程概况。2、监理工作的范围、内容、目标。3、监理工作依据。4、监理组织形式、人员配备及进退场计划、监理人员岗位职责。5、监理工作制度。6、工程质量控制。7、工程造价控制。8、工程进度控制。9、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10、合同与信息管理。11、组织协调。12、监理工作设施。条文解析:本条明确了监理规划的主要内容。主要变化是增加了人员进退场计划;将监理工作程序、方法及措施具体明确为工程质量、造价、进度控制,合同与信息管理、组织协调,并增加了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如果建设单位在委托建设工程监理时一并委托相关服务的,可将相关服务工作计划纳入监理规划。4.2.4在实施建设工程监理过程中,实际情况或条件发生变化而需要调整监理规划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修改,并应经工程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报建设单位。条文解析:本条明确了监理规划内容的调整和报审程序。主要变化是将修改后的监理规划“按原报审程序经过批准”明确为“经工程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在监理工作实施过程中,建设工程的实施可能会发生较大变化,如设计方案重大修改、施工方式发生变化、工期和质量要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当原监理规划所确定的程序、方法、措施和制度等需要做重大调整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修改监理规划,并按原报审程序审核批准后报建设单位。4.3.1对专业性较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应编制监理实施细则。条文解析:本条明确了监理实施细则的编制情形。主要变化是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增加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应结合工程特点、施工环境、施工工艺等编制监理实施细则,明确监理工作要点、监理工作流程和监理工作方法及措施,达到规范和指导监理工作的目的。对工程规模较小、技术较简单且有成熟管理经验和措施的,可不必编制监理实施细则。4.3.2监理实施细则应在相应工程施工开始前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制,并应报总监理工程师审批。条文解析:本条明确了监理实施细则的编制时间和报审要求。监理实施细则可随工程进展编制,但应在相应工程开始施工前完成,并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后实施。4.3.3监理实施细则的编制应依据下列资料:1、监理规划。2、工程建设标准、工程设计文件。3、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条文解析:本条明确了监理实施细则的编制依据。主要变化是增加了(专项)施工方案作为监理实施细则的编制依据。4.3.4监理实施细则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专业工程特点。2、监理工作流程。3、监理工作要点。4、监理工作方法及措施。条文解析:本条明确了监理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监理实施细则可根据建设工程实际情况及项目监理机构工作需要增加其他内容。4.3.5在实施建设工程监理过程中,监理实施细则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修改,并应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实施。条文解析:本条明确了监理实施细则的补充、修改及报批要求。主要变化是增加了修改后的监理实施细则“应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实施。”。当工程发生变化导致原监理实施细则所确定的工作流程、方法和措施需要调整时,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对监理实施细则进行补充、修改。5.1.1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遵循动态控制原理,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制定和实施相应的监理措施,采用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方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条文解析:本条明确了项目监理机构实施监理的依据、原则和方式。本条融合了原规范中的5.1.1、5.1.5条内容并进行了相应修改。首先,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要求,并结合工程项目特点,分析影响工程质量、造价、进度控制和安全生产管理的主要因素及可能的影响程度,找出监理工作的重点和难点,从组织、管理、技术等方面制定有针对性的控制措施,必要时制定相应的监理实施细则,并做到预防为主、事前控制;其次,在各项措施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应遵循法律、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合同等要求,既要强调措施实施的程序性,又要注意措施实施的实效性,并应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进行调整和完善;第三,旁站、巡视、见证取样和平行检验等方式是项目监理机构实施监理的主要方式。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建设工
本文标题:新规范专监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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