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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起诉状原告:谢××,男,汉族,生于1976年10月7日,身份证号码:510421197610074137,四川省蓬溪县人,住蓬溪县金桥乡××村×社70号,电话号码158××:。被告:唐×,女,汉族,生于1977年10月28日,身份证号码:510921197810284216,四川省蓬溪县金桥乡××村×社人(渺无音讯住址不明)。诉讼请求1、判决原告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2、判决原告与被告所生育子女(谢×)由原告抚养。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2002年经人介绍结婚,婚后生育有一子(谢×),由于双方婚前无感情基础结婚后夫妻双方性格不合,没有真正建立夫妻感情,被告同原告经常为琐事发生争吵,被告2003年离家出走后至今8年之久没有同原告有过任何联系,原告也不知被告任何消息,基于此原告同被告之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已经不存在复合的可能。由于被告同原告结婚仅仅一年时间便离家出走,故而原告同被告之间也不存在夫妻共同财产。基于被告8年来没有履行过一天作为母亲的义务,而原被告双方所生子女(谢×),一直以来由原告和其父母抚养同原告及其父母建立了深厚感情,故原告同被告2所生育子女也不宜由被告进行抚养。综上所述,请求法院判决原告解除同被告的婚姻关系,原告同被告所生育子女由原告进行抚养。此致蓬安县人民法院附:(1)本诉状副本三份;(2)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原告与被告结婚证复印件、原被告户口本复印件一份;(3)金桥乡××村村委会和部分知情村民证明一份。具状人:谢××(捺印)二〇一一年一月十六日
本文标题:离婚起诉书标准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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