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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南方科学城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制度二○一一年四月1南方科学城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制度(经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南方科学城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财务报告的编制、提供工作,确保公司财务报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没有遗漏,没有虚假陈述,满足报告使用者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制定本制度。第二条财务报告是指企业对外提供的反映企业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的文件。本制度所称财务报告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和中期财务报告。第三条公司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按时编制和提供财务报告。第四条公司编制和对外提供的财务报告,不得含有虚假的信息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第五条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保证提供的财务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第二章财务报告的编制第六条编制、对外提供和分析利用财务报告,至少应当关注下列风险:(一)编制财务报告违反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可能导致企业承担法律责任和声誉受损。(二)提供虚假财务报告,误导财务报告使用者,造成决策失误,干扰市场秩序。(三)不能有效利用财务报告,难以及时发现公司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可2能导致企业财务和经营风险失控。第七条严格执行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加强对财务报告编制、对外提供和分析利用全过程的管理,明确相关工作流程和要求,落实责任制,确保财务报告合法合规、真实完整和有效利用。财务总监或分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负责组织领导财务报告的编制、对外提供和分析利用等相关工作。企业负责人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第八条公司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第九条编制财务报告,应当重点关注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对财务报告产生重大影响的交易和事项的处理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批。在编制年度财务报告前,应当进行必要的资产清查、减值测试和债权债务核实。第十条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规定,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财务报告,做到内容完整、数字真实、计算准确,不得漏报或者随意进行取舍。第十一条财务报告列示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金额应当真实可靠。各项资产计价方法不得随意变更,如有减值,应当合理计提减值准备,严禁虚增或虚减资产。各项负债应当反映企业的现时义务,不得提前、推迟或不确认负债,严禁虚增或虚减负债。所有者权益应当反映企业资产扣除负债后由所有者享有的剩余权益,由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留存收益等构成。企业应当做好所有者权益保值增值工作,严禁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资本不实。第十二条财务报告应当如实列示当期收入、费用和利润。各项收入的确认应当遵循规定的标准,不得虚列或者隐瞒收入,推迟或提前确认收入。各项费用、成本的确认应当符合规定,不得随意改变费用、成本的确认标准3或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费用、成本。利润由收入减去费用后的净额、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等构成。不得随意调整利润的计算、分配方法,编造虚假利润。第十三条财务报告列示的各种现金流量由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的现金流量构成,应当按照规定划清各类交易和事项的现金流量的界限。第十四条附注是财务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的报表中需要说明的事项,作出真实、完整、清晰的说明。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编制附注。第十五条明确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和合并方法,如实反映公司合并范围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第十六条编制财务报告,应当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减少或避免编制差错和人为调整因素。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第三章财务报告的对外提供第十八条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有关财务报告提供期限的规定,及时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第十九条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反映的会计信息应当真实、完整。第二十条企业财务报告编制完成后,应当装订成册,加盖公章,由企业负责人、财务总监或分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名并盖章。第二十一条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应由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有关审计报告由上述会计师事务所盖章及由两名或两名以上注册会计师签名盖章。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随同财务报告一并提供。企业对外提供的财务报告应当及时整理归档,并按有关规定妥善保存。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4司的实际情况。第二十三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第二十四条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第二十五条相关人员应按照上市公司内部信息和外部信息的管理政策,确保信息能够准确传递。第二十六条相关人员在编制和传递财务报告的过程中负有保密义务。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企业财务报告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或并处罚款:(一)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的;(二)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的;(三)提前或者延迟结账日结账的;(四)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的;(五)拒绝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财务会计报告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的。会计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申请财政机关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第二十八条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九条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相关规定予以罚款。第三十条如因公司各部门或各单位提供材料不及时或者不准确,导致定期报5告延期披露或者多次修正,影响公司声誉或股票价格的,公司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执行。第三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南方科学城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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