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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国内外标准规范 > 13.电测量变送器检定规程JJG(电力)-01-94
电测量变送器检定规程VerificationRegulationofElectricalMeasuringTransducersJJG(电力)01-94归口单位:电力工业部计量办公室起草单位:西北电力试验研究院施行日期:1994年11月1日本规程技术条文由起草单位负责解释。本规程主要起草人:雷惠博(西北电力试验研究院)。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关于颁发《电测量变送器检定规程》的通知电安生[1994]416号《电测量变送器检定规程》已经两年试用,现正式颁发,从1994年11月1日开始执行,编号为JJG(电力)01—94。各单位在执行中有何意见,请随时函告电力工业部计量办公室。本规程技术条文由起草单位负责解释。本规程由水利电力出版社负责出版发行。1994年7月8日电测量变送器检定规程本规程适用于在电力系统中应用的将交流电量转换为直流模拟量或数字信号的变送器和功率总加器的检定。本规程不适用于电能变送器的检定。一技术要求1标志受检变送器上的标志应符合变送器国家标准的规定。2基本误差变送器在参比条件下工作时,在输出信号的较高标称值和较低标称值之间的任一点上的误差应不超过表1给定的以基准值百分数表示的基本误差的极限值。表1以基准值百分数表示的基本误差的极限值与等级指数的关系等级指数0.10.2(0.25)0.51.01.5误差极限±0.1%±0.2(0.25)%±0.5%±1.0%±1.5%注:括号内的等级指数是我国不推荐使用的等级指数。3改变量当变送器在参比条件下,一个影响量按照第9.2条的要求改变时,由该影响量引起的以等级指数的百分数表示的改变量应不超过表6规定。4工频耐压变送器应能承受频率为50Hz或60Hz的正弦波形(畸变因数不超过5%)的电压,历时1min的试验4.1测量线路与参考接地点之间的试验电压应根据其线路绝缘电压或变送器的试验电压标志符号(五星符号)按表2选取。对于接入电压互感器和(或)电流互感器二次回路工作的变送器,其线路绝缘电压应不低于650V(试验电压不低于2kV)。注:参考接地点由导电外壳或绝缘外壳上连接在一起的导电部分构成。4.2辅助线路与参考接地点之间的试验电压应根据其线路绝缘电压按表2选取。此线路绝缘电压应等于或大于其标称电压。4.3输入电压线路与输入电流线路之间、不同相别的输入电流线路之间的试验电压应为500V或2倍标称电压,取其中的较大值。表2试验电压表线路绝缘电压(V)星号内的标志试验电压方均根值(kV)≤50无数字0.5>50~2501.51.5>250~650220不进行耐压试验5绝缘电阻变送器的绝缘电阻应不低于5MΩ。6输出纹波含量输出纹波含量(峰-峰值)应不超过正向输出范围的2C%,C是变送器的等级指数。注:如果变送器的输出用于连接短探测时间数据处理系统时,可以附加特殊要求。7响应时间响应时间应不大于400ms。二检定条件8测定基本误差的条件8.1在预处理和测定基本误差前,应在参比条件下,按照制造厂说明书的要求对变送器进行初调(制造厂未要求时不做)。但在进行周期检定的调前试验时,不得进行初调。8.2在表3规定的条件下,将变送器接入线路进行预处理。变送器的预处理时间可以根据其自热影响的大小适当延长或缩短,确定方法如下:变送器完成预处理时的误差与通电到使其内部达到热平衡时的误差之差不超过1/5基本误差极限值。表3预处理条件值电压(包括辅助电源)标称值电流标称值频率参比值从接入电路到开始测定误差的时间30min标准表的预处理时间按其技术要求确定。8.3按规定进行预处理之后,可根据需要按制造厂的说明书对可供用户调节的装置进行调节。当制造厂未作说明时,调整零位应在辅助电源施加标称电压、被测量为零值的条件下进行(带有隐零位的变送器除外)。对于有功和无功功率变送器,还应施加标称输入电压。当进行周期检定的调前试验时,不得进行任何调节。8.4测定基本误差时,所有影响量都应保持参比条件。每个影响量的参比条件和试验用允许偏差见表4,与被测量有关的参比条件见表5。表4影响量的参比条件和试验用允许偏差影响量参比条件(另有标志除外)试验用允许偏差①(适用于单一参比值)一般用途变送器用于恶劣环境的变送器一般用途变送器用于恶劣环境的变送器环境温度(℃)20±2±5位置任意—输入量非频敏变送器标称值±2%的频率频敏变送器±0.1%输出负载固定输出负载变送器实际负载值±1%可变输出负载变送器标称使用范围的平均值②输入量的波形A级变送器③;频敏的和整流式变送器④正弦畸变因数乘以100不超过等级指数除上列之外的变送器畸变因数:0.05辅助电源交流电压标称值标称值-20%~+15%±1%—直流电压标称值-15%~+20%频率标称值±5%±2%畸变因数0.05—外磁场无0.025mT注:①当标志参比范围时,不允许有偏差。②对于带有固定负载的变送器,应为所带的实际负载值。③指畸变因数等级为A级的变送器。④当用以平均值响应的标准表或标准变送器检定整流式变送器时,允许的畸变因数为0.05。表5与被测量有关的参比条件被测量参比条件电压电流功率因数有功功率标称电压±2%标称电流及以下的任一值cos=1.0~0.5(感性和容性)无功功率标称电压±2%标称电流及以下的任一值sin=1.0~0.5(感性和容性)相位角和功率因数标称电压±2%标称电流的40%~100%—频率标称电压±2%——三相电量对称电压①对称电流①—注:①三相对称系统中每个线电压和相电压与其平均值之差不大于1%;各相电流与其平均值之差不大于1%;每个相电流与对应相电压之间的相位差之差不大于2°。9测定改变量的条件9.1应对每一影响量测定改变量,测定时其他影响量应保持参比条件。9.2当给定一个参比值时,影响量可在该值与标称使用范围内之任一值之间变化。当给定一个参比范围时,影响量可在参比范围的每一极限及标称使用范围中与该极限邻近的任一值之间变化。标称使用范围极限和允许改变量见表6。对用于户外或其他恶劣环境的变送器,其温度和湿度条件应按表7所列的场所分类。9.3测定改变量时,如有可能,应避免对标准表施加影响量。否则,当标准表和被检变送器承受相同的影响量时,应确保前者的改变量不超过后者改变量的1/4。9.4如内部接线妨碍所规定的试验时,改变量按其他方法测定。表6标称使用范围极限和允许改变量影响量标称使用范围极限(另有标志除外)允许改变量(以等级指数的百分数表示)一般用途变送器用于恶劣环境的变送器一般用途变送器用于恶劣环境的变送器环境温度标称温度±10℃表7中给出范围100%输入量的频率非频敏变送器标称频率±10%100%频敏变送器制造厂标志值电压(电压变送器除外)标称电压±10%标称电压±20%50%电流(对相位角和功率因数变送器)标称电流的20%和120%100%有功功率因数(cos)cos=0(感性和容性)100%无功功率因数(sin)sin=0100%输出负载固定输出负载变送器由制造厂确定50%20%可变输出负载变送器标称值的10%和100%①输入量的波形(整流式变送器除外)由制造厂确定A级畸变因数0.05,B级畸变因数0.1,C级畸变因数0.5②由制造厂确定100%输助电源③电压标称电压±10%—50%—频率标称频率±5%不平衡电流(对多元件功率变送器)断开一相电流100%元件之间相互影响(对三相功率变送器)仅一个测量元件的电压线路通电,另一个测量元件的电流线路通电50%自热影响通电1~3min与通电30~35min100%外磁场磁场强度0.4kA/m100%注:①电流输出负载的电阻值应为标称电阻值的10%和100%;电压输出负载的电阻值应为标称电阻值的1000%和100%。②畸变因数等级(A、B、C)应由制造厂说明。波峰因数在1.2~1.8范围内。③当辅助电源取自被测量而试验时接线又不能分离时,总的允许改变量为100%,辅助电源引起的改变量不再做。表7场所分类场所分类温度范围(℃)相对湿度范围(%)无特殊环境控制器的建筑物或其他有掩体空间内A1A25~40-10~55≤95≤95户外或恶劣环境B-25~55≤95注:试验时,在95%相对湿度下,最高温度为40℃。对于更高温度,湿球温度仍保持40℃不变。10检定装置10.1检定变送器时所用的检定装置的等级指数及检定装置在表4和表5规定的参比条件下对被检变送器的测量误差(以被检变送器测量上限的百分数表示),应不超过表8规定。测量误差应由试验确定。表8检定装置的等级指数和允许的测量误差被检变送器的等级指数0.10.2(0.25)0.51.01.5检定装置的等级指数0.030.050.10.20.3检定装置允许的测量误差(以被检变送器测量上限的百分数表示,%)±0.03±0.05±0.1±0.2±0.3注:括号内标志的变送器与括号外标志的变送器适用同样的规定。10.2评定检定装置测量精度(重复性)的标准偏差估计值应由试验确定(测定方法见附录A),其值应不超过表9规定。表9检定装置允许的标准偏差估计值测量对象检定装置的等级指数0.030.050.10.20.3允许的标准偏差估计值S(%)电流、电压、频率、相位、功率因数0.0060.010.020.040.06有功功率(cos=1.0,0.5感性)0.0060.010.020.040.06无功功率(sin=1.0,0.5感性)0.0060.010.020.040.0610.3检定装置中配套使用的标准表或标准变送器、变送器输出电压和电流测量用仪表、输出电压微差和电流微差测量用仪表等仪表的测量误差(分别以被检变送器被测量上限、基准值、输出微差上限的百分数表示),应不超过表10的规定值;标准变送器输出调节用直流电阻箱和电流、电压互感器的等级指数,应不大于表10的规定值。允许使用比表10低一等级的电流、电压互感器,但在装置检定周期内应能满足表8和表9的要求。10.4检定装置中每相电路均应装设0.5级监视表。对于频率可以调节的检定装置,应装设1级(检定非频敏变送器时)或0.05级(检定频敏变送器时)频率监视表。对于使用微差法检定变送器的装置,应装设变送器输出电压和输出电流监视表,其等级指数应为0.5。表10检定装置配套仪表仪器和互感器的等级指数配套设备名称检定装置的等级指数0.030.050.10.20.3配套仪表允许的测量误差(%)标准表或标准变送器±0.02±0.05(±0.03)±0.1(±0.05)±0.2(±0.1)±0.2变送器输出电压和电流测量用仪表±0.01±0.01±0.02±0.05±0.05输出电压微差和电流微差测量用仪表±1配套电阻箱和互感器的等级指数标准变送器输出调节用直流电阻箱0.010.010.020.050.05电流、电压互感器0.0050.0050.010.020.05注:经试验确定的检定装置的误差不符合要求时,宜用括号内所示等级指数的标准表或标准变送器。10.5对于没有配备无功功率标准,而是使用有功功率标准通过改变接线检定无功功率变送器的装置,当检定平衡三相无功功率变送器时,标准表或标准变送器的接线应与被检变送器一致,以减小三相电路不对称的影响。10.6检定装置的量程应该等于或大于被检变送器的量程,但不能超过后者的150%。10.7检定装置的电流、电压调节器应能平稳地从零值调节到120%标称值。其调节细度应能保证检定装置输出量的分辨力优于其基本误差极限值的1/5。三相装置的电流、电压调节器应能分相细调、分相控制。调节任何一相电流或电压时,引起同一相别的电压或电流的变化、或者其他相电流和电压的变化应不超过±1%。10.8各相电压与电流之间的相位差应能在0°~360°范围内调节。其调节细度应不大于30′。对于具有检定相位变送器功能的检定装置,其调节细度应不大于其相位测量误差(绝对误差)极限值的1/5。移相引起的电流、电压的变化应不超过±1.5%。10.9检定装置输出电流、电压、功率的稳定度应不超过表11规定(测定方法见附录A)。其频率稳定度应不超过1%(检定非频敏变送器时)或0.05%(检定频敏变送器时)。但当装置具有检定频率变送器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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