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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XX实业总公司信贷欺诈案例1998年6月15日,XX实业总公司以生产油井除蜡器为由,向A银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600万元,期限一年,由XY集团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经1999年第一次贷审会审议通过,A银行于1999年1月8日和3月1日分别向XX公司发放了流动资金贷款各300万元。贷款于2000年1月18日到期后,XX公司未按约定还款,致使贷款逾期。此外,该公司因未参加1998年度工商年检,营业执照被吊销,实际经营已停止。无奈之下A银行于2000年3月8日依法提起诉讼,2000年5月30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XX公司清算组清偿债务本息,担保人XY集团承担连带责任。鉴于XX公司清算后无力清偿债务,法院判决担保人承担清偿责任。由于该案件牵涉面广、执行难度大,案件执行近两年尚无进展。致使贷款进入呆滞状态,风险分类为可疑,逾期贷款本金600万元,累计欠息85.29万元。一、相关背景资料XX实业总公司是一家集体所有制企业,成立于1993年1月3日,注册资本1200万元。企业申清贷款时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见表1):项目1997年末1998年lO月财务数据1997年末1998年10月流动资产240551短期借款210存货161385应付账款24140应收账款5734实收资本12001200长期投资50040HD销售收入5458778固定资产701587利润总额216160资产负债率6.3%24.7%流动比263%70%从企业财务报表分析,该报表项目不完整,有些数据超出正常范围,有明显虚假嫌疑。信贷调查报告未对报表主要科目进行深入分析,未对1998年企业销售收入锐减原因进行说明。由于企业营业执照被注销,A银行贷款后就无财务资料。从1995年开始,XX公司涉足油井除蜡器的研究与开发,该产品1997年4月9日获得国家实用新型专利。根据XX公司提供的油井除蜡器项目报告,我国油田原油含蜡量普遍较高,油管、油杆极易结蜡,该公司与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石油勘探开发研究院合作开发的“油井除蜡器”,采取机械式除蜡,结构简单,设计新颖,作业成本低,既可避免原油污染,又可降低成本,提高采油效率,市场前景非常广阔。该公司同时提供了与华北油田及大庆油田的供货合同,以及在大庆油田进行小批量实验的效果报告。按照XX公司提供的前景预测,此项产品可实现年销售收人1.14亿元,利润5000余万元,发展前景极为乐观。该公司申请贷款用途为采购原料,委托华北柴油机厂进行产品生产。按照XX公司与华北油田物资公司签订的3000台销售合同,总销售额达1740万元,用销售收入归还贷款有一定的把握。此笔贷款由XY集团提供保证担保。根据信贷员的实地调查,该集团下属多家企业。报表显示该集团1997年末总资产3001万元,所有者权益1992万元,当年经营收人2544万元,利润243万元。因此,信贷员确认该企业具备担保能力,评定信用等级为A级。西城集团提供担保后,又要求XX公司设定了反担保,反担保物为XX公司拥有的明末蒙古王碧玉镯,该反担保物经北京东方新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1998年7月10日评估,价值人民币800万元。按照当初设想,该贷款项目可实现年销售收入1.14亿元,加上XX公司原有每年几千万元的销售收入,可为A银行增加存款和结算,综合效益显著。同时,XX公司还答应帮助联系市邮电局、市社保局的存款,西城集团也承诺将其部分存款存人A银行,合作前景非常乐观。二、事件过程XX公司于1998年6月15日向A银行提出贷款申请后,A银行即派信贷人员对该企业的借款资格、借款原因、贷款用途、贷款项目的技术可靠性、担保人情况进行了调查,对相关材料进行了核查,要求企业补充提供了油井除蜡器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并于8月中旬对受托加工单位——华北柴油机厂进行实地调查,确认该厂正在为XX公司小批量试生产油井除蜡器,受托方具备加工生产能力。信贷人员随后又对担保企业进行了实地核保。8月26日完成调查报告,上报计划信贷处。计划信贷处初审后认为,采用专利技术生产的油井除蜡器属非成熟产品,其性能和市场前景存在不确定因素,XX公司在A银行的结算量很少,预期效益不佳,此项目被暂时搁置,并要求XX公司提供大庆油田使用该产品的技术报告。其后,经办行与计划信贷处进行了多次讨论,XX公司也多次找有关部门汇报情况,并于1998年12月7日将一份大庆油田下属某采油分厂的使用技术报告(复印件)提交A银行。信贷人员根据补充调查情况于1998年12月15日重新提交了信贷调查报告,对该贷款的安全性给予肯定,同意贷款600万元,期限一年,无保留意见。计划信贷处12月19日签署意见,建议分笔发放,交贷款审查处审查。贷款审查处未提出不同意见,同意提交贷审会审议。1999年1月7日,贷审会全票通过对该贷款项目的审议,要求贷款后企业增加结算量,把基本结算户转到A银行。计划信贷处于1999年1月8日签发《贷款通知单》,并与有关企业当天签订了《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然后分两次发放了600万元贷款。从材料记录看,此笔贷款的贷后管理工作基本没有落实。在长达一年的贷款期间内,既没有到委托加工企业查看生产情况,也没有去核实除蜡器产品的使用情况,在信贷档案中未见有信贷检查记录。企业后来对A银行信贷人员实地检查要求的一再推脱和阻挠已是明显的风险暴露,可惜一直未引起A银行高度重视,也未采取任何实际防范措施,及至到1999年四季度企业付息困难时,才使风险浮出水面。但此时距离贷款到期已不足20天,企业账户根本无资金可供还贷,企业领导也闭口不谈还款问题,合作诚意全无,A银行只能眼睁睁等待贷款逾期。贷款逾期后,A银行分析了多种清收措施,但都因没有掌握企业实际资产情况而无法实施,而此时XX公司已完全拒绝合作。迫于无奈,A银行于2000年3月8日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过程中到工商局查询企业登记档案时才发现,XX公司因为没有参加1998年工商年检已被吊销营业执照,进入清算程序。2000年5月30日中院以经初字第034号判决书判令XX公司偿还A行贷款本息,担保单位西城集团承担连带责任。由于XX公司无实际可执行财产,贷款的收回只能依赖于执行担保单位。在执行过程中A银行还应担保单位要求对借款人提供的反担保物——蒙古王碧玉镯进行了价值重估,经北京文物专家鉴定,该玉镯根本不是什么古玩,而是1995年以后的现代普通玉雕,这只原评估800万元的所谓“古玩”,市场价值不超过50元人民币。由于顾及银行与担保单位的复杂关系,贷款的回收具有很大的难度。案例评析:1.通过分析,我们认为该贷款存在以下风险因素(1)贷款前,未对借款企业领导人的信誉和品质进行必要的调查,存在严重的道德风险隐患。据事后了解,借款人与A银行发生信贷关系前,在其他行已有不良记录,企业领导人的社会及银行信誉极差,存在骗取银行贷款嫌疑。(2)信贷调查流于形式。一是该公司1998年即被吊销营业执照,实际经营活动已然停止,但A银行对此一无所知,并于1999年1月8日和3月1日发放了600万元贷款。贷款后的一年多时间里,对如此严重问题竞未能发现,直至2000年3月贷款出现风险通过法律程序保全资产时才发现。二是该公司连正常的经营场地都没有,财务管理混乱,主要资产情况不明,对企业的财务状况没有深入分析,以致A银行为保全债权执行该公司资产时,却不知道该公司有何资产,存放何处。(3)油井除蜡器产品是一个非成熟产品,A银行对其性能和市场前景知之甚少,没有到行业主管部门了解情况、咨询专家意见,也没有到产品使用单位实地调查,只是听凭企业介绍。对该项目的信贷支持类似风险投资,不符合信贷安全性的要求,该信贷决策本身就带有很大的盲目性。(4)贷后管理形同虚设。虽然本笔贷款自企业申请之日起就存在套取银行贷款的重大嫌疑,但A银行贷后监督不力却是不争的事实。如果按照A银行规定进行信贷检查,及早发现风险隐患,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就可能会减少甚至避免贷款损失。在该笔贷款发放后的一年时间里,银行未对企业经营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该企业一直称已向大庆油田发送货物,预计很快即可收到货款,但A银行一直到贷款逾期也未见到有关发货凭证,更不清楚究竟加工了多少产品、发运了多少、使用方反映如何。最后,XX公司还以银行贷款到位时间过晚,影响合同履行为由来辩称无法收回货款,造成贷款逾期。及至贷款快要到期时银行才发现企业早已是人去楼空。2.本案例的启示(1)贷前调查和贷后管理必须深入细致,准确掌握情况,否则,依据不全面或虚假信息作出的信贷决策,本身就带有很大的盲目性。(2)对集团公司必须把握其全面情况,理清产权关系。本笔贷款是以集团公司名义承贷的,但对集团公司和下属企业的产权关系没搞清楚,对贷款的真实使用者——集团公司下属的采油设备公司的财务情况更一无所知,只凭一张残缺不全的汇总财务报表,无法进行有效的风险控制。(3)贷款支持的项目必须是为银行所熟悉的成熟产品。将本笔贷款的背景抛开不论,仅从贷款支持的“油井除蜡器”这一产品来讲,本身作为非成熟产品,存在着很大的产品风险和市场风险。所以,银行在选择支持的产品时,不能盲目求新求高,应综合考虑产品的生命周期,尽量选择成长期和成熟期产品,对市场导入期和衰退期的产品要避而远之。对于银行不熟悉的领域,必须多方调研论证,不能盲目冒险。(4)必须把风险控制放在信贷管理的首要位置。从本案例讲,贷款首次上报和最终审批之间有四个多月的时间,期间信贷部门明确指出了风险因素,经办机构也进行了补充调查,项目几经争论,一拖再拖,表明了A银行对该笔贷款的担忧。但由于在信贷审批中过分强调了贷款带来的存款和结算效果,淡化了信贷管理的核心——风险控制,使得这一颇有争议的项目在银行贷审会上竞能全票通过。所以,有必要对银行的信贷审批体制进行反思和评判。(5)在担保措施上要尽量坚持物的担保。该笔贷款采用保证担保方式,而保证人资产界定不清,致使法律执行非常困难。所以,对信誉状况不甚了解的新贷款企业,要尽量办理有效财产抵押或质押。(6)在信贷项目的审查过程中应引进“专家咨询”和“审查听证制度”。对于科技含量较高,工艺较复杂,投资领域较为前瞻的项目应当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进行咨询,以弥补银行在专业技术和知识方面的不足,对信贷项目的决策能有一个客观准确的把握。6案例2:案例名称:黄海公司贷款违规审批和转贷案例案例适用:商业银行信贷的内部管理案例来源:根据B银行业务资料整理改编案例内容黄海公司于1997年元月以流动资金短缺为由向B银行申请50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以商品房作抵押。该公司实力较弱,不符合B银行贷款条件,且信贷员经调查出具了否定性意见,但B银行个别领导考虑到各方面关系,直接同意贷款,并在没有信贷员签字的情况下,最终向该公司发放了500万元贷款,期限10个月,由借款人提供房产抵押。鉴于抵押房产产权证尚未办理完毕,故以其购买房产的契约抵押。贷款到期后,公司因经营滑波,无法归还贷款,提出转贷申请,B银行在企业不欠息,并压缩规模的情况下,对贷款数次转贷。之后该笔贷款余额压缩至300万元,于2001年4月11日到期后逾期,最终演变成为次级贷款。一、相关背景材料黄海公司成立于1991年11月2日,是重庆某公司在当地成立的分公司,属国有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黄海公司注册资金50万元。黄海公司系个人承包经营,每年上交总公司一定数额的管理费,法人代表周某,女,50岁,高中学历。公司下属十余名员工,均为在当地招聘的临时人员,素质普遍不高。黄海公司成立初期,正值我国物资流通市场旺盛时期,公司依靠与总公司的业务关系,与多家大型企业在大型货车、钢材等物资营销领域建立了业务关系,形成了自己的营销网络。当时公司总资产达8643万元,其中应收账款8368万元,而应付账款就达8512万元,公司净资产很少,基本上是空架子.随着我国市场流通体制改革的深入,物资流通领域逐渐不景气,对企业经营状况带来一定的不良影响,企业经营日益困难。黄海公司申请贷款用途是弥补企业经营中的流动资金不足,并承诺以其公司的经营收人偿还银行贷款,并以在当地的三处房产提供抵押担保。这三处房产系黄海公司于1996年从某城镇开发
本文标题:商业银行贷款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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