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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附件3道路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第一章总则1.1编制目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和《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推进我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进程,增强道路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文件,编制《道路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1.2适用范围1.2.1本指南明确了道路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编制的技术流程、技术方法、质量控制等内容,用于指导载客汽车、载货汽车和摩托车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编制工作。1.2.2本指南适用于指导在城市、城市群及区域尺度开展道路机动车排放清单编制工作,清单编制的行政区划主体为县(区)、市、或省(直辖市、自治区)。1.3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7—《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机动车类型术语与定义》《城市机动车排放空气污染测算方法》《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重型车用汽油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摩托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大气细颗粒物一次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当上述标准和文件被修订时,使用其最新版本。1.4术语与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指南。1.4.1机动车排放大气污染物主要包括机动车尾气排放和蒸发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其中尾气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包括气态污染物和颗粒物。气态污染物:指一氧化碳(CO)、碳氢化合物(HC)、氮氧化物(NOX,以二氧化氮(NO2)计)和二氧化硫(SO2)。可吸入颗粒物(PM10):指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小于等于10μm的颗粒物。—28—细颗粒物(PM2.5):指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小于等于2.5μm的颗粒物。机动车蒸发排放污染物:主要是碳氢化合物(HC),仅考虑以汽油为燃料的机动车蒸发排放。1.4.2机动车类型载客汽车:设计和技术特性上主要用于载运人员的汽车,包括以载运人员为主要目的的专用汽车。载货汽车:设计和技术特性上主要用于载运货物或牵引挂车的汽车,包括以载运货物为主要目的的专用汽车和低速汽车。摩托车:由动力驱动的,具有两个或三个车轮的道路车辆,但不包括:a)整车整备质量超过400kg的三轮车辆;b)最大设计车速、整车整备质量、外廓尺寸等指标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c)电驱动的,最大设计车速不大于20km/h且整车整备质量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两轮车辆。1.4.3机动车规格机动车规格术语见表1。表1机动车规格术语分类表分类说明载客汽车a大型车长大于等于6000mm或者乘坐人数大于等于20人的载客汽车;不包括公交车。中型车长小于6000mm且乘坐人数为(10-19)人的载客汽车。小型车长小于6000mm且乘坐人数小于等于9人的载客汽车(含轿车);不包括微型客车和出租车。—29—载客汽车a微型车长不大于3500mm,发动机排气量不大于1L的载客汽车;不包括出租车。载货汽车重型总质量大于等于12000kg的载货汽车。中型车长大于等于6000mm或者总质量大于等于4500kg且小于12000kg的载货汽车。轻型车长小于6000mm且总质量小于4500kg的载货汽车,不包括微型货车和低速货车。微型车长不大于3500mm,总质量小于等于1800kg的载货汽车,但不包括低速货车。低速柴油机为动力,最高设计车速小于或等于70km/h,最大设计总质量小于或等于4500kg的低速货车和三轮汽车,但不含以农机牌照注册的低速汽车。摩托车普通最大设计车速大于50km/h或者发动机气缸总排量大于50mL的摩托车。轻便最大设计车速小于等于50km/h,且若使用发动机驱动,发动机气缸总排量小于等于50mL的摩托车。a乘坐人数包括驾驶人;1.4.4排放系数指机动车单位行驶里程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量。1.4.5活动水平指在一定时间范围内以及在界定地区里,与某项大气污染物排放相关的生产或消费活动的量,如机动车行驶里程等。1.4.6机动车行驶里程(VKT)指计算区域内各类型机动车行驶里程。1.4.7排放清单指机动车排放源在一定的时间跨度和空间区域内向大气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的量的集合。1.5指导原则—30—1.5.1科学实用原则:在确保道路机动车排放清单编制工作的科学性与规范性的同时,增强为污染防治决策服务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1.5.2因地制宜与循序渐进原则:各地根据自身污染特征、基本条件和污染防治目标,结合社会发展水平与技术可行性,科学选择所需数据的获取方法。随着环境信息资料的完备,不断完善和更新道路机动车排放清单。1.6本指南与《城市机动车排放空气污染测算方法》之间的关系本指南与已经发布的《城市机动车排放空气污染测算方法》(以下简称“《测算方法》”)在计算机动车大气污染物年排放量采取的计算公式一致。考虑到编制清单的数据基础等条件,本指南所确定的机动车排放源分类分级方式与《测算方法》有所差异,并给出排放系数等关键参数的确定方法或推荐取值。1.7组织编制单位本指南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清华大学和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起草编制。第二章道路机动车排放源分类本指南涵盖的我国道路机动车排放源包括载客汽车、载货汽车和摩托车三大类。编制道路机动车排放清单时应当首先确定排放源的分类分级体系。道路机动车排放源的第一级分类将载客和载货车辆根据载客量和载货量分为微型、小型(轻型)、中型、大型(重型)及—31—低速载货汽车,公交车和出租车单列;第二级分类根据车辆使用的主要燃料类型分为汽油、柴油和其他燃料;在第二级分类的基础上,第三级根据车辆的污染控制水平分为国一前、国一、国二、国三、国四和国五。道路机动车排放源分类见表2。表2道路机动车三级分类第一级分类第二级分类第三级分类微型载客汽车汽油国一前、国一、国二、国三、国四、国五小型载客汽车汽油、柴油、其他a国一前、国一、国二、国三、国四、国五出租车汽油、其他a国一前、国一、国二、国三、国四、国五中型载客汽车汽油、柴油、其他a国一前、国一、国二、国三、国四、国五(全国范围仅对其他燃料车辆)大型载客汽车汽油、柴油、其他a国一前、国一、国二、国三、国四、国五(全国范围仅对其他燃料车辆)公交车汽油、柴油、其他a国一前、国一、国二、国三、国四、国五(全国范围仅对其他燃料车辆)微型载货汽车汽油国一前、国一、国二、国三、国四、国五轻型载货汽车汽油国一前、国一、国二、国三、国四、国五柴油国一前、国一、国二、国三、国四、国五(仅3500kg以下)中型载货汽车汽油、柴油国一前、国一、国二、国三、国四、国五重型载货汽车汽油柴油国一前、国一、国二、国三、国四、国五低速货车柴油国一前、国一、国二三轮汽车柴油国一前、国一、国二普通摩托车汽油国一前、国一、国二、国三轻便摩托车汽油国一前、国一、国二、国三a其他燃料类型主要包括压缩天然气(CNG)、液化天然气(LNG)和液化石油气(LPG)等。—32—第三章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编制的技术流程和方法3.1排放源分类分级体系的确定编制道路机动车排放清单时,应首先对清单编制区域内的排放源进行初步摸底调查,明确当地机动车的主要构成,在分类分级体系中选取合适的第一、二和三级排放源类型,以确定源清单编制过程中的活动水平数据调查和收集对象。3.2道路机动车排放清单包括的排放过程道路机动车排放量(E)主要包括尾气排放(E1)和HC蒸发排放(E2)两部分。其计算公式如下:(1)3.3道路机动车尾气排放量的计算道路机动车尾气排放量的计算应尽可能在第三级排放源层面完成。其排放量计算公式如下:(2)式中,E1为第三级机动车排放源i对应的CO、HC、NOX、PM2.5和PM10的年排放量,单位为吨;EFi为i类型机动车行驶单位距离尾气所排放的污染物的量,单位为克/公里;P为所在地区i类型机动车的保有量,单位为辆;VKTi为i类型机动车的年均行驶里程,单位为公里/辆。该方法既适用于城市在宏观层面计算机动车年排放总量,也可用于微观层面的排放模拟。对于拥有交通流数据的城市,可将公式中参数与交通流参数对应,分时段、分区域计算,加和得到年排放量。—33—3.4机动车蒸发排放量的计算机动车行驶及驻车期间蒸发排放的碳氢化合物(HC)按照下式进行计算:621210)365(PEFVVKTEFE(3)式中,为每年行驶及驻车期间的HC蒸发排放量,单位为吨;为机动车行驶过程中的蒸发排放系数,单位为克/小时;为当地车辆的单车年均行驶里程,单位为公里;为机动车运行的平均行驶速度,单位为公里/小时;为驻车期间的综合排放系数,主要包括热浸、昼间和渗透过程中排放系数,单位为克/天;为当地以汽油为燃料的机动车保有量,单位为辆。3.5数据调查收集编制道路机动车排放清单时,应当针对排放源制订活动水平调查方案,建立保有量和活动水平调查清单,确定调查流程,明确数据获取途径。编制清单时应当明确数据获取的基准年份,活动水平调查时尽可能收集与基准年份相对应的数据。基准年份数据缺失的,可采用相邻年份的数据,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决定是否进行适当调整。数据的调查收集过程应与现有数据统计体系结合,优先从环境统计、污染源普查等数据库中获取相关信息。3.6数据质量控制—34—用于清单编制的保有量和年均行驶里程等数据质量控制包括正确性检验、一致性检验和完整性检验三个方面。正确性检验包括明确各类机动车保有量和年均行驶里程数据来源,确保记录和归档的正确性;校对数据,如利用中石化、中石油等油品销售企业的道路机动车燃油销售数据校核年均行驶里程数据;对可疑异常数据进行核实;检查数据单位是否正确。一致性检验包括检验不同类别机动车保有量和年均行驶里程的调查空间和时间范围是否相同;排放量计算参数是否具有内在一致性。完整性检验指检查数据调查范围是否涵盖所有道路机动车类别,确保不重不漏。第四章大气污染物排放量计算参数获取方法和途径4.1活动水平数据的获取4.1.1机动车保有量及技术水平道路机动车需获取的活动水平数据包括各类机动车的车型、车辆所属地、保有量、注册年代以及排放控制水平等。机动车的保有量、注册年代、所属地等数据可从当地环保部门(机动车年检数据库)或交管部门获得,也可通过走访大型停车场等实地调查获取。机动车排放阶段可优先根据汽车的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判定,也可以按照全国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实施进度,根据车辆的登记注册年代判定,详见表3。提前实施更严格排放标准的地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适合当地的判定方法。—35—表3基于登记注册日期的排放标准判定方法机动车类型燃料国一前国一国二国三国四国五微型、小型载客,出租车,微型、轻型载货汽油其他2000年7月1日前2000年7月1日至2005年6月30日2005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2008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2011年7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2018年1月1日起小型载客,出租车,轻型载货(3500kg以下)柴油2000年7月1日前2000年7月至2005年6月30日2005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2008年7月1日起中型、大型载客,中型、重型载货汽油2003年7月1日前2003年7月1日至2004年8月31日2004年9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2010年7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2013年7月1日起中型、大型载客,轻型(3500kg以上)、中型、重型载货车柴油2001年9月1日前2001年9月1日至2004年8月31日2004年9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2008年1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2013年7月1日起中型、大型载客其他2001年9月1日前2001年9月1日至2004年8月31日2004年9月1日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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