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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黑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根据住建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建质[2014]111号)、《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设的意见》(黑发[2014]15号)和《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实施办法》(黑建安[2015]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建筑施工活动中,贯彻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企业和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监控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使人、机、物、环始终处于安全状态,形成过程控制、持续改进的安全管理机制。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包括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建筑施工项目是指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2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从事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企业。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市(地)、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实施。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按权限负责垦区内、国有森工林区内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实施。第五条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第六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积极推动应用信息化手段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不断提高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水平。第二章项目考评第七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以项目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实施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建筑施工项目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负总责。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组织专业承包单位等开展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3第八条工程项目应当成立由施工总承包及专业承包单位等组成的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机构,自评机构负责人应当由总承包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担任,机构和组成人员应当在施工现场进行公示。在项目施工过程中,自评机构应会同监理单位每月主要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自评,填写《建筑施工安全分项检查评分表》(《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附录B)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评分汇总表》(附件1),形成工程项目本月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材料,并在自评结束后5日内将自评结果报监理单位审核。工程项目完工后(办理终止施工手续前),自评机构应对每个月的自评情况进行汇总,计算每月自评分数的算术平均值,同时结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检查情况,填写《建筑施工项目安全检查总体评分表》(附件2),形成工程项目汇总自评材料,并在自评结束后5日内将自评结果报监理单位审核。工程项目完工后,自评机构应对项目各分包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开展情况进行评价,内容包括分包单位在该项目中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安全教育、持证上岗、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管理、强制性标准执行和事故防范等情况,填写《工程项目分包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表》(附件3),并纳入项目自评材料。第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当每季度至少4对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进行一次检查,检查及整改情况的书面材料应当纳入项目自评材料。第十条建设、监理单位应当对建筑施工企业实施的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于5日内对施工单位报送的项目自评材料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对施工单位的自评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说明理由。第十一条市(地)、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项目考评主体”)负责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第十二条项目考评主体应当对已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筑施工项目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第十三条项目考评主体应当对建筑施工项目实施日常安全监督时同步开展项目考评工作,指导监督项目自评工作。第十四条项目完工后办理竣工验收前,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向项目考评主体提交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材料。项目自评材料主要包括:(一)《黑龙江省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申请书》(附件4);(二)项目建设、监理、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等单位及其项目主要负责人名录和项目自评机构组成人员名单;(三)《工程项目分包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表》(附件3);(四)项目施工期间因安全生产受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5门奖惩情况(包括限期整改、停工整改、通报批评、行政处罚、通报表扬、表彰奖励等);(五)项目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情况;(六)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对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监督检查的书面材料和整改材料;(七)《建筑施工项目安全检查总体评分表》(附件2)和每个月的自评材料。第十五条项目考评主体收到建筑施工企业提交的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材料后,经查验符合要求的,以项目自评为基础,结合日常监管情况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评定,在10个工作日内向建筑施工企业发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告知书》(附件5)。评定结果为“优良”、“合格”及“不合格”。项目考评结果告知书中应当包括项目建设、监理、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等单位及其项目有关负责人信息。评定结果为不合格的,应当在项目考评结果告知书中说明理由及项目考评不合格的责任单位。第十六条建筑施工项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为不合格:(一)未按规定开展项目自评工作的;(二)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三)因项目存在安全隐患在一年内受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2次及以上停工整改的;6(四)项目自评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规定合格标准的。第十七条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为优良的建筑施工项目数量,原则上不超过所辖区域内本年度拟竣工项目数量的10%,由项目考评主体结合日常对工程项目安全监督情况,按考评分数由高至低确定。第十八条市(地)、县(市、区)项目考评主体应于每年12月10日前将已终止施工项目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通过有关媒介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6个月。市(地)项目考评主体应汇总本区域(含所属县、区)内的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情况,填写《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汇总表》(附件6)纸质和材料电子版于每年12月31日前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省外建筑施工企业在我省承建的工程项目,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项目考评结果转送该企业注册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第十九条项目竣工验收时建筑施工企业未提交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材料的,视同项目考评不合格。第三章企业考评第二十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以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实施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第二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成立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7自评机构,每年主要依据《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等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按照《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的具体要求,形成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材料。建筑施工企业在6月30日以前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参加本年度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建筑施工企业在6月30日以后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参加下一年度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第二十二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企业考评主体”)负责全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第二十三条企业考评主体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且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的建筑施工企业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第二十四条企业考评主体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动态监管时同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指导监督建筑施工企业开展自评工作。第二十五条建筑施工企业应于每年11月1日-12月10日将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材料(纸质材料和电子版)报送企业所在市(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年度,应于报送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材料前30日内报送)。市(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企业提交的自评材料后,经查验符合要求的,以企业自评为基础,结合日常安全监督情况对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材料进行审核,于10个工作日内出具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审核意见,并8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本年度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材料审核情况汇总报送企业考评主体。对于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材料审核不合格的,由市(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对于未按规定进行年度自评的,视为该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不合格,由企业所在市(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通报,并计入企业安全信用档案。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年度自评材料包括:(一)《黑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年度自评情况表》(附件7);(二)企业承建项目台帐及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三)企业主要依据《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等进行自评结果;(四)企业本年度内因安全生产受到住建部门奖惩情况(包括通报批评、行政处罚、通报表扬、表彰奖励等);(五)企业承建项目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情况。第二十六条考评主体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年度自评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复核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对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理。第二十七条建筑施工企业在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前,应当向企业考评主体提交近三年的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材料。9企业自评材料主要包括:(一)企业近三年各年度《黑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年度自评情况表》(附件7);(二)《企业近三年承建项目台帐及项目考评结果汇总表》(附件8);(三)《企业近三年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情况汇总表》(附件9);(四)企业近三年内因安全生产受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奖惩情况(包括通报批评、行政处罚、通报表扬、表彰奖励等);(五)企业近三年承建项目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情况。第二十八条企业考评主体收到建筑施工企业报送的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材料后,经查验符合要求的,以企业自评为基础,以企业承建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为主要依据,结合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情况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评定,在20个工作日内向建筑施工企业发放《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告知书》(附件10)。评定结果为“优良”、“合格”及“不合格”。企业考评结果告知书包括企业考评年度及企业主要负责人信息。评定结果为不合格的,说明理由,责令限期整改。企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时,应提报评定结果为“优良”或“合格”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告知10书》。第二十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为不合格:(一)未按规定开展企业自评工作的;(二)企业近三年所承建的项目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三)企业近三年所承建已竣工项目不合格率超过5%的(不合格率是指企业近三年作为项目考评不合格责任主体的竣工工程数量与企业承建已竣工工程数量之比);(四)自评材料无市(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意见的。第三十条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为优良的建筑施工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一)按《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进行评价,各分项评分表中的实得分为零的项目数为0;(二)按《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进行评价,各评分表实得分分数≥75分,且其中不得有一个施工项目评定结果为不合格;(三)按《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进行评价,汇总分数≥85分;(四)无本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情形。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为优良的建筑施工企业数量,由考评主体统筹确定,原则上不超过本年度拟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11期企业数量的10%。第三十一条企业考评主体将通过有关媒介向社会公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对在我省承建工程
本文标题:省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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