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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其它文档 > 关于患者XX医疗纠纷的情况说明
情况说明患者XXX,男,55岁,因“肝硬化、门静脉高压症、脾大、脾功能亢进、上消化道出血”于XX年XX月XX日入住XX医院肝胆外科,患者既往精神病史30余年,长年口服抗精神病药物,控制尚可,近6年无明显发作。患者住院后,肝胆外科积极安排相关辅助检查,进行术前准备,并从入院当日开始按照患者既往用药方案给予抗精神病药物治疗。由于患者“肝硬化、脾功能亢进”较严重,且有多次消化道出血病史,随时有再发消化道大出血的可能,甚至可能因大出血而危及生命,因此患者的手术指征十分明确。但由于患者既往精神病长期靠药物维持,而围手术期需留置胃管,胃肠减压,因此口服药物必须中断,再加上围手术期麻醉、手术、心理压力、疼痛等多方面刺激,均有可能导致患者精神疾病发作。XX年XX月XX日肝胆外科主治医师与患者家属进行术前谈话,将精神病发作的风险及手术的其他各种风险均已详细告知患者家属,家属均表示理解,一致强烈要求手术治疗,同意承担手术风险,并于手术同意书上签字。手术谈话在场的有患者的儿子XX和女儿XX,签字者为XX。XX年XX月XX日患者在全麻下行脾切除+贲门周围血管离断术,手术过程顺利,术后安返病房。XX月XX日夜间患者出现言语增多,精神亢奋,夜间2次给予安定注射液10mg肌注,效果欠佳,考虑为精神病发作,遂于XX月XX日早晨按原方案恢复口服抗精神病药物治疗。同日患者家属自行前往XX省精神卫生中心咨询专家后带回治疗方案:氟哌啶醇注射液2.5mgimbid;氢溴酸东莨菪碱注射液0.15mgimbid。肝胆外科立即按该方案开始用药。用药至XX月XX日,患者言语增多等症状控制欠佳,电话联系我院心理咨询科协助处理,对方表示可前来会诊,但家属表示既然已于省精神卫生中心带回治疗方案,故认为暂不需我院心理咨询科协助处理,要求继续原治疗方案处理。XX月XX日将抗精神病药物用药剂量进一步加大,氟哌啶醇注射液5mgimbid;氢溴酸东莨菪碱注射液0.3mgimbid,患者精神状态明显好转,言语清晰,查体配合。同日请我院心理咨询科XX主治医师前来会诊,其认为目前加大用药剂量后患者较前平稳,同意目前治疗方案。XX月XX日,患者精神症状控制良好。我院心理咨询科XX主任医师前来会诊认为:患者精神分裂症诊断成立,病情波动系多因素所致,目前治疗得当,患者病情已趋于稳定,建议尽早转入精神专科医院继续治疗。至XX月XX日,手术后第9天,患者精神症状控制良好,手术方面恢复顺利,无任何异常,切口愈合良好,给予拆线,并拔除腹腔引流管。鉴于手术方面已经恢复正常,而精神方面还需进一步观察治疗,故建议患者出院并转入精神专科医院继续治疗。但患者家属因对精神病发作表示不满,而拒绝出院。同日,省精神卫生中心专家XX前来会诊认为:目前治疗方案符合治疗原则,建议转专科医院治疗。患者仍表示拒绝。患者儿子XX性格偏执,易怒,对许多问题的认识存在明显偏见,并多次在病房吵闹甚至辱骂医生护士,患者达到出院标准后仍长期占据床位,拒绝出院,严重扰乱了病房的医疗环境。针对患者家属的不满情绪,我院医务部曾多次召集肝胆外科、麻醉科专家及医疗纠纷协调办公室相关工作人员,对患者家属提出的各项质疑逐一给出细致合理的解释,但仍得不到患者家属的理解与认可。我们的观点如下:第一,对于“精神病复发是医院严重的医疗事故及过错”,我们不予认可。数十年精神病史,长期靠服药维持的精神病患者,在经历断药、麻醉、手术、疼痛、心理压力等多种因素刺激的情况下,无法保证精神病一定不复发,甚至患者在正常生活中,不断药的情况下都随时有复发的可能。所以,将精神病复发武断地归咎于某个单一的因素是不科学、不合理的,也是毫无根据的。因此,对于患者家属认为的“精神病复发是医院严重的医疗事故及过错”,我们坚决予以否认。第二,对于“患者承受了巨大的病痛折磨、给家属造成经济上的极大打击”,我们不予认可。此次手术的目的是降低患者消化道大出血的风险,或者可以说是保证患者的生命安全,而精神病复发并不会造成生命危险,所以说冒着精神病发作的风险进行手术治疗是为了使患者的利益最大化,是对患者的生命安全负责,是正确的决策。上述情况在手术前均已详细告知患者家属,家属均表示理解,坚决要求手术治疗,愿意承担手术风险,并签署手术同意书。而手术后精神病复发时,患者的主要表现为精神异常、言语混乱、情绪激动、睡眠减少,并无生命体征变化,也未对手术的恢复造成任何不良影响。术后9天即已拆线、拔管,达到了出院的标准,手术方面恢复十分顺利,无任何异常,住院时间和费用与同类手术的患者相比并无明显差别。因此,对于患者家属所认为的“精神病的复发给患者造成了巨大的损失”,我们坚决予以否认。第三,对于“事发后没有积极采取治疗措施”,我们不予认可。12月17日,即手术后第二天晚间患者开始出现言语增多等症状,我们随即给予了相应处理,2次安定注射液10mg肌注,在效果不佳的情况下于12月18日早晨按术前方案恢复了口服抗精神病药物治疗。同日患者家属自行前往XX省精神卫生中心咨询专家后带回治疗方案:氟哌啶醇注射液2.5mgimbid;氢溴酸东莨菪碱注射液0.15mgimbid。我们立即按该方案开始用药。在效果仍然不理想的情况下12月20日将抗精神病药物用药剂量进一步加大,氟哌啶醇注射液5mgimbid;氢溴酸东莨菪碱注射液0.3mgimbid,患者精神状态明显好转,并逐渐趋于稳定。在此过程中,我们第一时间积极采取了的必要的治疗措施。但任何药物使用后都有一定的作用周期,也需要观察疗效,尤其对精神病这种慢性疾病不可能达到患者家属要求的“即刻见效”、“立竿见影”、“药到病除”,在疗效欠佳的情况下我们通过积极调整药量使患者精神症状逐渐得到控制是合情合理的。因此,对于患者家属认为的“事发后没有积极采取治疗措施”,我们坚决予以否认。第四,对于“药品管理疏忽,导致病人用药时无药可用延误治疗”,我们不予认可。我院属于综合性医院,并非精神专科医院,也无精神专科医生,故药房不常规备有精神疾病相关药物,这是客观事实。在患者需要相关药物治疗时,根据当时的客观条件由患者家属前往省精神卫生中心自行购买药物是最为快捷和最容易实现的一种方式。患者家属当日外出购药用时1小时左右,然而精神疾病属于慢性疾病,并非急危重症,抗精神病药物也不属于抢救药品,因此,对于患者家属认为的“这1小时延误了精神病的治疗”,我们坚决予以否认。第五,对于“延误会诊及治疗时机”,我们不予认可。前文已述,我院属于综合性医院,并非精神专科医院,也无精神专科医生,仅在中心院区设有心理咨询科门诊,无专科病房,这也是客观事实。无论是心理咨询科专家,还是省精神卫生中心专家,每日都有自己的工作任务,且距离我院较远,不可能像家属要求的“随叫随到”。2004年12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颁布的《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中明确规定“外出会诊需在不影响本单位正常业务工作和医疗安全的前提下方可进行”,而且,对会诊医师到达的时限并未作出明确的要求,因此我们邀请院外专家前来会诊需遵从会诊专家的时间安排。当然,在专家未能到达的情况下,我们曾多次电话联系我院中心院区心理咨询科和省精神卫生中心的专家,对患者的治疗方案进行指导,并未对患者治疗造成延误。而且后来我院中心院区心理咨询科XX主治医师、XX主任医师以及省精神卫生中心XX主任医师三位专科医师分别前来会诊时均对我们的治疗方案表示认可。因此,对于患者家属认为的“延误了会诊及治疗时机”,我们坚决予以否认。综上所述,患者术前诊断清楚,手术指征明确,手术过程顺利,术后恢复良好。手术前我们履行了告知义务,充分尊重了患者及家属的知情权,而围手术期出现的精神疾病发作系多种因素共同影响所致,难以有效预防,经合理治疗,及时得到了有效控制,未对患者造成任何器质性损害,未对手术恢复造成任何不良影响,未对患者家属造成明显的精神及经济损失。对患者家属提出的各项质疑解释如上,望卫生厅相关领导对此事作出公平合理的处理。谢谢!XX医院肝胆外科XX-XX-XX
本文标题:关于患者XX医疗纠纷的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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