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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规范及实施细则(修订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进一步推动本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向规范化、制度化的方向发展,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发布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5]52号)的通知精神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对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规范及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进行修订。第二条投资者关系工作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投资者关系管理包括上市公司与股东、债权人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关系管理,也包括在与投资者沟通过程中,上市公司与资本市场各类中介机构之间的关系管理。第三条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目的是:(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1第四条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是:(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第五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第六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第七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第八条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2第九条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第十条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第二章组织与实施第十一条为满足公司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的需要,根据投资者关系管理的重要性,建立有利于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体系,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科,隶属董事会办公室,专门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第十二条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1)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2)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3)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4)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5)企业文化建设;(6)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第十三条结合我公司具体情况,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科,董事会秘书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工作。第十四条合格的投资者关系管理人员素质和技能的基本要求:3(1)对公司有全面的了解,包括产业、产品、技术、生产流程、管理、研发、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2)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3)熟悉证券市场,了解各种金融产品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4)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市场营销技巧。(5)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和心理承受力。(6)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和责任心。第十五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是:(1)拟订、修改有关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规定,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实施;(2)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3)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4)跟踪、学习和研究公司的发展战略、经营状况、行业动态和相关法规,补充自身知识,并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与投资者沟通;(5)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6)定期或者在出现重大事件时,组织分析师说明会等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7)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8)建立并维护与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上市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4(9)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的报道,安排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10)与其他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咨询公司、财经公关公司等保持良好的合作、交流关系;(11)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12)完成董事会秘书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十六条公司通过以下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1)实时监控全景网投资者关系管理互动平台(),通过电子信箱或论坛接受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并及时答复。(2)将新闻发布、公司概况、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专题文章、行政人员演说、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3)公司设有专门用于投资者咨询的电话:0593-2096666转6666、6602,及传真:0593-2098993,投资者可以通过电话和传真向公司了解其关心的问题。咨询电话或传真号码如有变更公将尽快公布。(4)在适当的情况下,安排投资者、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但应注意避免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5)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充分考虑召开的时间和地点以便于股东参加。(6)在必要时,举行业绩说明会,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5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但要注意不得在业绩说明会或一对一的沟通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对于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平等地提供给其他投资者。(7)在实施融资计划时按有关规定举行路演。(8)将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在内的公司公告寄送给有要求的投资者或分析师等相关机构和人员。第十七条采取适当方式对全体员工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工作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可做专题培训。第三章信息披露工作第十八条投资者关系计划内容围绕信息披露工作开展,为保证信息披露的质量,拟建立系统的信息披露制度和双向交流的工作制度,统一规范信息采集和信息披露的原则与方式。1、在信息采集方面,组织公司重要法律文本(如定期报告)的编制,了解公司的运营机制及状况;组织建立公司财务、经营数据库;建立公司内部直线式信息沟通网络;参加公司重大会议;密切跟踪行业昀新发展情况、股份行情和资本市场动态。2、在信息披露方面,公司遵循“透明、真实、公正、及时、有效”的信息披露原则。包括法定信息披露和非法定信息披露。公司信息披露具体如下:(1)信息披露主体:公司董事会成员讨论通过,决定公司重大事6项的披露事项,公司的高层领导和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的主体,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唯一窗口,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2)信息披露的内容: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进行法定信息披露。主要渠道和方式有:A、年报。年报是投资者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重要渠道。B、公告。公告指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公司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临时报告包括股东大会公告、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公告及其他非定期报告。C、股东大会。公司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年度股东大会,并根据需要召开若干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股东大会必须符合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相关程序。股东大会是公司昀高决策机构,召开股东大会是向投资者展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重要时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科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必须进行周密的安排。D、分析师会议或说明会。分析师会议是一种与机构投资者进行直接的互动式沟通的重要渠道。公司发生重大事件(如融资、重大资产重组等)或者出现危机时,可以举办分析师会议,使投资者准确把握公司的真实情况,也可定期举办分析师会议,鼓励投资者长期关注公司的发展。(3)信息披露的时间:A、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7B、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同时,密切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进行适当的回应。(4)信息披露的依据法定信息披露的数据及文字材料以各部门提供的素材为依据,并将在公布前提交公司领导审阅;非法定信息披露的依据来源于对宏观环境、市场的及时、准确地了解并结合公司的整体生产、经营等情况进行的综合性分析与判断。(5)信息披露的程序A、法定的信息披露程序:公司的定期报告由各部门配合提供基本素材及数据,董事会秘书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整理,经中介机构提出建议后,报公司高层领导审阅批准。B、非法定的信息披露程序:公司高层领导参加电话会议、研讨会、及新闻发布会等,由各部门配合提供相关材料,董事会秘书牵头组织编写会谈材料,由高层领导定稿。投资者关系工作人员在日常接待证券分析师、基金经理、财经媒体及个人投资者时,信息披露的尺度遵循公司的统一口径,面对新的问题应首先调查了解实际情况并认真听取有关业务部门的意见,经内部会议统一披露口径后再进行披露。C、临时性危机问题的披露程序:涉及临时性高度敏感问题时需报公司董事会定夺,形成意见后由董事会秘书统一对外答复。第十九条公司可以通过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各种活动和方式,自愿地披露现行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信息以外的信息。第二十条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应遵循公平原则,面向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使机构、专业和个人投资者能在同等条件下进行投资活动,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8第二十一条公司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就公司经营状况、经营计划、经营环境、战略规划及发展前景等持续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帮助投资者作出理性的投资判断和决策。第二十二条在自愿性信息披露过程中,当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已披露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或者已披露的预测难以实现的,公司应对已披露的信息及时进行更新。对于已披露的尚未完结的事项,公司有持续和完整披露义务,直至该事项昀后结束。第四章投资者的接待工作第二十三条投资者关系管理人员应该做到:“精通业务、热情耐心、平等对待投资者”。热情对待、耐心解答投资者的问题,回答问题和等待人接物时做到有礼貌,仪态大方。第二十四条要尊重投资者、对投资者负责、以实现投资者利益昀大化为终极目标。可实行一对一沟通方式,面对面地进行沟通,充分体现对投资者的尊重,近距离地向投资者介绍公司,回答投资者的问题,听取投资者的建议。第二十五条投资者关系管理人员要求做好股东、基金经理、证券经营机构的来访咨询工作。第五章新闻媒体第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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