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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鄂尔多斯人,北京交通大学人文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北京市亿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律协台港澳法律事务委员会委员。办公地点:SX805联系方式:13901248417电子信箱:erdshao@sina.com王世海《招标投标法》专题讲座一、《招标投标法》的主要内容介绍;二、《招标投标法》对评标人员的基本要求规定;三、《招标投标法》对评标人员的法律责任;一、《招标投标法》介绍:(一)背景:《招标投标法》是我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的一部重要法律,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委托,原国家计委于1994年6月开始研究、起草。经过五年多的反复研究、论证、审议、修改,于1999年8月30日经九届全国人大11次会议通过,同日公布,自2000年1月1日起实施。它是一部规范我国招标投标活动的基本法律。(二)招标投标法律框架体系法律体系:以《招标投标法》为核心,以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规章及政策为补充的法律体系。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08-30】2、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12号令《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计委令第29号)《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4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办法【2008-07-22】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2007-10-16】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6)【2006-06-23】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6-05-25】招标投标部际协调机制暂行办法【2005-07-14】2、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续)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2004-11-01】水运工程机电设备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4-10-29】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2004-06-21】国家技术创新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2-10-29】工商领域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2-10-29】商领域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2-10-29】交通部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2-06-19】科技评估、科技项目招标投标工作资格认定暂行办法【2001-01-04】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4-08-11】建设部关于印发《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3-06-26】水运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3-05-13】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续)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05-05-27】内蒙古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01-04-06】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03-11-27】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03-04-0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02-11-30】《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共六章,六十八条。第一章为总则,规定了《招标投标法》的立法宗旨、适用范围,强制招标的范围,以及招标投标活动中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第二至四章根据招标投标活动的具体程序和步骤,规定了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和中标各阶段的行为规则,第五章规定了违反上述规则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上述几章构成了本法的实体内容;第六章为附则,规定了本法的例外适用情形以及生效日期。(三)招投标法律法规适用的主要原则1、法律、法规、规章的效力均不溯及以往,特别规定的除外。2、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3、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政府规章。4、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实施。5、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6、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的,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裁决。7、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由国务院裁决。(四)招标投标法的基本原则1、“三公”原则,即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公开原则,就是要求招标投标活动具有高的透明度,实行招标信息、招标程序公开,即发布招标公告,公开开标、公开评标标准和程序、公开中标结果,使每一个投标人获得同等的信息,知悉招标的一切条件和要求。公平原则,就是要求给予所有投标人平等的机会,使其享有同等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不歧视任何一方。公正原则,就是要求评标时按事先公布的标准对待所有的投标人,做到一视同仁。(四)招标投标法的基本原则2、“诚信”原则,即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招投标当事人以诚实、守信的态度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不得通过自己的活动损害第三人和社会的利益,必须在法律范围内以符合其社会经济目的的方式行使自己的权利。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给他方造成损失的,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招标投标法》规定的不得规避招标、串通投标、泄露标底、骗取中标等,都是诚实信用原则的体现,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五)招标投标的主要法律制度包括如下五方面: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范围等招标事项招标投标的基本程序招标投标的法律责任招标投标的行政监督职责分工1、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1)法律规定必须招标的范围: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和公用事业项目;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2)符合上述招标范围,达到下列规模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一百万元以上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物质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三十万元以上的;单项施工合同估算价和单项设备材料合同估算价低于上述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2、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范围等招标事项(1)招标事项的核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按照项目管理权限,由发展改革部门进行核准。未经核准,不得开展招标活动。(2)招标方式: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方式。公开招标:招标人在指定的报刊、网络或其它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吸引众多的投标人参加投标竞争,招标人从中择优选择中标单位的招标方式。适用范围: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以及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设项目,原则上应当实行公开招标,特殊情况如抢险救灾、自然资源或环境限制、涉及国家安全或国家秘密、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等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经过核准方可实行邀请招标或不招标。邀请招标:理论上叫选择性招标,由招标人根据供应商或承包商的业绩,选择一定数目的法人或其它组织(不能少于3家),向其发出投标邀标书,邀请他们参加投标竞争。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区别:A、发布信息的方式不同;B、选择的范围不同;C、竞争的范围不同;D、公开的程度不同;E、时间和费用不同。2、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范围等招标事项((3)招标组织形式:委托招标和自行招标两种组织形式。委托招标:指招标人委托从事招标组织活动的中介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自行招标: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招标人,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按照法律的规定,实行自行招标的,应当具备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并由项目审批部门核准。未经核准的招标人一律不得自行组织招标。(4)招标范围:在中国境内进行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重大设备材料的采购。达到规模标准的,应当进行招标。3、招标投标的法律程序(1)招标条件:建设项目已审批、核准或备案;建设项目的招标事项已核准;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落实;有满足需要的技术资料。(2)基本程序: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签订合同。招标与投标的具体过程如下图所示:3、招标投标的法律程序(续)(1)招标:招标人通过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等形式,邀请具有法定条件和法定承建能力的投标人参加投标竞争。A、实行委托招标的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B、公开招标要在国家和省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C、招标公告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的投标人,不得实行歧视待遇;D、发布公告的时间、报名时间以及提交投标文件的起止时间要符合法律规定;E、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的澄清和修改的内容视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3、招标投标的法律程序(续)(2)投标:经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按招标文件的规定编制投标文件,在招标限定的时间内送达招标人。要点:A、投标人应当具备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规定和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的规定;B、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C、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D、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3、招标投标的法律程序(续)(3)开标:投标人提交投标截止时间后,招标人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开启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公开宣布投标人的名称、投标价格及投标文件中的其它主要内容。要点:A、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B、开标应当由投标人或其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C、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3、招标投标的法律程序(续)(4)评标: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对投标文件所进行的审查、评审和比较。要点:A、评标工作由招标人组织的评标委员会承担,评标委员会应由5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B、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评标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C、评标依据是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D、评标委员会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招标人重新招标;E、评标委员会成员和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有关评标的任何情况。3、招标投标的法律程序(续)(5)定标:经开标和评标等程序后,确定中标候选人人,公示结束后以中标通知书的方式,接受其投标文件和投标报价。要点:A、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B、要在指定的媒介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C、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D、招标人和中标人根据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署合同。4、招标投标的法律责任1)、招标人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要情形:(1)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实行招标,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2)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4、招标投标的法律责任(续)(4)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人违反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5)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选定中标人的,或者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6)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4、招标投标的法律责任(续)2)、投标人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要情形:(1)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2)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3)投标人中标后,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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