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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第1部分:游泳场所1范围GB19079的本部分规定了游泳场所开放所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和基本技术要求。本部分适用于各种、各类游泳场所。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GB19079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GB3097海水水质标准GB6566建筑材料放射核素限量标准GB9667游泳场所卫生标准GB9668体育馆卫生标准GB/T10001.1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1部分:通用符号GB/T17093室内空气中细菌总数卫生标准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GB19079的本部分。3.1游泳场所swimmingplace能够满足人们进行游泳运动训练、健身、比赛等活动的室内外水面(域)及其设施设备。注:游泳场所包括人工游泳场所和天然游泳场所。3.1.1人工游泳场所artificialswimmingpool向社会公众开放的各类室内外人工游泳池、游泳馆、游乐嬉水池等。3.1.2天然游泳所naturalswimmingplace向社会公众开放的江、河、湖、海天然水域及其设备。4从业人员资质4.1救生员、教练员、社会体育指导员(游泳)、水质处理人员、医务人员、安全保卫人员等职业人员,须持国家有关执业资格证书方能上岗。4.2服务人员必须每年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并取得身体健康合格证后方能上岗。5经营设施设备条件5.1人工游泳场所5.1.1游泳池应符合下列规定:——已建成的人工游泳池(单个池)水面面积不小于25㎡;新建人工游泳池(单个池)水面面积不小于100㎡。——游泳池壁及池底必须光洁。不渗水,呈浅色,建筑质量符合国家建筑规范要求,使用的建筑材料符合GB6566要求。——池面有明显的水深度、深浅水区警示标识,或标志明显的深、浅水隔离带。——浅水区水深不得超过1.2m。——水面面积在500㎡以下的游泳池至少设有2个出入水池扶梯,水面面积在2000㎡以上的游泳池至少设有4个出入水池扶梯。——游泳池四周铺设有防滑走道,其地表面的静摩擦系数不小于0.5。一一游泳池与防滑走道之间设排水沟。——游泳池内排水口设有安全防护网。5.1.2有沉淀吸污设备或自动水循环过滤、消毒、吸底设备,其设备须有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测部门鉴定的合格证书。5.1.3游泳池水面光照度不低于80lx,照明设备距离水面的高度不低于5m。开放夜场须有足够的应急照明灯。5.1.4有分设的男、女更衣室,并配有存放衣物的设施。5.1.5分设男、女淋浴室,其淋浴喷头数量与可容纳游泳人员的数量相适应,其地表面的静摩擦系数不小于0.5。5.1.6有男、女厕所,其厕位数量应与可容纳游泳人员的数量相适应。5.1.7更衣室与游泳池走道中间设有强制通过式浸脚消毒池。5.1.8更衣室与游泳池走道中间设有强制喷淋设备男、女各一套,每套喷头数量不少于4个,其喷头喷出的水不能进入浸脚消毒池中。5.1.9更衣室与游泳池中间的走道地表面的静摩擦系数不小于0.5。5.1.10有符合建筑规范的人员出入口及疏散通道。5.1.11室内游泳场所须有通风设施,且室内空气卫生符合GB/T17093的要求。5.1.12有广播设施。5.1.13有专用直拨电话。5.1.14有各类公共标识,并符合GB/T10001.1的要求。5.2天然游泳场所5.2.1有天然水域,天然水域应符合下列规定:——水域面积不小于1000㎡。——设有危险区域的标志和有效的安全防护网。——岸上活动区公共指示用标识应符合GB/T10001.1的要求。5.2.2游泳区水面光照度能够满足救生安全需要。5.2.3有能够监视整个游泳区的指挥(瞭望)台。5.2.4有广播、通讯设施。5.2.5有分设的男、女更衣室,并配有存放衣物的设施。5.2.6设有男、女淋浴室,其淋浴喷头数量与可容纳游泳人员的数量相适应,其地面的静摩擦系数不小于0.5。5.2.7设有男、女厕所,其厕位数量应与可容纳游泳人员的数量相适应。5.2.8设有宽度不小于1.5m的人员疏散通道。5.2.9设有宽度不小于1.5m的人员出入口。5.2.10有专用直拨电话。5.2.11有各类公共标识,并符合GB/T10001.1的要求。6卫生、环境管理要求6.1提供当日天气、气候、环境情况报告。6.2游泳场所水质卫生符合GB9667、GB3097的要求(水温规定除外)。6.3游泳场所室内空气符合GB9667、GB9668、GB/T17093的要求。6.4游泳场所的环境卫生符合GB9667、GB9668的要求。7安全保证7.1救生设施7.1.1有救生观察台,救生观察台应符合下列规定:——人工游泳池水面面积在250㎡以下的,应至少设置2个救生观察台;人工游泳池水面面积在250㎡以上的,按面积每增加250㎡及以内,增设1个救生观察台的比例配置救生观察台。救生观察台高度不低于1.5m。——天然游泳场所的救生观察台间距小于等于100m,其高度不低于2.Om。7.1.2有救生器材,救生器材应符合下列规定:——天然游泳池有救生船或饶、救生圈、救生杆。——人工游泳池有救生圈、救生杆、救护板和护颈套。7.1.3有急救室,并配有氧气袋、救护床、急救药品和器材,救护器材要摆在便于取用的明显位置。7.1.4嬉(涉)水池内的设施设备必须经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测部门检测合格后方可技入使用。7.2救生人员7.2.1水面面积在250㎡以下的人工游泳池,至少配备固定水上救生员2人:水面面积在250㎡以上的,按面积每增加250㎡及以内,增加1人的比例配备固定水上救生员。7.2.2天然游泳场所(海水游泳场所除外)按每360㎡配备1人的比例配备固定水上救生员。7.2.3海水游泳场所按海岸线每100m配备1人的比例配备固定水上救生员。7.2.4至少设有流动救生员1人。7.2.5至少有医务人员1名。7.3安全制度7.3.1有醒目的“游泳人员须知”及其他必要的安全警示。7.3.2人工游泳场所实行深水游泳合格证验证制度。7.3.3人工游泳池内人均游泳面积不得小于2.5㎡,天然游泳场内人均游泳面积不得小于4.O㎡。7.3.4有溺水抢救操作规程及溺水事故处理制度,并悬挂在明显位置。7.3.5游泳场所开放时间必须有值班人员、救生人员、医务人员、保卫人员现场值班。7.3.6游泳场所各类人员上岗着装有明显标识。7.3.7各种电器、机械设备能随时启用,并由具有资格证书的人员操作、管理。7.3.8有毒、危险物品的保存、管理须符合国家或当地有关安全条例(要求)的规定。7.3.9禁止向游泳人员出售含有酒精的饮料。禁止酬酒人员游泳。7.3.10有健全的治安保卫、安全救护、卫生检查、设备维修、人员服务岗位责任制度。本部分为GB19079的第1部分。本部分由国家体育总局提出。本部分由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经济司归口并负责解释。本部分起草单位:北京体育大学、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北京市体育局。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张廷安、陈雪龄、王荣辉、刘大庆、原家玮、丁冰、曹庆珠、邓旭、柴黎昊。
本文标题: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第1部分:游泳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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