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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离婚的特别规定总政治部于2001年11月颁布了《军队贯彻实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规定,现役军人离婚,不得违反国家法律和军队纪律,不违背社会公德;现役军人申请离婚审批程序与结婚相同,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同意离婚的证明时,还要求离婚双方签字或提供本人书面意见。•新婚姻法:第三十三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本条适用的主体该条规定适用的主体是现役军人和现役军人的配偶。不适用本条规定的两类军人离婚案件1.如果双方都是现役军人,则不是该条调整的对象。本条的立法意图,是以一定方式限制军人配偶的离婚请求实现权,从而对军人一方的意愿予以特别支持。如果双方都是现役军人,不管由谁首先提出离婚诉讼,若要适用本条的规定,则必然会妨害另一方军人的利益。这与该条特殊保护军人婚姻的立法意图不相符合。2.现役军人向非军人主动提出离婚的,不适用本条的规定,应按一般离婚纠纷处理。现役军人的配偶提出离婚,现役军人不同意的处理如果婚姻基础和婚后感情都比较好,人民法院应配合现役军人所在单位对军人的配偶进行说服教育,劝其珍惜与军人的婚姻关系,正确对待婚姻问题,尽量调解和好或判决不予离婚。但是,如果感情确已破裂,确实无法继续维持夫妻关系,经调解无效,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军人所在单位的政治机关,向军人做好工作,经其同意后,方准予离婚。需征得军人同意的例外情况“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是针对“须得军人同意”而说。“须得军人同意”不是绝对的,如果夫妻感情破裂是由于军人一方的重大过错造成的,非军人配偶一方也可以提出离婚,但过错限定在“重大过错”而非一般的过错。哪些属于军人一方的“重大过错”,将由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审判实践作出具体的司法解释。总之,处理涉及军人的离婚问题,有关部门必须慎重对待,从严掌握。对于破坏军人婚姻的违法犯罪行为应给予坚决打击现役军人的配偶提出离婚须得军人同意的规定,只是保护军人婚姻的民事法律措施。如果此类纠纷是由于第三者破坏军婚造成并且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第三者的刑事责任。《刑法》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谢谢观赏关于军人离婚的特别规定学员旅19队程咏兰
本文标题:军婚的保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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